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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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坚持用地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作用,严格按照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
2、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梳理当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明确各地应编尽编村庄规划名单和数量,并制定县级层面的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2021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5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并完成县级层面无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建设管控规则制定,满足全域乡村建设需求;2022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8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已批复的村庄规划应抓紧完成规划数据库,并按规定在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正在编制
3、及计划开展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数据库,报批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建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面积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4、)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区)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
5、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
6、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由村集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三、优化审核批准环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要求,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环节,规范乡(镇)审批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加强乡(镇)审批监管,接受
7、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要公布办理流程和
8、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村委会要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
9、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村民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10、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塞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
11、、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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