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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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7月18日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优化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2、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实施细则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统称为重点建设用地。本实施细则所称“一住两公”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地块的用地类型,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3、HJ25.2019)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等技术规范开展,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两个阶段,调查技术程序和工作程序见附件1和附件2。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其他地类(参照附件3)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为主,调查结论可判定为地块及周边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用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
4、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未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进行认定。(二)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未超标。(三)历史上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填埋。(四)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无土壤污染风险,且不存在相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六)地块相关资料信息较齐全,能够排除污染的可能性。不满足上述情形的地块,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分析。方式。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调查是指以有计划开发建设的区域为
5、调查范围,统一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具体地块调查是指以单个地块的收储范围、出让范围或企业厂界范围作为调查范围,单独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为主的地块,鼓励按照区域调查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可根据需要按照具体地块调查方式开展。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需按照具体地块调查方式开展,不适用区域调查方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式由调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第五条区域调查范围可结合区域规划、区域开发利用计划等确定,若确定的区域包含了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地块,需剔除该地块及其周边范围后再开展调查工作,周边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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