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女职工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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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及女职工保护,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04.1.1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1.1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实施,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修订背景参保单位范围窄;工伤认定标准不够合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耗时长;工伤待遇标准偏低;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一、工伤保险条例介
2、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什么是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3、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规定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4、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上海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
5、险基金支付)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工伤的概念工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人侵权的概念第三人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的竞合双重救济补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
6、规定处理。,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上海规定,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11.1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4.28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1.19实施,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适用范围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
7、用本规定。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正常产假天数-增加: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天数-减少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原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8、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假时间安排的调整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哺乳时间的调整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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