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ppt课件之13 罪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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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课件罪数(犯罪的个数),第一节 概述,一、罪数的含义以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罪数:简而言之是指犯罪个数,即具体个案中待评判的行为可以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几个犯罪的问题。(一)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二)有助于合理裁量刑罚(三)有助于启动刑事追诉(四)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案例,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
2、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第一节概述,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3、标准(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的理论争议1.客观说:行为2.主观说:目的3.法益说:客体4.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第一节概述,(二)一罪与数罪区分的合理标准1.犯罪构成说的内涵(1)在分析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因素是否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客观相一致),第一节 概述,(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
4、罪构成。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主体因素除外)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下去,直至剩余因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一罪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一节 概述,(3)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数罪类型的区分还要分析这些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连续关系的,成立连续犯;有牵连关系的,成立牵连犯;有吸收关系的,成立吸收犯。(考虑逻辑联系),第一节 概
5、述,2.犯罪构成说的理论意义(1)犯罪构成标准说全面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2)犯罪构成标准说充分地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犯罪构成标准也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得以运用的重要表现。,第一节 概述,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对于一罪的类型,理论上通常作出如下划分:(1)单纯的一罪,即行为人在一个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从而成立一罪。(2)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涉及多种犯罪,但实质上仅成立一个犯罪。(3)法定的一罪,即刑法典将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或者一个危害行为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规定为一个犯罪。(4)处断的一罪,即
6、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这些行为相互独立地构成犯罪,从而客观上存在数罪,但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将其认定为一罪。,第一节 概述,此外还有选择的一罪与概括的一罪的问题。(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造成不法状态,此后该危害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在该时间内对同一个行为对象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直至危害行为实施完毕。(二)继续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2.行为对象的同一性3.危害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性4
7、.持续的时间要求(三)继续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二、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在两种以上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种以上不同犯罪罪名的情形。(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2.罪过的多重性:3.犯罪客体的多重性4.触犯罪名的多重性:通说认为是不同罪名,实质的一罪,(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想像竞合犯现象,首先要看刑法分则是否明确规定了处断原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应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的特例:依
8、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有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在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分别触犯偷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属想像竞合犯,但根据该款规定,对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必须实行并罚。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将想像竞合犯作为数罪论处的特例。,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四)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异同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
9、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2.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不同之处,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是一个危害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在事实层面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与实际是否发生犯罪没有必然联系。,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3)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
10、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4)对于想象竞合犯,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对于法条竞合犯,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的适用。,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三、结果加重犯(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又被称为加重结果犯,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基本犯无法包含的加重危害结果从而刑法典规定对行为人升格法定刑的情形。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性。(2)加重结果的法定性。(3)加重结果的罪过性:(4)针对加重结果明确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我国通行刑法理论认为,根据
11、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强奸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品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也是出于过失。,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
12、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其他加重犯,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结果加重犯之外,还规定了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等加重犯罪的形式,这些加重犯罪形式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区别。当然,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在性质上也属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的犯罪。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中有结合犯的立法例,如绑架杀人罪、强盗强奸罪等,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结合犯的形式,可以简单形容为:“A罪+B罪=AB罪”或“A罪+B罪=C罪”。这里的AB罪或C罪就是结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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