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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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9 号关于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8-2009,自2009 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3、3.1.3、3.1.4、3.3.2、3.3.3、4.
2、1.1、4.1.3、11.3.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年3 月15 日前 言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打算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写组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要紧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垃圾接收系统;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5余热利用系统;6电气系统;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8烟气净化系统; 9残渣收运系统;10污水处理系统;11化学监督
3、;12公用系统;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治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 邮政编码: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都市建设研究院本规程要紧起草人:龚佰勋 曹学义 姜宗顺 崔德斌 郑奕强 雷钦平 沈文泽 徐文龙 昊 立 李兆球 陈红忠 杨海根 潘绍文 汪世伟 沈金健 林桂鹏 任
4、庆玖 易 伟 卢 忠 朱履庆 陈天军 周大伦 王定国 陈跃华 郭祥信1 总 则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的科学治理,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稳定运行,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科学治理的目的,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纳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作为焚烧设备的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1.0.3 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一 般 规 定2. 1 运 行 管 理2.1.1 垃圾焚烧厂应按本规程和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2.1.2 运行治理人员应掌握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治理要求
5、、技术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2.1.3 运行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要求,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1.4 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2.1.5 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充分做好检查和预备工作,启、停过程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2.1.6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做好运行记录,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2.1.7 运行人员应及时报告、记录工艺系统和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运行治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通知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2.1.8 垃圾焚烧厂各项环保指标应符
6、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操纵标准GB 18485 等的要求。2.1.9工艺系统和设备的大修、小修作业安排应征求运行治理人员和运行人员的意见。2.1.10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治理应按国家和行业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要求执行。2.l.11 稳定运行三年期内应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治理体系的认证。2.1.12 垃圾焚烧厂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2.1.13 垃圾焚烧厂年垃圾焚烧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2. 2 维 护 保 养2.2.1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建立操作规程。2.2.2 垃圾焚烧厂各类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2. 3 安 全2
7、.3.1 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爱护规定,并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2.3.2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3.3 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位。2.3.4 作业场所应按规定配置和检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2.3.5 应急系统设备应保证完好。2.3.6 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洪、防风、防汛、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2.3.7 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3 垃圾接收系统3. 1 运 行 管 理3.1.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接收系统的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8、 2894的要求。2 垃圾接收过程中,应防止垃圾污水、臭气、粉尘污染周边环境。3 应监督垃圾运输车车容车貌,并及时对其进行清洗。4 垃圾焚烧厂处理专门垃圾时应采取确保专门垃圾的安全隔离和焚毁的专门措施。3.1.2 称重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应统计、存档。2 垃圾运输车在称重过程中应低于限定速度,匀速通过汽车衡。3.1.3 危险垃圾严禁进入垃圾贮坑,大件垃圾应破裂后进入焚烧炉。3.1.4 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3.1.5 卸料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运输车在卸料区内卸料时应服从指示信号或运行人员的现场指挥。2 垃圾卸料
9、门在卸料后应及时关闭。3 卸料区应有相关卫生防疫措施。4 检修期间卸料区进出口应常关隔臭。3.1.6 垃圾贮坑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监控垃圾贮存量和渗沥液积聚状况。2 垃圾贮坑新老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应形成进料、堆酵、投料的动态过程。3 应采取措施幸免垃圾渗沥液排泄口堵塞。3.1.7 垃圾抓斗起重机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并应防止碰撞、惯冲、切换过快、泡水、侧翻等。2 运行人员应按垃圾接收设备要求及时清门、堆垛、排水、均匀供料,不得将未拆散的捆包垃圾投送入炉。3 配备两台以上垃圾抓斗起重机的应合理分配工作量。 4 自动计量与记录装置应保持完好。
10、3. 2 维 护 保 养3.2.1 称重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按计量治理部门要求进行校验。3.2.2 卸料区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破损的地面、墙面或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2 损坏、堵塞的排水设施应及时修复、清理。3.2.3 垃圾贮坑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大修时应清空垃圾贮坑内垃圾,并检查垃圾贮坑构筑物磨损、裂纹、渗沥液排液口堵塞、车挡损坏和卸料门损坏等情况,并应及时保养与修复。 2 临时停炉期间应密闭卸料门,并应在贮坑内垃圾表面撒石灰操纵蚊虫孳生。3.2.4 垃圾抓斗起重机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例行检查、保养。2 发生运行状况异常时,应停机检查。 3 配备两台
11、以上起重机时,应合理安排运行和维护保养时刻,应保证至少有一台起重机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且单台起重机运行状态仅限于短期。3. 3 安 全3.3.1 汽车衡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汽车衡前方限速标志应清晰,减速带完好。2 汽车衡防雷接地应完好,接地电阻应达标。3.3.2 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3.3.3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3.3.4 卸料区应做好地面、坡道安全防滑措施。3.3.5 垃圾贮坑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渗沥液汇合区应通风防爆。2 运行人员进人垃圾贮坑和附属构筑物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超标时,不得进人垃圾贮坑。3 运行人员进人垃圾贮坑作业时,应
12、采取安全措施,并应佩戴防护用具。3.3.6 运行人员在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规作业。4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4. 1 运 行 管 理4.1.1 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4.1.2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运行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投入运行前应对汽、水、油、风、电磁、液压、垃圾进料、吹灰、出渣、排灰、保温、密封、点火、热力表计、膨胀指示、视官监督、消声等各子系统进行检查、核定,阀、门、孔、口、挡板调节等应密闭完好。2 垃圾焚烧锅炉及安全附件应按要求实施检验。3 余热锅炉的给水、蒸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要求。4.1
13、.3 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在合格后投入运行。4.1.4 垃圾焚烧锅炉点火启炉应符合下列要求:1 点火前应进行全面检查。2 点火升温过程应符合升温曲线的要求。4.1.5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料斗应保持料位正常。2 应保持炉膛微负压运行工况。3 应依照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燃烧空气温度及风室风压、风量。4 应依照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一、二次风量配比。5 应依照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给料行程和炉排速度。6 观看垃圾焚烧床层火焰状况,调整垃圾焚烧工况,防止垃圾焚烧床层前段黑区过长、横向火焰不均、后段火焰距落渣口过近等现象发生。7 当垃圾燃烧工
14、况不稳定、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 以上时,应投人助燃器助燃。8 应幸免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9 炉渣热灼减率应达标。10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与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协调配合,调整优化工况。11 应巡查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12 对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13 垃圾焚烧锅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14 垃圾焚烧锅炉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15 余热锅炉出口蒸汽参数应达到额定值,汽水品质经化验合格后应对其他系统供汽。4.1.6 垃圾焚烧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1 停炉前应进行吹灰。2 应按照降温曲线停炉。3 应关闭垃圾焚烧
15、炉料斗挡板。 4 余热锅炉采纳湿法保养时,停炉前一天,调节炉水pH 值应至上限。4. 2 维 护 保 养4.2.1 余热锅炉的维护保养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执行。4.2.2 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定时巡视,发觉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告。2 应定期检查各运行设备的动作部件,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维护。3 应保证炉墙和各类管道、阀门保温状况良好。4 应检查炉墙门孔、视镜,保证状况良好。4.2.3 停炉后应及时清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4. 3 安 全4.3.1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4.3.2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作业,当通过观测孔检查炉内燃烧工况时应注意安全。
16、4.3.3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发生运行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5 余热利用系统5. 1 运 行 管 理5.1.1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热力发电时,应结合焚烧厂实际情况,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规定,编制本单位治理规程。5.1.2 汽轮机组启动前,旁路冷凝器系统应调整到备用状态。5.1.3 汽轮机正常运转和停机过程中,旁路冷凝系统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5.1.4 汽轮机组完成停机程序后应调整旁路冷凝器,撤出热备用状态。5.1.5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旁路冷凝器热备用工况,全面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5.1.6 汽机停机时,应确认进入主冷凝器的电动常闭阀关闭严密。5.1.7 主蒸汽由旁路进入主
17、冷凝器时,应及时投入自动盘车装置。5.1.8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运行治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的有关规定执行。5. 2 维 护 保 养5.2.1 应严格执行发电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5.2.2 应按要求做好辅助设备的保养和定期切换工作。5.2.3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的设备维护保养应按行业相关标准和设备技术要求执行。5. 3 安 全5.3.1 汽轮发电机组启动前所有爱护和要紧指示仪表应正常。5.3.2 应按要求做好透平机油、振动、金属等各项监督工作。6 电 气 系 统6. 1 运 行 管 理6
18、.1.1 电气系统的运行治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治理规程。6.1.2 电气设备启动前应确保绝缘合格,对备用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测量。6.1.3 运行人员进行倒闸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应仅填写一个操作任务。6.1.4 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接地应良好,接地电阻值应合格。6.1.5 应按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电气设备进行外部检查。6.1.6 备用的设备应按要求检查、试验或轮换运行。应能保证及时启动。应急备用发电机应定期运行,间隔周期不应超过10d。6.1.7 应定期检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人装置。6.1.8 备用电源不得在工作电源被切断前自动投
19、人。6.1.9 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依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6.1.10 运行中应紧密观看发电机铁芯温度、线圈温度、轴承温度、冷却系统风温、电流、电压及其他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当发觉运行参数不正常时,应依照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操作并及时查明缘故。6.1.11 发电机水灭火装置水压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6.1.12 对采纳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其通风系统应保持严密,空气室和空气道内应清洁无杂物。6.1.13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6.1.14 油浸式变压器储油池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6.1.15 不得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芯接地运行。6.1.16 对继电
20、爱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应准确记录清晰。6.1.17 未经批准,运行人员不得更改爱护装置的整定值,定值通知单应妥善保管。6.1.18 发觉爱护装置误动作时,应及时报告,并应及时查明缘故。6.1.19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应保持完好。6.1.20 电气设备交接、大修或更换线圈后的试验,应按交接和预防性试验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6.1.21 垃圾焚烧厂余热利用发电,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6. 2 维 护 保 养6.2.1 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电气设备维护操作规程。6. 3 安 全6.3.1 发电机开始转动后,应防止触电
21、。6.3.2 当发电机着火时,应使用水灭火装置或其他灭火装置扑灭火灾,不得使用泡沫式灭火器或砂子灭火。6.3.3 变压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变压器上部顶盖着火,应先打开下部事故放油门放油至蓄油坑中,变压器油位应低于着火处;变压器内部着火时不得放油。6.3.4 电动机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处理,不得将大股水注人电动机内。6.3.5 遇有其他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子灭火。6.3.6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应执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6
22、.3.7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6.3.8 进人垃圾焚烧炉、烟气脱酸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器内部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7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7. 1 运 行 管 理7.1.1 应依照焚烧厂实际情况和设备技术要求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7.1.2 现场仪表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定时巡检。关于重要参数仪表,应建立巡检、维护记录。7.1.3 需要定时清洗内部的就地仪表,应按操作规程执行。7.1.4 关于设置在外界温度可能达冰点以下的仪表或传感器,应有保温防范措施。7.1.5 热
23、工测量及自动调节、操纵、爱护系统中的电气仪表与继电器的运行维护,应按照电气仪表及继电爱护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7. 2 维 护 保 养7.2.1 要紧热工仪表与自动化装置,应定期进行现场运行质量检查。7.2.2 应定期维护计算机、网络通信,备份数据库。7.2.3 仪表及其附件应保持清洁。7.2.4 应检查管路及阀门接头,保证无腐蚀、裂缝及渗漏等现象。7.2.5 仪表应定期校准。7.2.6 应检查和消除仪表的记录故障,保持记录清晰正确。7.2.7 应定期检查信号报警情况。7.2.8 应定期进行热工信号与安全爱护系统试验。7.2.9 应每天了解自动调节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应定期进行定值扰动试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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