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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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一标段/二标段特许经营合同书(修改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2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6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 9 -第五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14 -第六章 项目建设及验收- 20 -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的主要义务- 22 -第八章 违约责任- 35 -第九章 项目移交- 39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 44 -第十一章 合同的终止- 46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50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53 -第一章 总 则为加快宜兴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宜兴市创模工作创造条件,促进宜兴市经济发展,宜兴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
2、资质的投资人投资建设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并以授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运营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经公开竞标,乙方中标为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投资建设及特许经营权人,甲乙双方据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本合同,以咨共同信守。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含义:1.1 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系指将在宜兴市新建或改建的污泥处置规模为75吨/天(设计规模应达100吨/天)的污泥处置工程。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所称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也称宜兴市污泥处置工程或宜兴市污泥处置场。1.2
3、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宜兴市污泥处置场,从事污泥处置服务收取污泥处置服务费以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的权利。污泥处置特许经营规模为75吨/天,保底量为20000吨/年,具体范围为宜兴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可能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污水泵站、管网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少量污泥,但不包括经鉴定为危废的污泥。在保底量基础上,甲方有权根据两个标段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超出污泥处置特许经营规模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也可作为奖励或应急处置,根据两个标段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1.3 特许经营区域:指宜兴市行政区域。1.4 甲方:指宜兴市人民政府,在本合同
4、中亦包括宜兴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5 乙方:指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 (中标投资人)及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在宜兴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也包括特许经营期内的宜兴市污泥处置场。1.6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包括合同的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的各类文件、答疑、通知、承诺之与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不相抵触之部分。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宜兴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1.7 设施设备:指宜兴市污泥处置场完成建设后形成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5、: (1)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2)土地;(3)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4)与设备设施、房屋等有关的合同性权利及义务;(5)试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6)项目建设的施工图、施工资料、竣工资料、验收资料、设备的装箱图、使用说明书等文件。1.8 谨慎运营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企业在运营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1.9 公用设施:指不属于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设施,但为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维持运营必需的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和通讯等设施。1.10 规范:指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
6、的强制性要求及本项目文件。1.11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进行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移交等须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等。1.12 不可抗力:具体见第十二章的规定。1.13 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1.14 验收:指对宜兴市污泥处置工程、运行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1.15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1.16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
7、机构移交宜兴市污泥处置场全部设施之日。1.17 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直辖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以及对乙方、本合同涉及的宜兴市污泥处置场及其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主管当局、机关、机构、司法机构或法庭,也包括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依本合同确定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继承者或受让者。1.18 违约利率: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之上另加两个百分点作为年利率,如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违约利率为6.35%。1.19 法律变更:(1)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有权部门对任何法律、法规、
8、规章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2)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合同涉及的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2.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2.1 本合同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2.2 一方、双方或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2.3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2.4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2.5 本合同中的“告知、通知、
9、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2.6 “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合同、协议之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协议所作的补充或修改;2.7 “元”指人民币元;2.8 “污泥”是指含水率80%以下(上浮幅度不超过3%)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并可能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污水泵站、管网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少量污泥,但不包括经鉴定为危废的污泥。2.9“污泥处置”是指将污泥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等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置,满足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规范标准要求。3.0“污泥处置服务费”是指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将污泥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乙方完成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和
10、运营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类税金)。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3.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3.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2 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3.3 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3.4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3.5 不
11、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甲方签署、并可能对本合同的履行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3.6 未隐瞒宜兴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对乙方不利的情况或事件及可能导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劳工、环境索赔或其它法律或监管责任。3.7在乙方为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而付出对价时,甲方同意酌情给予补偿。3.8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获得适用于乙方建设、运营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的税收优惠政策。3.9 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服务费用。3.10除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时符合项目相关约定,否则乙方不得以股权或债权,项
12、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活动。4.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4.1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在宜兴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运营人即项目公司,且该项目公司设立之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进行污泥处理服务,并与乙方连带履行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项目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4.2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同类型规模的项目总投资的20%,暂定400万元。全部注册资本应在项目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到位,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均应接受甲方监督。4.3 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13、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4.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宜兴市污泥处置场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每一项义务。4.5 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4.6 乙方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本合同,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4.7乙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权益。 第四章 特
14、许经营权5. 特许经营权5.1 甲方依照本合同授予乙方污泥处置的特许经营权。污泥处置特许经营规模为75吨/天,保底量为20000吨/年,具体范围为宜兴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可能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污水泵站、管网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少量污泥,但不包括经鉴定为危废的污泥。投标人污泥处置设计规模应达100吨/天,对超过75吨/天,但不超过100吨/天的进厂污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处置;若进厂污泥超过100吨/天,双方协商处置。在保底量基础上,甲方有权根据两个标段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超出污泥处置特许经营规模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也可作为奖励或应急处置,根据两个标段的处理能
15、力和处理效果进行分配。乙方依据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享有上述指定规模污泥处理处置的权利,且无需为获得该权利支付违背本合同之外的任何费用。5.2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义务在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生产能力范围内,保障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产生污泥的处理与处置需求。5.3 乙方依本合同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基本内涵为:5.3.1 运营、维护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设施;5.3.2 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污泥处置,并满足相关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要求对污泥处置后的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进行处理;5.3.3 按本合同规定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收取污泥处置服务费用;5.4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提前解除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宜兴
16、市污泥处置场全部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如有移交过程)。5.5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承担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运营费用、运营责任和设施设备灭失风险。5.6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甲方有权改变特许经营方式,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合同或就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乙方特许经营权终止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6. 项目设施的权属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污泥处置及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归乙方,并拥有上述设施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如采用BOT模式,待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须将项目内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
17、资产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7.特许经营期限及经营期费用7.1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期为16年(含建设期10个月),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开始起算。7.2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之一,特许经营期应予以延长,以使乙方可基本保持与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7.2.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运营连续中断达60天以上的;7.2.2 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及政府行政行为,造成运营连续中断达60天以上的;7.2.3 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情况。 7.3 发生第6.2条规定的事由后,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甲方自收到乙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甲方逾期未作出
18、书面意见视为同意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期申请。7.4 特许经营期可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的规定提前终止。7.5 特许经营期的污泥处置服务费7.5.1宜兴市污泥处置场进入商业运营期后,污泥处置服务费起始单价为 元/吨,结算污泥处置量按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为准。 8 调价机制调价分为常规调整和非常规调整。常规调整采取公式法,调价因素主要仅考虑能源成本、人力成本2种因素。非常规调整主要考虑因国家或地方污泥处置标准的变更,引起项目公司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以协商调价,其余因素不予考虑。 8.1调价程序 自运营日起,污泥处置服务费价格每二年调整一次。项目公司根据调价公式计算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
19、并书面报送甲方,甲方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调价报告后,于六十(60)个日历天内,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调价公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行。 8.2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泥处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照下述公式进行:(1)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Pn=Pn-2K+ Q K=C1(En/En-2)+C2(Sn/Sn-2)+ C3参数说明:日期n:调价年份;日期n-2:上一调价年度;Pn:第n年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Pn-2:第n-2年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Q:年度污泥处置服务费除运营费用以外费用的单价(此费用为不调整部分);K: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调
20、价系数;En:第n年份的乙方所付能源成本的加权平均价格;En-2:第n-2年份的乙方所付能源成本的加权平均价格;Sn:第n年份宜兴市统计局编制的宜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Sn-2:第n-2年的宜兴市统计局编制的宜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C1:能源成本占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的比例;C2:人工成本占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的比例;C3:不调整系数,取值 = 1- C1- C2,包括管理、大修、维护、药剂以及其他运营耗费占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单价的比例。其中, C1不超过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的70
21、%,C2固定为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的4%。(2)第一次调价应参照本项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数据确定,根据乙方投标文件,各系数的值分别为:C1= %,C2= %,C3= %。以后每次调价,双方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成本审计结果对调价公式中系数C1到C3的数值重新确定,用于下一次调价。 8.3调价方法 每二年调整价格一次,如果调价系数K变动幅度超过污泥处置服务费运营费用5%,启动调价程序。 9特许经营权的质押9.1 乙方有权以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依特许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9.2 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偿还宜兴市污泥处置场建设、运营费用。9.3 经甲方同意,本
22、项目特许经营权或依特许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可以质押。甲方有义务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向乙方提供融资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第五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10.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授予乙方运营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的特许经营权,且在宜兴市污泥处置场生产规模能够满足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泥处置需求,或虽不能满足需求但甲乙双方已就宜兴市污泥处置场二期建设达成一致时,甲方在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不另行建设或批准任何第三方建设新的污泥处置场。10.2 乙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合同被提前终止除外。10.3对乙方建设、运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10.4 本着对
23、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有权及时将对乙方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10.5 受理社会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10.6 有权委托监测部门对乙方的产品质量、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检测,并承担相关费用。10.7应在收到乙方月度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在收到发票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门向乙方支付。10.8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10.9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代为履行。10.10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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