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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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明确职责划分,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工作内容,促进信息化应用,强化检查考核,提高配电网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补充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配电网规划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
2、,国网经研院、中国电科院等有关直属单位,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等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层面支撑实施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一节 公司各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 国网发展部是公司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修编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考核省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确定配电网规划边界条件,并统一组织公司配电网规划的启动、编制、评审和实施。(四)批复省公司配电网规划。(五)组织编制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并将其纳入公司电网发展总体规划报告。(六)组织开展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研
3、究。(七)组织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八)负责公司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理。第五条 省公司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公司总部有关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所属单位具体实施。(二)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发展目标。(三)组织编制本省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初审。(四)组织评审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五)分解批复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督促实施与考核。(六)协调各地区配电网规划与主网架规划相互衔接。(七)组织将本省配电网规划报告纳入本省电网发展总体规划报告。(八)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专
4、题研究。(九)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十)负责本省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理,负责省内相关数据源的协调与审核。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市配电网现状问题诊断,组织开展负荷调查及预测。(二)组织编制本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三)初审本地市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提出110(66)千伏电网发展需求。(四)配合省公司开展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五)负责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线路走廊、变电站站址等问题。(六)负责与市政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属地内配电网规划与地方规划的衔接。(七)直辖市
5、公司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门负责具体编制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开展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负责搜集资料数据、提出配电网现状问题与发展需求。(二)负责开展辖区内负荷调查及预测。(三)提出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四)配合地市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配电网规划。第二节 公司各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第八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出公司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整体需求和建议。(三)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
6、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省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三)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三)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九条 国网农电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农村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7、提出本省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条 国网营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二
8、)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一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公司配电网智能化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本省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三)参与本地市
9、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二条 国网信通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出公司配电通信网发展整体需求、技术政策建议。(三)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省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三)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二)提出本地市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三)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
10、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三条 国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四条 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
11、(一)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十五条 国网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省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省
12、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地市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第三节 各级业务支撑机构第十六条 国网经研院是公司电网规划设计体系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公司总部规划设计业务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归口协调外部设计单位。(二)对省经研院进行业务指导。(三)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研究,承担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的编制。(四)负责公司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五)评审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电科院履行以下职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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