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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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458、清产核资工作问
2、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3、,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4、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治理部门。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峻失真、账实严峻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造成严峻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峻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
5、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差不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
6、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往常清产核资中差不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差不多进行资产评估的,能够不再进行价值重估。第十二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
7、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
8、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依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托付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能够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讲明清产核资的缘故、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
9、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治理机构、资产治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
10、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要紧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差不多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
11、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治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
12、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八条 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方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3、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依照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14、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完全、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治理、堵塞漏洞。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
15、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打算,强化内部财务操纵,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能够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第三十
16、八条 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治理,建立账销案存治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幸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治理的范围。第四十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治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治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门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托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社会
17、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第四十三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会计档案治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
18、,以备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方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
19、,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治
20、理机构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法。第五十二条 各中央部门治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5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中央企
21、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二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治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制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
22、会计信息质量。(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依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制造条件。(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治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不用5个月时刻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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