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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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体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第三条 体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废止等工作。第四条 体育标准包括体育国家标准和体育行业标准。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行业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 总局体育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统一归口管理体育标准、标
2、准制修订工作。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业务范围内体育标准制修订技术管理工作。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体育标准项目涉及内容,分工参与标准立项论证和标准审查工作。第二章 标准立项第六条 装备中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制定体育标准体系,经经济司审核后,报总局批准。总局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体育标准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各方建议可适时修订。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体育标准制定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原则上,未列入立项指南的项目不
3、予立项。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申请立项应当填写并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及附件)。第八条 装备中心应根据立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范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后立项”和“不予立项”。初审“不予立项”的,装备中心需
4、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初审“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在初审后个工作日内向装备中心重新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装备中心应当汇总“建议立项”和“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及附件),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经济司。第九条经济司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申请立项。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经济司在政府网站公示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提出拟立项标准计划上报总局,由总局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并下达标准计划任务通知书(见附件)。对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装备中心需在批复结果下达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在
5、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装备中心负责协调解决。第十一条 装备中心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跟踪执行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标准计划项目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变更;(三)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第十二条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第十一条调整原则的项目,应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附件),通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装备中心,经总局审查同意后,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审批,行业标准由总局审批。(二)经国标委批准的国家标准或由总局批
6、准的行业标准调整计划,由经济司公布,并由装备中心组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相应调整工作。(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 对批准立项的标准计划项目,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工作。当多家单位申请同一标准项目时,应当确定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单位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执笔单位),其他申请单位可作为联合起草单位。第十四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所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当包含但
7、不限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当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8、国家标准适用);(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应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五条 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每年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年报(见附件)经由装备中心汇总后报经济司,批准后报国标委。第十六条 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及相关生产、经销、使用、
9、科研、院校、检验检测单位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个月,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送装备中心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 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方案(会审含审查人员建议名单)报请装备中心。装备中心应当在收到审查请示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回复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
10、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入审查程序;对于不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可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也可以组织体育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原则上应有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代表,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人,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以及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其余的可
11、函审。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给参会单位与人员,装备中心要对会议审查进行现场监督,经济司可通过抽查进行监督;函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件)提交给参加审查的单位与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审查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回函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
12、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当撰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审查情况;函审,应当撰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并附全部函审单。第二十二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及时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给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标准报批稿应当经会议审查组组长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复核后,会同其他报批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报装备中心进行程序性审核。标准报批纸质文件应当有:(一)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二)标准报批稿五份;(三)“标准项目报
13、批汇总表”(见附件)、“标准申报单”(见附件及附件)、“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各三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两份。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程序性审核应当谨慎推敲并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报批稿的内容应当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有技术内容改动,应当附有说明。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当进行重新审查。第五章 审批和发布第二十五条 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国家标准,经经济司报请总局审议通过后,报送国标委审批发布。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行业标准,由经济司报请总局审批
14、、编号、发布(见附件)。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由国标委统一编号,体育行业标准由总局统一编号。体育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位数字标准批准年号,位数字第二十七条 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总局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报送国标委备案。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批准发布的体育行业标准,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转发国标委的发布公告。第六章 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
15、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人员一般为参与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标准批准时为会议审查的可根据情况改为函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跟进标准的技术更新工作,并于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年报中反馈标准的有效性结论。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一)标准复审简况说明;(二)标准复审专家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三)标准复审结论。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定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
16、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第三十二条 在标准复审结束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将复审报告报送装备中心初审。初审通过后经经济司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国家标准复审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国标委审核,需修订的国家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复审报告(一式两份)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修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根据标准的复审结论或有效性结论,标准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二)根据标准的复审结论或有效性结论,或由相关单位提出、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的,由专业标准
17、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及附件),经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总局审定。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报送国标委审批。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批准公布(见附件)。第三十四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应当包括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和“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五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存档标准制修订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全部过程的重要文献。第三十六条 体育标准制修订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十七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现行标准的修订项目以及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
18、业标准的项目,可按照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中文)*项目名称(英文)*制定或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采标号采用程度 采标中文名称*标准类别分类号*技术委员会全国号(或)技术归口单位*起草单位*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强制的内容*强制的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备注注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注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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