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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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为此,127号文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
2、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这里需要注意:127号文同时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 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注:127号文取消了“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相关规定。,(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项目用地总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比例 =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项
3、目用地总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中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 =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用地总面积,一是要符合相关规划。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二是要切实保护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除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四是要集约节约用地。在用地导则中有详细规定。,(三)关于设施建设的选址问题,1、127号文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
4、田。2、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3、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4、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将补划方案(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四)关于基本农田占用问题,1、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2、不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3、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也就是说,今后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
5、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五)关于占用耕地问题,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区县农业(园林)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因此,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责任主体、备案主体,职责得到不断强化。,拟订项目建设方案,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签订项目用地协议,经营者,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
6、,公告,不少于10天,区县农业(园林)部门备案,1、备案表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用地协议4、项目测绘钉桩成果5、项目复垦承诺书6、项目公告材料7、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8、其它相关材料,区县国土部门备案,备案结果统计上报,流转合同变更、备案、登记,备案结果统计上报,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项目用地“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登记,乡镇政府备案,通过,反馈备案结果,反馈备案结果,通不过,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由经营者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
7、图、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权属情况。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土地流转合同和原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意见应含在项目建设方案内。,(一)拟定项目建设方案,1、协商。项目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农用地承包期的最高年限,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的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2、公告。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采取政务公开方式,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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