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管理人员物权法与合同法培训讲座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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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管理人员物权法与合同法培训讲座,主讲人:杨彪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4年9月23日,小礼堂,杨彪,男,1980年1月生,广东吴川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金融与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广州市“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2003年、2005年、2008年先后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在清华法学
2、、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月旦民商法杂志(台湾)等境内外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若干,出版学术专著可得利益的民法治理:一种侵权法的理论诠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教科书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另参与编写著作五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项目10余项,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2014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七批培养对象(2012年),曾获中国民法学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0年)、“宝钢教育奖”(200
3、2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公共政策。,主讲人简介,讲座大纲,一、土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二、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四、公司担保问题 五、动产担保问题 六、应收账款质押 七、非典型性担保 八、人保与物保 九、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十、不动产一物二卖 十一、不动产登记,问题1:土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问题1:土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要 点,1、土地利用的权利类型(1)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管道通行权(2)物权法中土地权利类型主要是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并无管道通行权。2、争议焦点相邻关系(
4、无偿) VS. 地役权(有偿)3、补偿模式的确定公用地役权统一补偿标准普通地役权协商价格,国外立法例:美国联邦土地(管道通行权) 私人土地(地役权)英国地役权(可强制购买)加拿大地役权(可强制取得)澳大利亚公用地役权台湾地区地役权,案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州石油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霸州市分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2001年10月30日,霸州市土地管理局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州石油分公司颁发了坐落于河北省霸州市京开路西侧老堤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地块上建有该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州石油分公司第六加油站。2011年10月13日,霸州市公安消
5、防大队向加油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加油站内的通信线路造成安全隐患,应整改。该线路所有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霸州市分公司,线路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现由网通公司所有使用并管护。加油站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前,网通公司位于站内的线路已设立,并在正常使用中,该线路系经批准设立。根据2011年10月13日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加油站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站线路给加油站正常经营带来了安全隐患,应予迁出,但相应迁移费用应由石化公司承担。石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2: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问题2: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要 点,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权利性质与损害赔偿独立的用益物权、直
6、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2、如何认定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补正审批手续3、变相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包代转、协议入股、联营合伙,问题2: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
7、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问题2:探矿权、采矿权等准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
8、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案例: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探矿权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至河北省丰宁铁路线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左右筹建,2007年10月8日开工建设。2009年6月30日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公司、锡林郭勒盟兴富投资有
9、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协议,根据该协议,大唐公司以包含案涉多丰铁路线在建项目等铁路资产作为出资人股内蒙古锡多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13日集通公司、大唐公司和内蒙古锡多公司签署了关于大唐国际用于出资的在建工程交接会议纪要,2009年9月20日大唐公司和内蒙古锡多公司签署了多丰线在建工程现场交接会议纪要,至此内蒙古锡多公司成为案涉铁路项目多丰线的建设方。该铁路项目未取得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手续。因案涉在建铁路项目对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所拥有的“河北省丰宁县茶棚(银)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区产生了压覆,天津地勘总院于2009年7月10日向大唐公司
10、发出索赔函。,案例:探矿权投资入股合同纠纷案 2005年11月16日,瑞安公司和某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保证书,特别授权刘某某代表其与金川公司签订与师宗县宣瑞煤矿、师宗县方瑞煤矿及师宗县界桥煤矿勘查、开采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及收取金川公司的投资款项等。2005年12月23日,金川公司(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乙方前期投入,由甲方补偿乙方160万元人民币;若双方投资合作协议未履行,合作未成功,在双方协商解除上述协议10日内,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逾期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05年12月24日
11、,金川公司与刘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勘查、开采师宗县宣瑞煤矿、师宗县方瑞煤矿及师宗县界桥煤矿等三个煤矿;双方通过成立新公司作为合作方式,由甲方负责三个煤矿勘查及开采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以前述三个煤矿的探矿权作为出资;甲方占新公司勘查、开采股份的75%的股权,乙方占25%的股权;乙方保证在符合办理采矿证的条件下,将三个煤矿的采矿权办到新公司名下。,该协议签订次日,金川公司即通过银行支付到刘某某帐户100万元。2005年12月27日,瑞安公司作为探矿权人取得了云南省师宗县方瑞煤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后,金川公司在未通知对方或与之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中止了上述协议的履行。2007年1
12、0月10日,金川公司为索要已支付的款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和补偿协议,并要求判令瑞安市、某某公司和刘某某返还其已支付的100万元款项。,问题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问题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1、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两个例外:(1)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缴纳出让金的前提下,由受让方和国土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2)以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在依法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款项,法律承认该抵押权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未来趋势是不断放宽管制2
1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仍未建立;隐形市场普遍存在;地方有关规定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修订,要 点,案例: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出租纠纷案 1995年3月21日,某A运输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块土地(划拨土地)及地上的货棚出租给B公司使用,由B公司在此块地上建造房屋,有关建房手续由B公司负责办理,B公司租赁上述地块十年,每年支付给A公司场地使用费20万元,从第三年开始按前一年基数递增10%。在协议履行中,B公司未办理建房的相关报批手续就在上述地块内建造了房屋,并投资开办经营餐饮娱乐业。1997年10月23日,有关部门对此作出了行
14、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同年11月27日,该建筑被拆除。对此,A公司与B公司产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985871.06元,并要求返还已交的场地使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名义上是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实质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协议,出租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构筑物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符合法手续,故该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1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结果:一、A公司与B公司于1995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B公司场地使用费;三、其余双方损失自负。,案例:执行程序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2003年10月16日,某工商银行依据某法院执行程序中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将某公司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7919平方米按评估值折款抵偿了公司所欠某工商银行的全部债务。因涉及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该房产该工商银行并未进行过户。2006年2月
16、9日,某商业银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原告管理,同时将该房产自2003年10月16日至今的租金收取权及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行使。2006年7月5日,某国土资源局收回某公司对该7919平方米房产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直接出让给了第三方。2006年8月5日某工商银行发给(被告)某公司通知书,称该行将诉争房产交由原告管理,并将上述房产自2003年10月16日至今的租金收取权及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原告,请被告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被告收取上述房产的租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为:第一,某工商银行并未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其转让债权行为无法律依据;第二,该宗房产
17、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国土资源局收回并出让给第三方,根据房地同权的原则,某工商银行不可能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更不可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现阶段,公司“滥保”问题严重,新公司法 (2005年)第16条作了回应: 第1款(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普通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2款(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8、第3款(公司关联担保决议时的表决权排除规则):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1、任意性规定抑或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抑或效力性强制规定?(1)我国司法实践中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区分标准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做法有待检讨;(2)公司法第16 条除了规范公司担保内部决策程序之外,还兼有规制公司担保能力的性质,体现了受限制的公司担保自由。(3)我国立法机关对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如此严厉的规定,源于我国公司企业在过往的活动中极度忽视股东利益,任由法定代表人或
19、者控股股东通过担保谋求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泛滥,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丧失制衡功能,特别是上市公司问题更加严重。结论: 第16 条在规范性质上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应认定为无效。,要 点,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2、越权担保中担保权人善意和恶意的判断?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引申问题:越权担保
20、是否对公司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担保问题的规定是否构成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亦即担保权人是否有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进而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要 点,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3、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未作记载时担保决策机构的确定? 担保权人查询公司章程后,发现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未作记载,此时,担保权人是否能够接受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如果可以接受,担保权人应当善尽何种程度的审慎注意义务才能构成善意?引申问题: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未作记载时,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问题;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未作记载时,公司
21、担保决策机构的确定;,要 点,问题4:公司担保问题,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未作记载,不能作为否定公司担保能力的理由a. 仅就公司法第16 条的文义,尚无法得出否定公司担保能力的结论;b. 不能仅以公司担保的无偿性而否定公司担保能力;c. 公司法第16 条已将公司担保问题留由公司章程去规定,体现了公司章程自由,并未否定公司担保能力。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a. 公司担保事项并非公司经营事项,非属董事会职权的当然范围;b. 我国基本上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c.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授权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选择,仅此并不能当然说明董事会就公司担保事项当然享有决策权。,要
22、 点,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 裁判要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
23、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问题5:动产担保问题,问题5:动产担保问题,1、动产担保的总体情况(1)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需要四个支架:宽泛的抵押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快速的执行程序(2)动产融资第三方监管2、保理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
24、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问题5:动产担保问题,3、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1)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25、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让需要,质押不确定4、原材料质押(账户质押) 浮动担保(浮动抵押、浮动质押)、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结晶时间点,问题6:应收账款质押,问题6:应收账款质押,1、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的界定:何种债权属于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的登记:统一(冲突)的登记平台、登记生效主义2、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不足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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