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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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概述节采血与供血节临床用血节血液制品节法律责任,章献血法律制度,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执考:)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一节 概述,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制定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1999年,卫生部、中国红十字
2、总会颁布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四项方针.,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二、无偿献血的主体(P123)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濮存昕 、杨澜),红十字
3、会无偿献血宣传,(P124)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一)血站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负责指定地区的采供血工作。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其他类型血库。,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浙江省血液中心,湖州市中心血站,某县中心血库,(二)执业许可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站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验收合格的血站不得执业。,(三)注册登记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还必须经注册登记。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四)监督管理卫生部主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二、采血管理(P125)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并为献
6、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2采集血液量和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3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严禁采集冒名顶
7、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4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二)采血行为规范 1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包括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2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检测的各种指标都应
8、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没有检测或者虽然检测但质量不符合标准,均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响应的法律责任。,三、供血管理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
9、采供血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第三节 临床用血,一、临床用血的原则(P126) 献血法对医疗机构合理、科学用血提出了具体指导原则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采取成分输血。 成分血相对全血而言,是用物理方法将血液中的主要成分提取出来,制成较浓缩和较纯制品供临床使用。目前供应的成分血有: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代浆血、少白细胞的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冰冻血浆、冷沉淀等。,捐献机采成分血,人工分离成分血,成分输血是大
10、势所趋,二、临床用血管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述费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所谓患者自身储血。是指患者在手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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