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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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责任,1,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2,(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行为人有过错。3、行为有危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对比:不是必要条件,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对比:,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
2、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4,案情简介: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
3、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5,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产过程
4、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任。,6,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制裁措施。,7,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环境行政
5、处罚听证程序规定。,8,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9,(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0,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亦不得处罚。
6、(2)公正、公开原则(3)罚教结合原则(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5)查处分离原则,11,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12,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7、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13,案例: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
8、”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
9、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15,请问:1.本案中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如何纠正?2.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16,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
10、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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