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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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汇编首问负责制度一、凡来仲裁院申请仲裁或咨询的人员均为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所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二、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办理或解答;属于本人职责外的,要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科(室)办理;属于服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四、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述、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服务对象。五、因首问责任人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
2、责任。仲裁机构工作守则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二、统一着装,仪表端庄,庄重得体;三、热情待人,耐心解释,礼貌用语;四、处理来信,认真及时,有信必复;五、办事不推诿,努力做到当日事当印青;六、办理案件,要入心、入情、入理、入法;七、公开办事原则,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仲裁机构服务承诺一、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二、承诺即时服务。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规范、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时效内立案,及时调处;三、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各类仲裁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四、承诺规范服务。对当事人提
3、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五、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六、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仲裁、执法公正、高效、廉洁奉公,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一次性告知制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仲裁活动参与各方之间的互信度,降低当事人仲裁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一、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属于仲裁机构业务范围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依据、所需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应设立咨询记录簿,作好记录;二、遇到特
4、殊情况不能当即答复的,事后应及时一次性回复当事人;申请人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须告知申请人办理的路径;三、仲裁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告栏、网站或立案庭等合适场所,统一公布仲裁申请所需材料、程序、时限、权利、义务、风险等内容,并事先印制仲裁须知供当事人索取,必要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四、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时,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五、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一次性向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
5、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仲裁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为切实转变调解仲裁工作作风,本着“以人为本、用语规范、依法仲裁”的原则,制定仲裁工作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如下:一、接待当事人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当事人到达仲裁院,负责接待的人员要面带微笑,及时向服务对象问候:你好!请坐!2、安排服务对象坐下后,接待人员应当说:请问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吗?二、庭审过程中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适用独任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其他仲裁员需要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问的,应当事先征得首席仲裁员的
6、同意。2、仲裁庭成员主持庭审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擅自离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打击、讥讽、嘲笑、冷落、责备当事人和代理人。3、仲裁庭审理案件,做到声音洪亮、口齿清楚、语速适中、理直气壮、严肃庄重。仲裁庭用语原则上采用普通话,但因地区差异或者当事人特殊情况,应当以通俗易懂、正常交流为原则进行庭审。4、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先入为主,不得暗示案件的裁决结果。庭审时间较长的,仲裁庭可以宣布休庭,但应当规范用语,即:因“休庭的原因”,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休庭时间届满后,仲裁庭应当宣布复庭,即:休庭时间到,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入庭就坐,庭审程序继续进行。三、裁决书的规范化用语1、“申请人诉称
7、”部分,应当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申请人的仲裁主张和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被申请人的意见。3、“证据认定”部分,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别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写明确认的理由。4、“审理查明”部分,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严密、准确地叙述审理查明的案件事
8、实。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5、“本委认为”部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阐述对当事人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大小及责任承担等逐一进行准确、客观、详细的说理,并进行归纳评判。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引用法律条款的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目;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6、“裁决如下”部分,应当逐一分项书写,明确具体,言简意赅,避免歧义。7、“诉权告知”部分,应当告知当事人行使起诉、撤销权利的期限、人民法院及逾期的法律后果。8、“执行权告知”部分,应当告知当事人裁决书生效后,申请
9、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法院。四、宣布裁决书的规范化用语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依法向当事人宣布裁决内容,并送达裁决书。在宣布裁决后,应当规范以下用语:征求当事人对裁决书的意见,应当规范的用语有:裁决书宣布完毕,请问你对本裁决有什么意见?你是否服从本裁决?2、当事人不服裁决时,应当规范的用语有:如你不服本裁决,请你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3、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仲裁庭要进行正面解释,做好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权,防止投诉、上访、报复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仲裁员工作职责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10、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二、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关调查,调取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调查。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调解仲裁方案。四、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八、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书记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三、客观、公正、准确记录审理、调查、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四、未经仲裁庭许
11、可,不得擅自同意当事人增删、更改笔录,应确保记录的真实性;五、对仲裁员办结的案件,应及时立卷、归档;六、完成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仲裁案件限时办结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三、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等相关仲裁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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