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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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
2、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
3、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对经营活动或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
4、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对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等证明材料。第九条经营项目须经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批准文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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