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合作医疗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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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镇2020年以来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
2、发展。二、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为主任、分管卫生和农业的副镇长为副主任,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合作医管会),负责全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镇合作医管会在泽雅中心卫生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本镇合作医管会的日常工作。镇合作医管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互济制度,是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或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2020年
3、以来我镇就推广实施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乡等四个乡镇合并后,新的要在前几年的基础上,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扩大农民参与的覆盖面、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报销比例、增强抵御大病能力等方面有新的突破。2004年具体目标:全镇100%的行政村、80%以上的农村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四、筹资标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元以上,其中:(一)、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出资10元以上。父母双方均系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出资
4、5元、区财政补助5元以上(上述对象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5年内可视同农业户口)。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区慈善机构每人每年补助10元以上,个人免予出资。(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三)、镇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人每年补助5元以上。(四)、区人民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人每年补助12元以上。(五)、省、市财政补助标准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六)、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七)、农村合作医
5、疗基金使用如出现亏损,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如有结余则转入下年度使用。五、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管理和使用(区级具体使用办法按区人民政府文件执行)。(一)、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合作医管会进行管理,在国家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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