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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货物的检验,本章内容,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一、货物检验的概念 货物检验是指货物的供货方、购货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际、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货物交换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二、货物检验的形式(一)按照货物内、外销售情况不同可分为两种形式 1内销货物检验 2进出口货物检验,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二)按照检验货
2、物相对数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 1全数检验 2抽样检验 3免于检验(三)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 1生产检验(第一方检验) 2验收检验(第二方检验) 3第三方检验(四)按照检验有无破坏性可分为两种形式 1破坏性检验 2非破坏性检验,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三、货物检验的内容(一)货物质量检验 货物质量检验是货物检验的中心内容,通常狭义的货物检验就是指货物质量检验。(二)货物的安全、卫生检验 货物安全检验主要是指电子电器类货物的漏电检验,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线辐射等。 货物的卫生检验是指对货物如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等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三)货物重量和数量的检验 重量检验就是根据
3、合同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对不同的货物,计量出它们准确的重量。 数量检验是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规定,对整批货物进行逐一清点,证明其实际装货和数量。,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四)货物的包装检验 货物包装检验是根据贸易公司或契约规定,对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材料、包装种类、包装方法等方面进行检验,同时,查看货物包装是否完好、牢固等。四、货物检验的工作程序货物质量检验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定标、抽样、检验、判定、处理五步。 1定标是指检验前根据合同或标准规定,明确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以及货物合格判定原则,拟定货物检验计划。 2抽样是按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抽取样品,使样品对货物
4、批总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同时要对样品进行合理地保护。 3检验是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规定的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检测样品的质量特性。,第一节 货物检验概述,4判定是指通过将检测的结果与合同及标准所规定技术指标进行比照根据合格判定原则,对被检货物合格与否作出判定。 5处理是指对检验结果出示检验报告,反馈质量信息,对不合格的货物作出处理。,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一、货物的抽样检验 (一)抽样的定义 抽样也称取样、采样、拣样,是指为了检验某批货物质量时,从同批同类货物中,用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货物质量的依据。 (二)抽样的方法 目前,被公认最科学并在世界广泛采用的
5、是随机抽样法,即被检验的整批货物中的每一件货物都有同等机会被抽取的方法。被抽取机会不受任何主观意志的限制,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适用于各种货物、各种批量的抽样。随机抽样法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随机抽样法的类型,简单随机抽样法,分组随机抽样法,等距随机抽样法,阶段随机抽样法,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三)抽样检验的方法,依据标准,按照商品质量特性的不同,按照抽样检验程序的不同,按照抽样检验的形式不同,计量抽样检验,计数抽样检验,一次抽检方法,二次抽检方法,多次抽检方法,调整型抽样检验,非调整型抽样检验,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二、感官检验法
6、感官检验又称感官分析、感官检查或感官评价,是以人体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并运用人的实践经验,对货物的色、香、味、形、手感、音质、音色等感官质量特性作出判定和评价的检验方法。(一)感官检验法的类别,根据检验时所主要使用的感觉器官的不同,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二)感官检验分析评价方法,根据检验的目的、要求及统计方法的不同,差别检验,标度和类别检验,分析或描述性检验,敏感性检验法,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三、理化检验法 理化检验法是在实验室的一定环境条件下,利用各种仪器、器具和试剂等手段,运用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的方法来测试货物质量的方法。 理化检
7、验的特点是可用数据定量表示测定的结果,较感官检验客观和精确。同时对检验设备、仪器和检验人员素质也有较高要求。 (一)物理检验法 物理检验法是运用各种物理仪器、量具对货物的各种物理性能和指标进行测试检验,以确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根据测试检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物理检验法 2力学检验法 3热学检验法 4光学检验法 5电学检验法 6其他检验法,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二)化学检验法 化学检验法是运用各种化学试剂和仪器,通过观察、分析化学反应现象来测定货物的化学成分及其含量,进而判定货物品质是否合格的方法。按具体操作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1化学分析法 依据其所用的测定方法的不同,
8、又分为: (1)重量分析法 (2)容量分析法 (3)气体分析法 2仪器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已在货物检验中发展成为一个极重要的和独立的分支。它包括: (1)光学分析发 (2)电化学分析法。,第二节 货物检验的方法,四、生物学检验法 生物学检验法是食品类、动植物及其制品、医药类和日用工业品类货物等质量检验的常用方法之一,它包括: 1.微生 物学检验法 2.生理学检验法五、实际试用观察法 在实际使用中,导致货物质量变化的因素很多,货物质量降低往往是在许多因素同时作用下发生的,而上述的理化检验法是在实验室中利用模拟某个破坏因素(如拉伸)或某几个因素作用的仪器来测试的,有其局限性。 因此,用实际试用观察法评
9、价货物的使用质量,可以使货物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同时受各种破坏因素的作用,从而取得所需的各种质量信息并收集试用者对货物试用过程中的意见。 但是,试用观察法的缺点是试验过程时间长,花费大,需要建立试用的组织管理及专门观测人员,而且检验结果也不够客观。,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一、进出口货物检验的概述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或者拟交付的合同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和包装的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对于某些货物,还包括进行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一)商检机构,我国的政府检验机构
10、,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部门负责的其他检验机构,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总公司,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重要的国外检验机构,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erveillance,SGS),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NKKK),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Japan Over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OMIC),劳氏船级社(Lloyds
11、Register of Shipping),英之杰检验集团(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IIT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二)检验标准根据我国法律,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的标准是: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其标准;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
12、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检验扎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机构制定的标准检验。(三)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行检验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各种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的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是海关放行的重要凭据,有时还由商检机构在进出境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检疫证书也是公证鉴定的法律证明文件根据合同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通关过境、计费计税、优惠或减免关
13、税的依据, 常见的商检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产地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验残证书、熏蒸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Form A)。除上述证书外,检验机构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委托申请出具其他检验鉴定证书等。(四)检验范围 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列入我
14、国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 2监督管理的范围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日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3鉴定业务
15、的范围 鉴定业务,不具有强制性,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供申请人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通关计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 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标记、海损、商品残损、装载技术条件、货载衡量、产地证明,对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五)检验的工作程序,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工作通常可,受理报验,抽样制样,检验鉴定,签发证书,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概念
16、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植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主管动物检疫的国际兽疫局(OIE)和主管植物检疫的植物生产与保护处,并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另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二)动植物检疫的任务 动植物检疫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家畜、家禽、农作物以及其他所有有益的动植物种类。有些对动植物有害的生物也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威胁,如狂犬病、口蹄疫、畜类炭疽病、鹦鹉热、毒青豚草等。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有害生物传人和传出。 其主要任务有: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17、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三)动植物检疫的性质1强制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是执法机关,是通过执法来制止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应用。2预防性,动植物检疫主要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由于防治困难,检疫采取强制执行的特殊预防手段。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引用新的技术,对疫情进行监测对有害生物的危险陛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环节 动植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18、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目录、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等有关的配套法规。执行动植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环节: 1检疫审批,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2检验检疫3隔离检疫4检疫处理与检疫监管 5检疫监测与疫情调查(五)我国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合作 为防止疫情在国际间相互传播,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不可缺少的。 1.植物检疫 我国与南斯拉夫、朝鲜、罗马尼亚、匈牙利、荷兰、俄罗斯等国互签了植物方面的双边协定,和加拿大、新西兰、智利、乌拉圭签订了植物检疫备忘录。1991年我国正式成为亚太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国。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同
19、意并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世界通用的植物检疫罗马证书格式。 2动物检疫 我国政府已和荷兰、蒙古、朝鲜、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国政府签署,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拉圭、巴西、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蒙古、英国、法国、丹麦、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以色列、博茨瓦纳、津巴布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签署了双边输入、输出牛、羊、猪、马、禽、兔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向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个。三、货物检验检疫的海关管理 海关货物鉴定可以根据货物的情况正确进行货物归类,为确定货物的监管方法、纳税标准和海关统计提供科学的依据;以
20、海关鉴定结论为依据,可以纠正申报或征税中的错误,补征或退还已征税款,维护国家利益和货主的合法权益;通过海关货物鉴定,还可以有效地打击逃证、逃税等走私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将违禁物品或违报货物运入我国,制止申报不实、逃避监管等行为,减少国家税收损失;也可以防止某些进出口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以次充好或以好充次等手段偷逃税收或逃套外汇的违法活动。海关管理货物鉴定主要有现场查验和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两种形式。,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一)现场查验 现场验货是海关人员在货物出入境地点或货物监管仓库以及其他海关监管地点,对货物进行现场外形查验或开箱查验的鉴定方式。 现场鉴定通常是指海关人员在海关办公地点对
21、提留的货样实施的货物鉴定,多以单货核实为主,宜采用快速、简便、特征要素明显的鉴别手段,通常是用感官鉴定法对货物实物进行查验。对查验结果与报关单据不符或仅靠现场验货无法做出正确结论的货物,应提留货样进行现场鉴定。(二)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 对于经海关现场鉴定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进行海关化验鉴定。海关化验中心是海关系统的地区性化验检测机构。海关化验中心配备有专业化验技术人员和精密检验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物理、化学及其他鉴别手段,对各地方海关送检样品进行科学的货物鉴定,重点解决轻工粮油、食品、纺织、化工、矿产与金属等原材料类产品及其制品的化验与鉴定工作;另外,对毒品的化验鉴定及对伪造单证的查验也是
22、海关化验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面。,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的基本内容(一)检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是指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并不等于他接受货物。“接受”意味着买方认为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要求。一般来说,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对货物实施检验,这就是买方的检验权。 买方检验后,如果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可以根据不符的具体程度提出修理、降低价款、交付替代物、损害赔偿等要求,甚至解除合同。必须指出,买方的检验权的行使并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买方可以检验也可以不检验,但是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
23、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等于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解除合同的权利。 可在合同中约定检验,买方实施检验权,可以自行派人检验,也可以委托,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买方行使检验权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必须在按照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者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者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签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者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对检验权的问题,各国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货
24、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未曾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表明买方接受货物的情况包括:在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时,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25、。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卖方对即使他本人也不知道的标的物隐藏的瑕疵,负有担保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依该法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有权要求卖方对经检验发现隐藏有瑕疵的货物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买方必须按情况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该公约的这一规定表明买方对货物有检验的权利。 (二)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国际货物贸易的买卖双方都认可并同意的特定检验机构。一般应选择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的检验机构。
26、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方一般都是委托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以此作为交接货物、清算货款的依据。,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根据买卖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以及货物自身的性质,规定检验的地点和时间,具体内容如表3-1所示表3-1国际货物进出口检验方式表,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四)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检验、数量和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出口商品装运技术检验、货载衡量鉴定、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和产地证业务。检
27、验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确,就容易影响合同当事人期望得到的利益的实现。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检验的方法和标准规定不明确,就容易造成由于不同商检机构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不一致而出现异议的情况。特别是有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五)检验证书 商检条款中规定的检验证书一般是由买方提出要求,由双方最终商量确定的商检证书中的一种或两种,通常情况下,不另出具其他证书。在当事人坚持要求出具其他证书时,可与商检机构协商,经商检机构同意,再按对方的要求提供。(六)复验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中若规定买方有复验权,就应对复验的期限、地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复验的期限实际就是买方索赔期限。买方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索赔才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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