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docx
《《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医保办(2022)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市医保中心、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现将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11月3日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实现救助对象“一门认定、一站享受”,保障救助对象及
2、时、便捷获得医疗救助,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对象身份资格认定部门是指苏州市政府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明确的残联、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指苏州市政府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明确的,由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四号工地、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第四条各县级市(区)的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将本部门负责认定的获得救助身份和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名单,及时提供
3、给所在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第五条积极推进救助人员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救助资格认定部门中已经与医保部门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应保证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共享。第六条救助资格认定部门中未与医保部门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准确提供救助人员名单,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资格认定部门提供的名单后进行人员信息核实,核实无误后反馈资格认定部门,并由资格认定部门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部门签章的救助名单(附件1)。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获得救助身份的人员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对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取消医疗救助待遇。第八条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共享的救助人员,由医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 苏州市 医疗 救助 待遇 享受 一件 工作 规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587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