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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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第三条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管理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理保障。第五条大坝工程隐患按照其危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大坝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二章隐患确认第六条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即
3、使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仍然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一)防洪能力严重不足;(二)大坝整体稳定性不足;(三)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坝体贯穿性裂缝;(四)坝体、坝基、坝肩渗漏严重或者渗透稳定性不足;(五)泄洪消能建筑物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淤堵;(六)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七)枢纽区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A)严重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其他工程问题、缺陷。大坝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
4、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大坝较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水库水位措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大坝一般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达到较大工程隐患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七条大坝工程隐患,可由电力企业自查确认,也可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等工作中确认。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以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大坝工程隐患确认时间,是指电力企业自查确认的时间;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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