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长制省级工作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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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西省林长制省级工作考核制度为强化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落实,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根据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送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考核主体及对象林长制省级工作考核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长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二、考核原则坚持统筹规范、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相衔接,以规划期和年度为时间节点,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坚持量化考核、正向激励。以量化指标全面
2、、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林长制助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成效;以正向激励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针对涉林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三个重大”设置扣分项,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加强林草资源保护。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和影响度评价等7项内容。四、考核方式考核分规划期和年度两种方式。(-)规划期考核。五年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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