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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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7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本办法所称交割仓库不包括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遵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
2、与交割仓库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交割仓库协议书应当约定交易所对交割仓库期货交割业务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范围应当载明“仓储”或“储运”等业务;(二)净资产、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期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割
3、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仓储、计量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八)有严格、完善的交割商品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及所涉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批准;(十一)满足交易所规定的视频监控、仓储管理等相关系统及其它设施和设备要求;(十二)具备符合交割商品仓储保管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和人员等;(
4、十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提交经交易所认可的自成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章程规定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仓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租赁场房经营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经当地消防部门等国家有关机构验收签发的消
5、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等;(九)视频监控、仓储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仓库进行调查和评估;(三)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第七条经交易所审批,取得交割仓库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当办理以下事项:(-)将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报交易所备案;(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三)缴纳交割担保金;(四)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等,并报交易所备
6、案;(五)安排期货交割业务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根据市场发展或者风险防控需要,交易所有权暂停交割仓库全部或者部分交割业务,或者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第九条交割仓库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将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转为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完毕;(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三)按交易所规定申请清退交割担保金。第十条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交割仓库的权利:(一)按交
7、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经交易所核准,可以租用库房或场地,存储交割商品;(五)交割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和交割仓库协议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交割仓库的义务:(-)遵守交割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二)按规定保管好交割商品,确保安全;(三)应当对库存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一切险等相关险种或按照交易所要求进行投保;(四)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完成商品视频监控、消防安
8、全等设施和设备的改造和升级;(五)根据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办理期货交割商品的验收入库,建立电子台账等相关系统;(六)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七)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八)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九)缴纳交割担保金;(十)配合指定质检机构取样及现场检验等工作;(十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经营场所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仲裁、纠纷等问题,或者发生交割仓库土地或房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十二)交割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和
9、交割仓库协议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日常业务第十三条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第十四条交割仓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第十五条交割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或品种所属行业及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六条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实行标识管理,标识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第十七条交割仓库应当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检验结果。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第十八条对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交割仓库应当拒绝其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第十九条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的存储或堆码方式、方法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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