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标杆地产集团地产法务房地产热点问题及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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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热点问题及法律风险防控,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的裁判规则与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Part 01,1、违规预售的行政责任后果我国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变相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并规定了处罚办法,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变相预售的常见形式(1)vip入会(2)认购协议(3)房源保留协议(4)内部认购协议(5)其他以预订、排号、预留等方式收取定金、预订款的协议,3、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证是否影响认购协议的效力?(1)我国法律、行
3、政法规均严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变相的商品房预售。但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笼,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定购协议收取费用等预约合同的情形仍然非常普遍。预售合同和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收取定金、预订款与否不是判定合同是预售合同的基础。对于合同效力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
4、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此类合同应属于预约合同。而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一方面,预约合同如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预约合同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更侧重于判断预约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区分预约和本约,如果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明确需要在将来进一步确认的,或者合同中声明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以及约定将来要签订正式合同的等情形,则无论该意向合同的内容多么完备,均只能认定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预约合同,除非当事人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观点一: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5、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该合同有效。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认购协议。因为认购协议是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合同,因此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不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必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影响认购协议的效力。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638号、(2018)京03民终10678号、(2018)京03民终10676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6、院(2017)内07民终79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93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872号等判决均持该观点。,观点二:在一般情形下,认购书不可能将预售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包含进去,但至少应当包含下列条款,即预购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才应当认定认购书有效成立。但在实践中,也有预购方与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未将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包含进去,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将其认定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实中,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规避法律,预售方往往采取所谓“内部认购书”的形式,这
7、种认购书的目的在于规避相关行政法规,属违法行为。对于其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事后预售方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如果事后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当认定认购书无效。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7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189号等判决持该观点。,4、违规预售的法律风险防控 1、行政违规与合同效力并非必然相关 2、河南区域目前的情况,业主断供问题的形势及风险防控,Part 02,1、业主断供问题的形势分析(1)江浙及广东一带18年均出现业主断供潮(2)断供潮出现的原因(3)19年河南区域的形势展望,2、商
8、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图,业主,开发商,银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权人、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保证人,3、解决方案构想 (1)债权转让 (2)起诉解除合同 (3)行使追偿权,(1)预抵押法律效力问题及债权转让的可能性观点一:“预抵押”权利并不具有对房屋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在不动产具备抵押权登记的条件下,“预抵押”权利人享有优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其法律意义是排除该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期间不被处分和设置其他抵押权,而并非保障权利人就该不动产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对该预告登记权利项下的不动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
9、同样无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琦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主旨:本院认为,系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光大
10、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原审判决对光大银行行使抵押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观点二:认为银行对涉案商品房有抵押优先受偿权,那么开发商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预告登记效力,同样对涉案商品房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未找到开发商受让债权作为原告的相应案例,仅从理论上分析此做法可行,根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即取得债权的同时也取得相应的抵押权)A:将抵押预告登记视为抵押登记,认定抵押权设立。多数支持
11、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案件的裁判理由都是将抵押预告登记视为抵押登记,认为抵押权已设立,故认定债权人对商品房享有优先权,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89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外终字第27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25号等判决均持该观点。,B:认为抵押预告登记本质上属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已设立,债权人对商品房享有优先权。如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780号判决认为 “正在建造的房屋可以进行抵押,并未限定抵押登记的形式。因此,无论是抵押预告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只要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办理了以抵押为意思表示的登记
12、,其抵押权就有效设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C:认为债权人对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登记并无过错,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809、810、811号案件裁判要旨“尽管涉案房产抵押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直接产生设定物权的效力,但是银行对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并无过错。一、二审判决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D:附条件的判决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购房人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在抵押权设定后可依法实现抵
13、押权。该案法院判决购房人于十日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抵押权设定后,原告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金融秩序的稳定,按揭贷款政策的执行因开发商本身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采取这种方式转让而取得优先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2)解除合同的诉讼途径及法律风险 A:请求解除合同违约金等 B:保全范围 C:法律风险,(3)行使追偿权 A:请求赔偿损失 B:尽快保全 C:法律风险 小结:若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抵押权是对开发商最有利的,但是目前尚无判例可循,实际操作较难。,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Part 03,1.开发商交房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
14、(1)实际交付房屋,将房屋的控制权转移给购房人(2)交付的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3)履行了交房的通知义务,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交付的房屋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合同条款通常约定的交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验收合格取得备案登记表取得住宅交付的批准文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各项配套设施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2.“交钥匙”行为是否视为履行交房义务?房屋交付时应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即使“交钥匙”也不应视为履行交房义务。但是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15、。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不具备交付条件而办理交房手续,是否视为双方对于交付条件的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20141216)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
16、的如何处理?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何认定精装商品房交付标准?(成品房交付法律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认定。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认定。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二、明确成品住宅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市、县新开工建设商品住宅,全部要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不含4层以下住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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