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五版)全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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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第六章 亲子关系第七章 收养关系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助制度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第十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本章概要,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按照学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关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从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理解。 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
2、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如 下: 婚 姻 是 男 女 双 方 以 永 久 生 活 为 目 的, 以 夫 妻 的 权 利、 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 关 系 赖 以 存 在 的 自 然 因 素。,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人类
3、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等以及为此所必 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 条件的婚姻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着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此项任务的各种条 件。,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 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 人承担抚养费、扶
4、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因此,只要社会无力直接抚养所有的子女、 赡养 所有的老人,家庭组织消费就是必然的。同时,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有时还具有组织生产 的职能,这在个体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今天体现得较为直接和明显。,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二)组织消费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父母是子女的 第一任老师,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和共同生活联系,使家庭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 他社会教育的特点。虽然当今学校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 会教育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5、,(三)教育的职能,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 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婚姻家庭法的上述概念,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三)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6、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这些社会 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说,婚姻家庭法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既 有 婚 姻 家 庭 主 体 和 一 定 亲 属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又有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婚姻 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另一方和 第三
7、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 禁止包办、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从历史上看, 一夫一妻制的 字面含义和特定的社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在私有制下,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 妻只 能一夫,但剥削阶级中的 男 性 可 以 凭 借 财 富 和 权 力, 实 行 公 开 的 或 变 相 的 多 妻 制。 从 理 论 上 说,社会主义
8、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妇 女 的 解 放, 实 现 了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字 面 含 义 和 特 定 社 会 内 容 的 统一。,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 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 一 个 婚 姻 关 系 并 未 终 止, 一 方 或 双 方 又 与 他 人 骗 取 登 记 而 形 成 的 重 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 并 未 终 止, 一 方 或 双 方 又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9、,二、一夫一妻原则,(二)禁止重婚,(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重要原 则。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 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作为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 指 妇 女 在 婚 姻 家 庭 领 域 与 男 子 处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第三节 婚姻
10、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主要有二:第一,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历史上广大 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 权 的 压 迫, 社 会 地 位 和 家 庭 地 位 十 分 低 下。 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通常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是社会主义事 业的接班人。法律对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使他们在德、 智、 体、 美、 劳各方面 得到全面健康成长。,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 传 统 美 德
11、。 老 年 人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建 设 事 业 付 出 了 辛 勤 劳 动,贡献了毕生精力,为社会创造了财 富。 在 家 庭 中 他 们 也 为 培 养 后 代 和 建 设 家 庭 操 劳 一 生, 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他们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受到社会和后代的尊重, 他们的 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使他们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12、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问题与思考,1.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2.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 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4.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5. 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6.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7. 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第二章,亲属制度,本章概要,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
13、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为亲属之源, 血亲为亲 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 便 在 相 应 主 体 之 间 产 生 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仅以血亲、姻亲为亲属,配偶不为亲属, 但配偶关系 也是由婚姻家庭法加以调整的。,一、亲属的含义,(一)配偶(二)血亲(三)姻亲,二、亲属的种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1.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一、亲系,(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男系亲和女系亲(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一)直系亲和旁系亲,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二
14、、亲等,(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三)我国 婚姻法 中代数计算法(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 同的亲属关系。例如,叔侄间收养关系的成立,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间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和叔侄间的旁系血亲关系。,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这是当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按照我国 婚 姻法 的 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 后者是民事法 律行为,两者均可使配 偶 身 份 不 复 存 在。 这 里
15、 所 说 的 死 亡, 既 包 括 自 然 死 亡, 也 包 括 宣 告 死 亡。,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 只有以婚姻为 中介,一方才与另一方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因此,在一般情况下, 婚姻成立的时间 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姻亲
16、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二是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关系主要发生如下效力:(1) 扶养效力。 我国 婚 姻法 规定, 夫 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 养义务。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享有扶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扶养, 并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继承效力。 我国 婚 姻法 继 承法 规定,配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 另 一方享有继承权。,一、在婚姻家庭
17、法上的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3) 共同财产效力。我国 婚 姻法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 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 禁婚效力。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 禁止一定范围 的近亲属结婚。我国 婚 姻法 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拟制的直 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 但基于 伦理道德,也禁止结婚。,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法定代理效力。 (2) 监护效力。,二、在其他民
18、事法律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1) 犯罪构成效力。 (2) 告诉、和解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回避效力。(2) 上诉和申诉效力。(3) 申请执行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1)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 死 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 与配偶分 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与父母两地分 居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 一 定 的 亲 属 关 系 是 取 得 中 国 国 籍 的
19、 前 提 条 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即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 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与中国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或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2) 一 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的 前 提 条 件。 与 外 国 人 有 一 定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的 中 国 人, 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问题与思考,1. 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2. 亲属有哪些类型?3
20、. 亲系、亲等应如何把握?4.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原因是什么?5. 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本章概要,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的成立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 同性不能成立婚姻。虽然我国 婚 姻 法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同 性 婚 姻, 但 由 该 法 “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双 方 完 全 自愿” 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一男一女的异性结合是我国法律上婚姻成
21、立的法定条件。(2) 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 事 实 行 为。 当 事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结 婚条件并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的 结 合 才 能 形 成 婚 姻, 否 则 不 具 有 婚 姻 的 法 律 后 果。(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形成了互为配偶的夫妻身份, 开始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法律关系形成后,未经法定程序,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不能任意解除。,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
22、婚的亲属(二)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 法定手续。综观当代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三种类型:一是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到 国 家 的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只 要 进 行 了 婚 姻 登 记, 即使不举行结婚仪式,也具有婚姻效力。二是仪式制,要求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公开形式, 以取 得社会的承认。仪式告成后,婚姻合法成立。结婚在形式上一般要经过公告、 异议和举行婚礼 三个阶段。三是登记与 仪 式 结 合 制, 要 求 结 婚 既 须 登 记, 又
23、须 举 行 一 定 的 仪 式, 两 者 缺 一 不 可。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各国法律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仪式在先、登记在后; 有的规定先行登 记,再举行仪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三)复婚登记(四)结婚证书,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一、无效婚姻,1. 重婚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1) 直系血亲间的 婚 姻。 (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 婚 姻。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24、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4. 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一、无效婚姻,(1)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应适 用特别程序,而不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2)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 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3)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时,即使诉讼请求不是请求宣告该婚姻 无效,人民法院亦可根据 有 关 事 实 主 动 否 认 违 法 婚 姻 的
25、 效 力, 并 在 相 关 案 件 的 判 决 中 予 以 宣 告。,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请求权人的范围,一、无效婚姻,(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 效 的, 为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及 基 层 组 织。(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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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继承法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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