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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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芦溪县安监局胡国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后的特点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原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共59条,修订后共72条,其中删除3条,修改47条,新增16条,大大地丰富了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新条例取得了丰硕了成果。新条例实现了五个突破,主要表现有十大亮点。,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新条例实现了五个突破。 一是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首次纳入立法。 二是对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条件量化、具体化的要求,
2、创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是将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之前,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四是部门职责界定清晰,尤其是解决企业主管部门职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缺位的问题。 五是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保险制度、工期管理制度等。,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新条例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将“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新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补充和细化。 二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新条例专门规范县级以上政
3、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9条,其中总则中有3条,“监督管理”章中有6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三是明确乡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其行使有限的行政执法职权,解决了安全生产法对乡镇和开发区职权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还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区”也纳入立法调整范畴。四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和其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清晰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的思想。,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五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发展意见中的重要内容。对危险物
4、品的仓库、物流中心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安全规定。六是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的思想贯彻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的始终,在总则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中,以险情和事故为反例,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体现了“双重预防”的思想;分则条文中,有12条规定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七是吸取丰城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为防止丰电事故悲剧的再次重演,新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禁止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对非“合理工期”的压缩规定了严格严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八是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的情形。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新条例第五十九条细化了提级调查的四种情形,避免了提级调查的随意性,使提级调查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九是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其违法性,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其与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起列为禁止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十是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6、的运用。建立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安监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顺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赔偿标准与全国接轨。,一、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体制1、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全面工作;2、部门依法监督,强化依法执法与管理;3、企业全面负责,强化主体责任;4、群众参与监督,强化安全意识;5、全社会广泛支持,人人关注安全。,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与方针1、一把手全面负责的原则;2、管生产、管经营必须管安
7、全的原则;3、安全生产全员负责的原则;4、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原则;5、安全生产亊故“四不放过”的原则;6、安全生产高于一切的原则。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1、行政机关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责;3、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责;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责;5、中介机构的评价、评估责任与职责。,四、政府及政府机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1、防范安全亊故的发生;2、妥善处理亊故;3、召开工作例会;4、落实安全经费;5、实施依法监督;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7、组织救援演练;8、及时扱吿安全亊故;
8、9、查处、督促、整改重大亊故隐患;10、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11、对重、特大亊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处理决定。,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职责有12项。 1、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规划; 2、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4、保证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经费的落实与使用; 5、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把好具有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审批关;,7、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8、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9、报告、协调、指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0、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
9、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1、支持、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12、全面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五、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2、是落实“以人为本”的需要;3、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4、是落实“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 的需要;5、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6、是保障生产、经营、管理顺利进行的需要。7、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六、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紧迫性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2、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4、各阶层领导对
10、安全是政治、安全是经济、安全是发展的真谛认识不足;5、全社会普遍存在法与私、法与情、法与公的认识问题;6、安全生产工作的执法队伍、手段、设备、条件、程序跟不上形势发展和社会发展变化。,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1、安全操作规程;2、安全培训教育;3、特殊作业安全;4、消防安全;5、安全检查;6、安全检修;7、安全动火;8、安全用电;9、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10、交通安全;11、劳保、工伤保险;12、高处作业安全;13、机械电机电器电源安全;14、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设施、专项费用的落实;15、事故隐患监控整改;1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使用操作;17、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编制、组织、演练与实施;18、安全事故的上报、分级、统计、教训、改进措施;19、安全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20、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21、安全奖惩制度。,八、从业人员十大权利与四大义务1、工伤保险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损害求偿权。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扱告的义务。,九、政府及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1、依法行政;2、合法行政;3、合理行政;4、办事有序;5、行为正当;6、高效便民;7、诚实守信;8、权责一致。做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推动者、实践者和带头人。,十、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做到1、执法必
12、严、违法必究;2、联合执法、加大力度;3、行政许可、把好市场准入关;4、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检查;5、严禁“三违”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6、加强队伍建建设、提高人员素质;7、理清违法事实与行为,准确运用法律、法规;8、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合情;,9、严格执法程序、杜绝随意执法;10、做到政事分开、明晰公与法、公与私、公与情、法与权和法与责的关系;11、严肃处理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12、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正当程序、正当理由、正当权力,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3、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正;14、坚守执法基本准则: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性原则、惩
13、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5、执法中要对违法行为及事实加以科学分析,区分静态与动态、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十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1、依法设立;2、依法执业;3、司职专业;4、合理收费;5、有序竟争;6、诚实可信;7、权责一致;8、保守秘密。另外要立足实际工作,学习新知识,拓展视野,科学理性认识自己,客观公正为社会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环境,减少因安全评价、评估的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次数与后果。,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三部分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
14、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
15、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16、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7、修 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18、,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19、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六)从业人员
20、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21、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六条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23、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
24、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江西省安全生产条
25、例 (修 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 正),第二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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