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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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确权法律实践,察右中旗群众诉求中心 法律咨询室 李喜元 综合办公室 那 森 2014.04,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段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
2、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 1951 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31956 年,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互助组,在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一般由十几户到二十户组成。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实行土地入股、集中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力和土地分配。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退股自由,集体具有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5,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61958 年,高级社阶段。19
3、56 年6 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等,无代价地归转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可保留原有的坟地、宅基地不入社。1958 年8 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 “小社并大社”,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 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1956年1月18日,上海市举行了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这是代表们纷纷把要求办高级社的申请书送上主席
4、台,6,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591978 年,人民公社阶段。1959 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 年9 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 。1963 年3 月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社员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社员所有。,7,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
5、营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图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按下红手印的“包产到户”契约。,8,我国土地产权改革历史进程图,9,如何确权?,1、土地确权谁来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需要确权时由土地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权利人提
6、供确权证明材料,国土局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进行国有土所有权权属认定,市政府审查通过后,下达国有土地所有权确权批文。,10,如何确权?,2、土地确权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11,如何确权?,3、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7、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以下,我们就从工作实际出发,将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进行探讨。,12,农村土地确权案例解读,13,1、部分农户在2005年因土地撂荒2年以上,被发包方收回,现要求返还,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
8、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 处理原则: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返还承包方因撂荒被收回的承包地。也有的地方考虑到已将收
9、回的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从机动地或者其他地源中解决。,14,2、农户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因税费负担重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该户拟要回原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如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
10、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的规定处理。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但如果受让方在该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的,张某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时是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发包方,在该承包期内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15,3、1999年张某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当初没有写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现要求返还土地
11、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7 20号)“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一些地方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发包方于1999年收回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承包方的承包地,符合国发 1997 20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
12、施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规定,不再返还。,16,4、个别农户于2005年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了,现在回来要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
13、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先由村民小组与弃地农户协商如何返还,如便于返还,就将原承包地返还;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现时返还,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原承包农户,仍由规模经营主体继续经营,向其支付流转费。如果协商不成,或经乡、村调解无效,可引导其通过仲裁、诉讼方式
14、处理。,17,5、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
15、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数地方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18,6、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同意,将从甲某转包的承包地与本村民小组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
16、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多数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支持甲某返还承包地的主张。,19,7、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合同法“第
17、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理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2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25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8、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20,8、有的农户以私自流转、未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要求终止流转行为,如何处理,处理该类问题的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
19、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第一,对于农户之间私自转让的,转让无效。第二,对于流转耕地双方就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可以收回,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相互交换承包耕种如何处理,各地的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地方不以互换对待,双方各自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2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21,9、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农户张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2亩地写入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李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
21、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张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
22、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张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张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2,10、某农户原有4口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8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该户只剩下1人,村委会收回该户6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该户家庭人口新增2口人,2010年原承包户参加分地的最后1个人去世,村委会以原承包户人口全部消亡为由收回剩下的2亩承包地,对该户的新增人口轮候。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处理此问题的依据: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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