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ppt课件:第四讲 公司股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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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东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是股份的持有者。 股东可以分为:(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和国家股东。不论何种身份,地位应当平等。(2)大股东和小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1取得 取得股份者即取得股东资格。股份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思考: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什么?股份、股东资格、股东权三者之间是何关系?股权又是什么?,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围绕股份继承引发的纠纷在各地都有出现。 很多法院认为,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倘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继承人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
2、继承人要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参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规定,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上述立场的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新法的规定表明其更看重资合性。,思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自由继承。某位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他股东立即修改公司章程,使继承人不能获得股东资格,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得到支持?,2.股东资格的限制 国外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对公司成为自身股东,即持有自身股份的限制; 二是对“相互持股”(交叉持股)的限制,若A持有B一定比例股份,B能否持有A的股份? 同时,公司法往往允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特殊要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
4、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资格的实质证据:出资行为 股东资格的形式证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商事登记。,32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出资额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一股二卖”。 甲在天龙有限公司有60%的股份,现全部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全部价款。 1)如果天龙公司未将乙记载于股东名册,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60%的股份出售给丙,如何确认股份归属?,2)如果天龙公司已将乙记载于股东名册,乙已实际参与公
5、司经营并行使股东权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又将60%股份出售给丙,如何确认股份归属? 32条第2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问题:依据该款应得出何种结论?合理吗?,解释三第27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
6、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被推定为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一定不是股东吗? 解释三第23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隐名出资。 解释三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
7、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A为实际出资人,B为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晓A的存在。B将其名下所有股份转让给C,公司向C签发了出资证明,并变更了股东名册、章程中的相关记载,办
8、理了工商登记。A主张自己才是股东,B的转让行为无效,应如何处理?,解释三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的风险 A为实质出资人,B为名义股东,B承诺出资10万,但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B的实际出资为5万。C对公司有债权20万元,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 问:C能否要求B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解释三第26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9、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冒名出资。 解释三第28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 R有限公司的持股结构如下:自然人张某拥有78%的股份,Z集团持有15%,D公司持有5
10、%,N公司持有2%。 2006年9月,张某与H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以3430万元人民币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H公司。同月,张授权后者处理R公司一切事务。但在2006年12月,张又与同为股东的Z集团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再度约定转让全部股份。 2007年1月31日,Z集团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张依法履行股份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也被称为股权。 股东权不应包括股东对股份的权利。 股东权的性质。,(三)股东权的类型 1自益权和共益权 区分标准是权利的行使目的。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
11、权利,包括发给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 共益权是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公司的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是一些管理性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等内容。,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区分标准是重要程度。 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以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可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
12、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如无特别规定,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可以是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数个股东。,(四)股东权利的内容 1资本受益权 (1)利润分配请求权。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总结:一个是全体股东约定,一个是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A.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无利润分配股利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债权人的利益
13、。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可以分配给股东。,第166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B.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案例:(2006)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 1998年4月,胡克等四名自然人发起设立思维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比例均为25%。 思维公司2004年财务报表载明,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
14、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2005年3月,胡克以思维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拒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维公司向其分红4000万元。 河南高院认为,思维公司自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至今未分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故思维公司应向胡克分红25953169.91元。 (2005)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最高法认为,在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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