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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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19年1月,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注册和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3,第二章 记分实施,第五条 (记分周期)本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3、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六条 (记分规则)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七条 (双倍记分情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4,第八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
4、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九条 (记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师签字确认。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第十条 (有行政处罚记分流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其不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卫生行政部
5、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一条 (无行政处罚记分流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书。,第二章 记分实施,5,第二章 记分实施,第十二条 (记分送达)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记分,通知书应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同时还应抄送至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三条 (陈述申辩)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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