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第二版)全册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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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第三章债与债权(二)第四章债的标的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第六章债的消灭第七章债的保全第八章债的担保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第十章合同概述第十一章合同法,第十二章合同订立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第一章,债法与债法总则,本章概要,第一节债法概述第二节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债法总则,第一
2、节 债法概述,(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债法概述,(二) 债法的特征债法作为主要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部门法,其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债法的基本性质为动态财产法2. 债法的主要内容为任意性法律规范3. 债 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4. 债法非为固有法而具有国际化趋势,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
3、 债法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部门法, 是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分则的一编。第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债法。第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关联。,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第一节 债法概述,(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适用任意性规范(三)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由
4、法官依法进行合同解释(四) 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债法的体系包括债法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立法体系。(一) 债法的制度体系(二) 债法的规则体系(三) 债法的立法体系,一、 债法的体系,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一)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二)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
5、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行使其权利。,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二)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在债法领域具有以下功能:1. 确定行为规则2. 平衡利益冲突3. 解释法律和合同,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三) 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及债权人的受领权 利,是同一给付关系的两个方面,仅特定债权人可以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债法准则。,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
6、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三) 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如下三项内容。1. 主体相对性2. 内容相对性3. 责任相对性,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债法总则,(一) 理论和立法关于债法总则地位的意见分歧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债法总则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问题集中在民法典要不要规 定债法总则上。在理论上,几乎所有的民法学者都赞成规定债法总则,但在立法上,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规定债法总则。不过,在民法分则中是否规定债法总则, 还在讨论中, 没有最后定论。,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二) 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论在将来的民法典体系中是否规定债法总则
7、,债法总则仍然是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的必要 组成部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法典即使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也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民法学说体系不可能没有债法总则。,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二) 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在学理上,应当把分散在民法 典 各 个 部 分 中 的 债 法 总 则 的 规 则 集 中 起 来 进 行 研 究,形成完整、严密的债法规则,形成债法总则的债法一般规则,全面理解、 正确掌握。 特别是我 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债法总则可以沟通债法和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沟通票据法、 破产 法、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对民
8、法典的依存关系,并为这些民事特别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债法总则规定的是债法的一般规则,是抽象出来的规则,具有概括性。 而合同之债是具体之债,是在债法总则指导下、约束下的具体之债。因此,合同法应当接受债法总则的一般性指 导和约束,债法总则规定的规则对于合同法规则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二、 债法总则与 合同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我国制定了 侵 权责任法,使 侵权 法 脱 离 债 法 的 体 系 而 单 独 作 为 民 法 典 的 组 成 部 分、 作为权利保护法而存在。不过
9、,民 法 总 则 又 将 侵 权 责 任 纳 入 债 法 体 系, 使 侵 权 责 任 又 具 有 债 的性质。因此,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侵 权责任法 是权利保 护 法, 是 通 过 确 定 侵 权 责 任 的 方 式, 对 侵 权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权利进行保护。,三、 债法总则与 侵权责任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其次,债法总则对于侵 权责任法具有指 导作用。当然,侵 权责任法 并不仅仅规定损害赔偿责任, 还规定停止侵害、 返还原物、 排除 妨 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这些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其实也是一方 当事人请求对
10、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也具有债的性质, 对其尽管不适用关于损害赔偿之债的规则,但债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仍然是应当适用的。,三、 债法总则与 侵权责任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我国民法典的框架,除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合同之债的规则之外, 还在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之债,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无因管 理 之 债 和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悬赏广告之债,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其他具体之债。这是由于我国民法没 有采取专门规定债法的体例,债法总则是实质意义的债法,使债法分则应当规定的具体之债的 规则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 等法律中。,四、 债法总则与其他
11、具体之债的关系,第二章,债与债权,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第二节债权第三节债权的本权请求权,第一节 债,(一) 债的概念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既为一种法律关系, 其 内 容不外乎权利与义务,这二者在债法上言之,即债权与债务。,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现代民法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的概念界定为:债是一种以权利与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但又不仅仅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而且这 种法律关系因系请求与给付的关系而与物权有别,因此,也叫做 “法 锁”。 债务人不
12、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 拘 押 债 务 人, 从 而 以 人 身 作 为 债 的 担 保。 但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在 法 律 上 仍 然 是 平 等的。,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大陆法系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把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类型, 使其成为 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德国民法典 专设债编, 规 定 债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主 要 类 型 之一;瑞士等国则专门制定 债 法 典。,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 制 定 民 法 典, 但 我 国 在 实 践 中 承 认 债 的
13、 概 念。民法通则 第 六 章 “民 事权利” 的第二节 “债 权”,明 确规定了债权的概念,并规定了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和 不当得利之债,确定了基本的债的制度。,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一) 债的本质1.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 债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一种主体具有相对性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一种主体具有相对性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二、 债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 债,(二) 债的特征1. 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 债的内容的本质是请求权3. 债的客体为给付4. 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者法定,二、 债的本质和特征,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14、1. 债权具有相对性2. 债权具有期限性3. 债权设定具有任意性4. 债权具有相容性5. 债权具有平等性,一、 债权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 债权,(二) 债权的功能债权是债的关系的集中体现,表现为三种基本功能,即给付请求的请求力、 给付受领的保持力和债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力。1. 给付请求2. 给付受领3. 债权保护,一、 债权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物权化(二)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债权相对性的突破表现为三个方面。1. 涉他合同2. 债的保全3. 第三人侵害债权,二、 债权物权化与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共同反映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它们之间存
15、在重要联系。一方面, 债 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因为大多数的债权以变动财产关系为目的;另一方面, 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取得物权为结果,因为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基础。,三、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二节 债权,(二) 债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同样是财产权,都具有财产的内容,都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 都 具有可转让性,都有期限限制。(三) 债权与人格权(三) 债权与人格权,三、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一)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基本属性是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特定性,即主体特定和内容特定。债权是特定人对
16、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其基本属性就是请求权。,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二) 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概括起来,请求权包括两种意义:一是作为权利类型的请求权,二是作为民法方法的请求 权。债权请求权,以及某些绝对权中包含的请求 权, 是 权 利 类 型 (或 者 权 利 的 内 容 ), 因 而 请求权类型包括权利本身的类型和权利内容的类型。,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三) 债权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体系中最典型的请求权。具体表现如下。1. 债权本身就是给付请求权2. 债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请求权3. 债权受到第
17、三人侵害时产生侵权请求权,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债权作为本权请求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 债权自成立之时就成立了请求权(二) 未届请求期限的债权不是期待权(三) 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中的一种,二、 债权作为本权请求权的特点,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债权具有静态的请求权和动态的请求权两种形态。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 的内容。(一) 债权的静态请求权的内容静态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在其请求期限尚未届至之前的形态。由于债权的请求期限尚未届 至,债权还不能表现出动态的形态,因而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三、 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形态和内容,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
18、权,(二) 债权的动态请求权的内容动态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或者正在行使请求权的债权。这时的债权已经具备了 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可以现实地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三、 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形态和内容,第三章,债与债权,材,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发生第二节债的种类,第一节 债的发生,(一) 债的发生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 始 发 生,是 客 观 的新生债的关系 。债 的发生有以下法律特征:1. 债的发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法律现象2. 债的发生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3. 债的发生是债的原始发生,一、 债的发生与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债的发生,(二) 债的发生原因的概念和种类债的
19、发生原因也叫做债因,是指债的关系原始发生所基于的事实。1. 关于侵权行为2. 关于缔约过失行为3. 关于单方允诺,一、 债的发生与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债的发生,(一) 债的发生形式的概念债的发生形式,是指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是因哪些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关系, 也称为 债的发生类型。(二) 债的发生的具体形式债的发生形式分为单独之债和伴生之债。1. 单独之债2. 伴生之债,二、 债的发生形式,第二节 债的种类,(一) 债的发生形式的概念(一) 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须法律直接加以规 定的债。(二)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
20、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债。,一、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两个并存的具有牵 连 关 系 的 债 之 间 所 具 有 的 效 力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债 划 分 为 主 债 与 从 债。区分主债和从债的意义在于,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从债只能依附于主债而存在, 且从债的 效力从属于主债。(一) 主债(二) 从债,二、 主债与从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一) 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二)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一定的 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例如买卖某地产大米若干吨的买卖合同就是种类之
21、债。,三、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都是金钱之债,根据两种金钱之债的性质不同为标准作此划分, 表现 的是金钱之债的主债与从债的关系。区分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的意义在于,两种债务的标的具 有特殊性,在履行上也有特殊规则。(一) 货币之债(二) 利息之债,四、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是否具有数个标的,由当事人于事后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个而履行为标准, 债可以 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简单之债应当全面履行, 选择之债在履行之 前必须确定履行数个标的中的一个,将其变为简单之债。(一) 简单之债(二) 选择之债,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
22、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1. 选择之债的概念和性质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 一个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标的并未确 定, 但 在 履 行 之 前 必 须 依 据 一 定 的 规 则 对 其 加 以 确 定, 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从而使其能够履行。,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2. 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 定 一 个 给 付 为 债 的 标 的, 并 因 此 产 生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在数宗给付中,确定其一为给付,就是选择之债的确定。选择权也叫做择定权, 是指在选择之 债中,一
23、方当事人享有的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引起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形成权。,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可以将债区别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种区分, 对债务的设 定和履行具有一定的意义。(一) 可分之债(二) 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给付标 的 不 能 分 割 的 债。 既 然 债 的 给 付 为 不 可 分, 故各债权人只能享有同一的给付标的,其自然也只能为全体债权人请求履行。,六、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为一人还是数人,可以将债分为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独之债 比较简单,而多数人之债形式较多,诸
24、如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 因而关系和 规则都非常复杂。做这种债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对于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债务履行适用不 同的规则。(一) 单独之债,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二) 连带之债1. 连带之债概述2.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连带之债产生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二是基于法律行为。 3. 连带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对外发生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三) 按份之债1. 按份之债概述2.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3. 按份之债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
25、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1.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种类2.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3.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四章,债的标的,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标的概述第二节给付第三节受领,第一节 债的标的概述,债的标的也就是债的客体,是债的权利和义务所集中指向的对象。在债法中, 债的标的集 中地表现为给付行为。债为法律关系之 一, 故债权亦必有其客体, 此对债务人而言即为给 付 ;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对给付的受领。因此,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实现债权和履行债务所实 施的给付行为,以及债权人对于给付行为予以接受的受领行为。,一、 债的标的的概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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