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规范培训ppt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规范培训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规范培训ppt课件.ppt(2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侵权责任法解读,丰都县人民医院医务科 易晓淑,目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1、法律法规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案由的选择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争3、鉴定机构的选择:法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医学会鉴定),目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续),4、举证责任:证据规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5、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区别介绍黎光琼案(肝硬化死亡,质疑手术有过错索赔30万,诉讼-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
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对医疗侵权的相关问题包括:过错责任原则、知情同意问题;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过错推定问题;医药产品缺陷致害及输血感染问题;法定免责事由;禁止过度诊疗等,作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证明:1、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2、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3、有损害
3、后果。只有举证证明上述内容后,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如果未能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将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完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因果关系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参考:某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的手术违反了诊疗常规,遂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实行的是完全的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为了完成举证责任,需要在诉
4、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首先应当由患方申请鉴定以完成其举证责任,但医疗机构仍然有提交病历资料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同时又规定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实行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出现上述任一种情形时,如果患
5、方能证明系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即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需证明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错。,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此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参考:,某患者状告医院没有提供完整病历,认为隐匿病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但医院举证证明医患双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历进行了封存,,案例参考:,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用该封存的病历进行过错鉴定,经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即医疗机构用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原来的过错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
6、1、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证明的内容除了包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还包括过错;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完成举证责任的途径是由患方申请进行鉴定。2、患方一般要求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将可能不再在诉讼中进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3、虽然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医疗机构,必须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交完整、规范的病历资料,否则将被推定有过错。所以,表面看来好像增加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实际上,医方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减轻而且司法鉴定将更不利于医院。,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4、有过错即有责任,也将导致诉讼中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
7、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规定。在此前的医疗损害诉讼或医疗争议的行政调处、协商当中,医疗机构一般都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导致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将不再适用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已经使条例被边缘化。,医务人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对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明确规定。替代责任最主要特征就是受害人与责任人的分离,医务人
8、员作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与此相联系的是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医学生和试用期毕业生是否承担责任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因此,作为教学医院,各级医务人员应当明确,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老师指导下参加临床实践活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案例参考:,某医院外科医师因牙痛多日难忍,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仍觉得疼痛难忍。
9、其妻子建议做全身麻醉,患者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患者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为一级伤残。,案例参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患者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案例参考:,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10、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患方各项损失近50万元。,案例参考:,某患者认为医疗机构造成了其残疾提起诉讼,诉讼中,追加了当事医生和当时正在进行临床实践活动的博士研究生,后来法院判决驳回对医生和博士生的起诉。,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患方哪些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患方哪些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1、,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1、病情;2、医疗措施;3、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在此前的告知中,医疗机构一般注意了告知病情和风险,不太注意对医疗措施尤其是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案例参考:,1、关于病情的告知:某患者因右眼视力逐渐下降、视物变形,于当地医院诊断为“中心性视网膜炎”,经上级医院会诊后考虑该为恶性肿瘤并有转移的可能性,遂以“右眼脉络膜黑色素瘤”,在局麻下接受了“右眼球摘除+期眼台植入术”,病理切片脱色素后检查,其结果为“脉络膜痣”。,案例参考:,后该患者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对其误诊,对其病情究竟是恶性还是良性的告知上存在过错,后虽鉴定不
12、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院未尽到积极的、充分的告知义务,判决医疗机构赔偿患者2万元。,案例参考:,2、关于医疗措施的告知:某医院对患者实施二尖瓣换瓣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在未对患方进行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三尖瓣成形术,后患者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为由与医院发生争议,医院赔偿其2万元。,案例参考:,某患者被诊断为高分化鳞状细胞癌,在向患方告知手术风险并经签字认可同意后,采取了原发灶加颈淋巴结清扫术即“左颊颌颈联合根治术组织补片修补术”。患者后来因病情严重死亡。家属起诉说医院拒绝患者请求,非法手术治疗,医院拿出了手术同意书,载明对手术方案等进行了明确告知。,案例参考:,3、关于风险的告
13、知:某医院为一教师做甲状腺手术,术前未告知可能会发生声音嘶哑,术后该患者发生声音嘶哑,无法继续上课,虽在诉讼中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侵权了患者的知情权,剥夺了其选择权,因此判令医疗机构赔偿该患者5万元。,案例参考:,4、关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某患者因肝右叶占位性病变到某医院住院,针对患者的情况,医院认为可以采取手术切除或其他治疗。,案例参考:,由于患者家属对手术治疗的风险不能承受,在经过充分考虑后决定暂不考虑手术,首先选择风险性相对较小的其他治疗。后患者病灶增大,腹腔淋巴结长大,在患者及家属要求下,实施了手术,但术后患者效果不佳,患者死亡。,案例参考:,患方起诉医院,认为医院未告知
14、可以进行手术治疗,延误了病情等。由于该案中,病程记录详细记载了医生告知其可以手术、其他治疗等的情况,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应当向谁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院应当向谁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对病情、风险等的告知:1、应当向患者说明;2、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是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3、同时应当注意,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
15、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或在不宜向患者说明时要取得患者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因此,医疗机构不但要重视对上述内容的告知,尽到说明义务,同时要取得患方的签字,更要重视履行说明义务后将已经进行说明和患方同意的证据妥善保存于病历中。,案例参考:,某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手术方式,医生遂到手术室外告知家属并让家属再次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签署了患者配偶的名字。后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其配偶状告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手术方式,经鉴定,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不是其配偶的笔迹,医院败诉。,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侵权责任法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那么,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呢?医疗机构管
16、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如:胸腹腔穿刺、血液透析等。,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所以,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上述诊疗活动时,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并取得患方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MRI、彩色多普勒超声等检查。,参考案例:,患方诉称:患者右下后牙痛,长时间流脓,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患者进行右下颔骨囊
17、肿刮治术+右下牙拔除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参考案例:,术前患者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后患者死亡。经北京大学病理系进行尸体解剖证实,患者因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局:如果手术有过错,赔偿责任;手术无过错,告知违反规定,赔偿精神抚慰金。,案例参考:某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未签署麻醉同意书,后发生麻醉意外,违反了关于实施手术、特殊治疗应当进行告知的规定。麻醉本身存在过错。经鉴定,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各项损失共计72.1万元。,医院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告知?,侵权责任法规定
18、,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方尽到告知义务。表明告知应当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的过程当中,包括入院时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告知、手术中变更术式的告知、出院时注意事项的告知等等。,案例参考:,某医疗机构在为一SLE患者使用硫唑嘌呤时,在使用前未告知需要检测血常规,造成外周血三系一过性减少;在为该患者使用激素时以及出院时未告知要定时监测眼压及其他眼部改变,致出现激素性青光眼,被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和侵犯患方同意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就
19、违反告知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做如下理解:,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和侵犯患方同意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1、如果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能够确定违反告知义务与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和侵犯患方同意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如果违反告知义务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仅仅是造成了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例参考:,1、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案例:某男性患者因病不能自行排小便,医疗机构为其实施尿道扩张术,但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患
20、者出现睾丸出血,但鉴定机构认为睾丸出血与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案例参考:,2、违反告知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一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恶性肿瘤切除术后很快安排患者出院,未告知患者尚需进行化疗,延误了治疗,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判令医疗机构予以赔偿。,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办?,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办?,根据上
21、述规定:1、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时,医院有权在完善有关批准手续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医疗机构在上述情形下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时,应当完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手续并将有关证据保存于病历当中。3、就如何理解“不能”取得同意的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认为,如果家属意见明显损害患者利益,用基本的常识都能判断的家属意见是错误的,就不能执行家属的意见,应当对患者实施紧急抢救。,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办?,案例参考:一患者遇严重车祸需要实施截肢手术,但因其昏迷,无法取得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医院遂在完善批准手续后,为患者实施了截肢手
22、术。此后患者状告医院擅自实施截肢手术,侵犯其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医院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应以实施诊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以后来审判时的水平为标准,同时适当考虑不同级别、资质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水平。,案例参考:,某患者法定继承人在患者死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疗机构采用的治疗方法违反诊疗常规。经鉴定,该患者系在7年前在该医疗机构
23、接受治疗,虽然后来有了更先进的治疗方法,但医疗机构在当时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当时的诊疗护理常规,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24、者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但医疗机构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医疗机构赔偿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机构本身就是药品、药剂等的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未按规定严把进货关、在保存药品等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在实施相关医疗行为时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则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和后勤管理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加强对药品、药剂、医疗器械、血液来源合法性的审查,避免使用有缺陷的产品;保存生产厂家或血液提供机构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等信息资料,以在诉讼中证明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注意在保存药
25、品、药剂、医疗器械、血液的过程中,尽到妥善保存义务。,2、注意保留所使用药物、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来源的证据,便于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索。3、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追加生产厂家或血液提供机构作为被告(一说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医疗机构有追偿权,以便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关方追偿。,案例参考:某患者因右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到医院就诊,医院对该患者实施钢板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经鉴定,医院为患者使用的钢板为不合格产品。在此情况下,该患者可以直接起诉医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将钢板的生产厂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例参考:,医院在承担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权 责任 病历 书写 规范 培训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564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