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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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概念,一、法的定义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 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特征 1.具有普遍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公权性; 4.具有调整性; 5.具有可诉性; 6.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的要素,一、法律原则二、法律规则三、权利义务四、法学术语,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一、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二、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三、法律后果 肯定性后果 否定性后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二、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等的;三、从经历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
2、再 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四、从价值上看,二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五、从人们依从性上看,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属性分类(一).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二).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二、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类(一).绝对权(对世权利)(二).相对权(对人权利),医疗行为可能侵害的民事权利,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三.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四.所有权,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四.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最常见法学术语,一.条、款、项二.起诉、上
3、诉、申诉、反诉、抗诉三.裁定、判决四.过失、故意五.证人、见证人,医疗方面法律的渊源(或称作表现形式),1.法 律: 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等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地方法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4.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5.政府规章: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国法律的位阶问题,1.宪法 2.法律 ( 如: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
4、,但凡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的形式颁 布实 施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所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前者如: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后者如: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 5.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前者效力优于后者, 如.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一.位阶不同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位阶相同而由相同机关制定的: 1.新法优于旧法, 2.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 3
5、.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相冲突时,由立法机关裁决;三.位阶相同而由不同机关制定的: 1.若所冲突的“法律”都由行政机关制定,由国务院裁决; 2.若所冲突的法律分别由地方权力机关和 政府(或国务院部 委)制定,由国务院 审定,国务院若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 规,直接作出决定,其若认为应当适用政府属性的法律文 件,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3.人大法优于政府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2.一般价值:效率、利益 二.法的价值序位:自由正义秩序 三.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常见三大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法的作用,一
6、.指引 个体行为的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二.评价 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三.预测 对人们相互之间行为的预先估计。四.教育 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五.强制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行为。,法的成立与法的生效,一、成立 表示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已经通过了审核、定稿,定型了,在它正式实施前不允许再有任何修改和变动;二、生效 表示既已定型的法律文件,已经对社会相关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了,其赋予的权利可以享受,其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一.实体法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7、。 诊疗规范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规范 。二.程序法 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临床路径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一.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二.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三.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程序是实现实体的重要保障!,法的解释,一.文理解释 又称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 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 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 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
8、示其内容和含义。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 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 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五.目的解释 又称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 解释法律。提示:医疗知情同意书及各类告知书并非免责书!,法律关于意识的概念,一、概念 意识,即意志与认识,其顺序应当是先有认识,后有意志。二、分类 (1)故意:分类:直接故意(明知而促成) 间接故意(应知而放任) (2)过失:分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未预未防) 虽有预见轻信能避免(有预未防) 在法律意义上,故意的两类情形有质的区别; 过失的两类情形无
9、质的区别。,法律意义上的时间规定,一、1天不等于24小时二、1月不等于30天三、规定时限为“X日”的,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推延到此节假日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一、公力保护 公力救济,向国家司法公权力机关申请国家保护二、私力保护(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情急扣押与情急约束,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二、自愿三、公平四、诚信五、等价有偿六、公序良俗,法不溯及既往,一.定义:法律施行后,自其生效日起,一般只对其生效日以后所发生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对于此前发生的行为,则没有约束作用。二.执行:前事前规则,后事后规则。三.特例:从旧兼从轻原则,医疗行为所涉
10、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 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赔礼 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等) 2.刑事责任 (刑法330条至337条,其中重点罪名有: 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3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血液、制作 血液制品事故罪,335条医疗事 故罪,336条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 育手术罪) 3.行政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式有: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 4.责令停产 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 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11、他行政罚),当今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免 责 条 件,1.时效免责 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没有时效限制,债权请求权的时效为两年,侵害人身害人身权诉讼时效为一年。(时效
12、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的公力救权,即失去胜诉权)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履行不能免责5.正当防卫免责,诉 讼 时 效,一.定义 当事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所必须遵守的时段限制。二.起算方法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认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一年,违约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三.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形 物权请求权、人身关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1.诉讼最长时限 民法通则135条,诉讼最长时限为20年,这个时的起始点为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一 般地,超过
13、这个时限,法律对于请求权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延长 民法通则136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包括智障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周岁未成年人; 2.有部分认
14、知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 2.虽然十八周岁以下,但其已满十六周岁, 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者。,民法上的近亲属,一.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继承人)三.孙子女、外孙子女 (代位继承人的范畴)特别须注意 1、近亲属既没有:儿媳、女婿、侄子侄女、外甥男女、叔伯姑舅姨, 近亲属也没有:伯母、婶母、舅妈、姑父、姨父、侄媳、侄女婿2、民法上的近亲属比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稍大,知晓刑法近亲属概念 的人不要将他们混淆 3、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的区别,自然人年龄依据及其计算方法,一.年龄依据: 首先,
15、依据户籍证明;没有户籍证明的,依据出生证 明; 没有出生证明的,依据其他证明。 二.计算方法: 过完生日第二天起,才算作满X岁。医疗纠纷案理赔计 算年龄时,都是以相对人实际周岁来测算的(包括残疾赔偿 金、死亡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民法上的监护人,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16条)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 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17条) 1.配偶 2.父母 3.成
16、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 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全部委托给他人。,民法上的代理人类型(民法通则64条),一.法定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 二.委托代理 法人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事项委 托他人处理。医疗上常见于不便明确告知患者本人具体病情或患者本人 受知能力较弱的情形。 三.指定代理 这是由有权单位或法院来指定的情形。 四.表见代理
17、最常见情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把未成年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或共他亲属)带来看病,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身边,如何看 待这些人的知情告知同意权。,民事法律证据,民诉法关于证据的新分类(2013.1.1):(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医患纠纷的法理类型,1.侵权 包括事故型和非事故型 2.违约 各种同意书的约定 3.不当得利 病人身体中取出物,如:胎盘 4.无因管理 病人的护理亲属发生病情而急救,医疗事故处理的分级分等,1.一级,二个等别 甲等:死亡 乙等:致人重度残疾(构成伤残)2.
18、二级,四个等别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构成伤残) 3.三级,五个等别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构成伤残) 4.四级,一个等别 不构成伤残重点提示:除一级甲等和四级以外,从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所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由此,相对应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就是100%至10%.(对于每个级别的分等情况,依伤残程度的布列,记忆方法是:1.4.5),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异同点(一),1.应用层面不同: 医疗事故是行政管理、刑法上、民法上都用的概念,构成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医疗侵权是主要是民法上的概念,通常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19、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概念大小不同: 从医疗损害赔偿这个角度来讲,医疗侵权包含了医疗事故,但医疗侵权的外延显然更大,包含了医疗事故以外的侵犯患者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界定,医疗事故概念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经过医学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异同点(二),3.主观意志不全同: 医疗事故都是过失行为;而医疗侵权既有过失,也有故意。 4.适用法律不全同: 医疗事故适用是特别法;而医疗侵权适用
20、的是一般法 5.鉴定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鉴定标准,而医疗侵权适用人身损害标准 6.赔偿标准不同: 前者可适用的标准低,数额少;后者适用的标准高,数额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一、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二、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三、损害(包括现实与必将)四、因果(只能是直接不能是间接),医患纠纷与医疗纠纷的区别,医患纠纷包含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只能是基于医疗活动本身这一过程,所引发的医方和患方之间认识上的不一致或不和谐。现实中许多不属于医疗内容的医患纠纷,比如: 1.患者就医时因医院地面打滑而跌倒; 2.患方对于就诊费用方面的纠责; 3.患方因无权人作主而接受了效果
21、良好的手术; 4.医方无据、无偿地取得了患者身体取出物。,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 公民的民事权能力一律平等。 第11条 十八周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
22、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23、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60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民法通则,第61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
24、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人终止代理权后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
25、返还受损失人。 第93条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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