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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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广义: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狭义:证据规则(“rule of evidence”,台湾学者称为“证据法则”)仅指可采性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最发达。原因:“三大支柱”二分式的法庭审判结构、集中型诉讼程序和对抗式诉讼制度。,二、证据规则的功能,诉讼证明活动并不单纯是主观认识客观的事实发现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过程。 诉讼证明追求的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一)查明案件事实(二)追求其他价值,三、证据规则的体系,关联性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第二节 关联性证据规则,
2、一、关联性证据规则概述,Rule 403. Exclusion of Relevant Evidence on Grounds of Prejudice, Confusion, or Waste of Time Although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excluded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the danger of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on of the issues, or misleading the jury, or by considera
3、tions of undue delay, waste of time, or needless presentat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目的:一是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保障公正审判;二是为了限定调查的范围,提高诉讼效率。,二、品格证据规则,品格证据的相关性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释放犯人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罪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兰德公司在80年代的一项跟踪调查研究表明,1672名缓刑人员在四年内有51%的人被再
4、次逮捕,并审判定罪。日本的统计结果与此相似,恐吓犯的再犯罪率大约为70%左右,伤害罪为60%-70%,强盗犯50%-60%,强奸犯为40-50%,杀人犯为30%-40%。,FRE404(a)Character evidence generally Evidence of a persons character or a trait of character is not admissible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ng action in conformity therewith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品格证据的风险,品格证据的例外 被告人
5、的品格 被害人的品格 证人的品格方法:名声和评价、行为,(一)被告人的品格,第一项例外FRE404(a): (1) Character of accused - Evidence of a pertinent trait of character offered by an accused, or by the prosecution to rebut the same, or if evidence of a trait of character of the alleged victim of the crime is offered by an accused and admitted
6、under Rule 404 (a)(2), evidence of the same trait of character of the accused offered by the prosecution;由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被告人提出了自己良好品格,则起诉方可以提出其不良品格的证据加以反驳),第二项例外先前类似行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4条b(关于其它犯罪、错误或行为): 关于其它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致性,但是,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如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失,
7、或意外事件等,可以采纳。,Makin 案,1894,被告(一对夫妇)被指控谋杀婴儿;该婴儿尸体在此夫妇住处的后院里被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婴儿的母亲让此夫妇收养了该婴儿,并答应每月付给他们抚养费(数目不足维持孩子的生活);有其他间接证据表明被告一收养该婴儿就杀了他;被告做无罪答辩。为了反驳被告可能提出此婴儿是意外死亡的辩护(事实上被告并没有提出),控方提出了以下证据:在被告以前住处的后院里发现了13个婴儿的尸体。这些婴儿也是由被告收养,并因之而取得报酬。,(二)被害人的品格,(2) Character of alleged victim - In a criminal case, and subj
8、ect to the limitations imposed by Rule 412, evidence of a pertinent trait of character of the alleged victim of the crime offered by an accused, or by the prosecution to rebut the same, or evidence of a character trait of peacefulness of the alleged victim offered by the prosecution in a homicide ca
9、se to rebut evidence that the alleged victim was the first aggressor; 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在杀人案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的证据而提供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格平和的证据。,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在性犯罪案件中,关于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因而,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被迫回答来自辩护律师的令人窘迫的贬低性盘问。随着美国女权运动的开展,国会和各州的立法机关开始限制在性犯罪案件中使用以前性行为的证据。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谓“
10、强奸盾牌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强奸盾牌条款,一般,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证人的品格,为了动摇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就其不良的品格(尤其是以前的犯罪记录)进行交叉询问。,白人警察富尔曼,在法庭审理全过程中,检方请出大量人证,试图说明辛普森有作案动机和时间;又亮出大量物证,试图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确实就在现场。辛普森重金聘来几位蜚声全美的黑人和白人律师,组成强大的辩护团,号称“梦之队”。在主辩护律师黑人科克兰的率领下,“梦之队”对检方启用明显具有种族主义倾向的白人警官富尔曼出庭作证一着进行猛烈抨击。科克兰说,经常“黑鬼”不离口的富尔曼同希特勒一样是种
11、族迫害狂。他指责富尔曼给辛普森栽赃,进而称整个起诉过程都受到了种族主义的毒化。关于物证,科克兰提出两个疑点:一是辛普森当时没有时间去作案现场;二是辛普森戴不上那双血手套。科克兰的辩护策略显然是奏效的。他在法庭辩论中多次处于上风,不断拉近同以黑人成员为主体的陪审团之间的距离。,三、我国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作为“累犯”的证据。,第三节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规则),关于传闻,一直有一个迷思:很少人懂得传闻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而实际上,连法学院的学生和执业律师都常常在传闻问题上犯错。有时候,了解传闻法则的人看起来
12、像是某个神秘组织的一分子。 Arthur Best,为何如此诡异?,对于“传闻”定义困难:一百多种传闻的例外不胜枚举:传闻法则犹如一座孤岛,被传闻法则之例外的汪洋大海所包围。,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声明的事实的真实性。 (英) McComick,FRE 801,“传闻”是陈述人在审理或者听证以外作出的被提出来用于证明叙述的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 while testifyi
13、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FRE801(C),传闻的形成,庭外的非传闻,并非证明所陈述事项为真,只是证明该陈述被说过。证人某甲作证说“某乙曾对他说:10月1日我去了北京”。证明“某乙曾说过这句话” 。典型:诽谤案。,传闻证据的判断标准,判断一项陈述是否属于传闻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陈述来源,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否是亲身感知所述事实的人。第二,证明对象,提出该项陈述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传闻证据,
14、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理由,1.保障证据的真实性,证言风险的防范,证人宣誓:降低诚实性风险态度证言(demeanor):观察证人的回答和反应交叉询问:审查证言的可信性,交叉询问无疑是迄今为止发现真实所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John Henry Wigmore,2.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美国宪法A6: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
15、帮助其辩护。,(三) 传闻的例外,传闻法则犹如一座孤岛,被传闻法则之例外的汪洋大海所包围。FRE803、FRE804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29项例外。,法律已经形成这样的形态,即形成一套基本的排除规则,接着对这些规则又形成一系列例外。赛耶,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一项传闻证据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被采纳: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综合考虑该传闻证据的各相关情况,可以相信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之危险性,即使未经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也不会对当事人利益构成危害;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客观情形,因而不得以适用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80
16、3 条和第 804 条 ,一共列举了29条例外。这些例外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陈述者能否出庭作证不具有实质意义 ,也就是说原陈述者“不必”出庭作证(第 803 条) ;高度可信第二类为原陈述者“不能”出庭(第 804 条(b))。,第二类例外有五种:(1)先前法官前的证言;(2)认为死亡临近时的陈述;(3)违反利益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庭的历史的陈述;(5)其它例外;(6)因不法行为而丧失(1997年12月1日生效)。对于上述例外,都是从过去普通法中庞杂的例外进行简化的结果,在数量上和过去相比已是大大减少。,Rule 803. Hearsay Exceptions; Availabilit
17、y of Declarant Immaterial,(1)当场的感觉印象;(2)激奋言词;(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况;(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5)已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正常行事的活动的记录;(7)在依照第(6) 规定保存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 (8) 公共记录和报告 ; (9) 生命统计记录 ; (10) 缺乏公共记录或记载 ;(11) 宗教组织记录 ; (12) 婚姻、洗礼和类似的证明书 ; (13) 家庭记录 ; (14) 就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所作的记录;(15)在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中的陈述; (16) 在陈旧文件中的陈述; (17) 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18) 学术论著 ; (19) 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 (20) 关于边界或一般历史的名声 ; (21) 品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 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 其他例外。,四、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法院解释第58条:“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审查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41
19、条: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
20、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立法前瞻,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可采,例外:1、因为客观原因原陈述人无法出庭。2、在先前审理程序中作成的证言。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纳该传闻证据。4、违反利益的陈述。5、特殊主体制作的陈述笔录。 6、具有高度可信赖性的文书。,第四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领域最有争议的证据规则之一。 Rolando V. Del Carmen,一、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
21、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它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对“毒树之果”的处理,“毒树之果”(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砍树弃果砍树食果,二、理论依据,维护司法纯洁(judicial integrity)法院于审判中使用警察非法取得的证据,等于宽容政府侵犯人民宪法权,甚至间接鼓励政府的非法为。“司法洁癖”(judicial squeamishness)法院应当审查警察行为的合法性,对非法取证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而不能收购“赃物”,成为警察违法的“共犯”。,保障基本人权(protecting human rights),侦查行为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以侵犯公民
22、的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所取得的证据若被采纳,意味着对这些非法行为的纵容。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定第10条:“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吓阻警察法(deterrent effect),警察向来以破案为首要目标,为彻底阻隔警方择手段取得证据,实证显示,以法官排除该证据的使用,最能发挥保障人权之功效。非法证据可采,是警察违法取证的最大诱因。法院若将违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排除,使得执法人员在将来进行搜索和扣押之前,必谨慎行之,以免白忙一场,浪费时间与人力。,彰显程序正义(due process),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整个刑
23、事诉讼程序必须遵守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不能为了达到追求发现真相的目的而牺牲对程序的尊重。,争论,反对者: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排除了真实的证据不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并且由公众承担警察犯错带来的放纵罪犯的后果,社会成本太大。(因警察犯错,犯人竟可获释!),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三、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一)起源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郑重宣言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查的地点、必须扣押的人或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状。,(二)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模式,强制排除主义:
24、一有证据违法取得的情形,证据即应排除,法院并无裁的余地。如美国。但有例外裁量排除主义:法院拥有是否排除的裁量权。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决定证据应否排除,而不应机械式地排除证据。如德国。,(三)例外,1.独来源之例外(Independent Source Exception)2.必然发现之例外(Inevitable Discovery)3.稀释原则(Purged Taint Exception)4.善意之外(The “Good-Faith” Exception),一稀释原则。(污染中断)应当说,这一例外原则是为限制“毒树之果”规则的适用而特别发展起来,其内容主要是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
25、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稀释了证据的违法性,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了。被告人被非法逮捕后,又被释放了。在这以后他又主动到警察机关投案并作了供述。他的供述本来是可以认为是毒树之果的,因为如果没有第一次的被非法逮捕则没有后来的他到警察局并作出供述的行为。但是,他的主动投案切断了非法逮捕与供述的联系,中断了污染关系。二是“必然发现”原则。即警察通过违宪所获得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即使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也必然能够发现,则该事实仍然能够为法庭所采纳。这一原则也是针对“毒树之果”规则而创立的,但它主要是针对武器和尸体证据而言。在尼科斯诉廉姆斯一案中,法院创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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