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房地产法律制度(专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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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概述,第一节 房地产的概念一、房地产的含义和属性(一)不动产和房地产1、不动产概念界定:财产物不动产房地产,2、房地产不动产的主要部分,房地产一词本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内地和港澳两地。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没有“房地产”这一法律称谓,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法规都使用了房地产一词,但并没有明确其含义 。 房和地有机整体论。认为“房地产是房屋建筑物和建筑地块的有机组成体”。 房产和地产统称论。认为“房地产从字面上看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即房产和地产的合称”。,界定房地产的两个基本点,首先,房产是不能够和地产分开的,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作为土地本身而言,
2、大致有三类用途:承载用地(建筑用地,城市商业用地);养力用地(种植,养殖用地);富源(矿藏)地。只有第一类地才是房地产中的“地”。 其次,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于是房地产的价值就不仅仅取决于自身,还取决于它与自然区位和社会网络的关系,比如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商业街区,车库等配套措施于是,关于房地产的界定,还应该包括它的衍生权利。,(二)房地产的属性,1、自然属性:固定-不可移动性;耐久-使用的长期性;异质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保值增值性-对抗通货膨胀2、经济属性:高资本性;其利用适应物价变动的缓慢性;投资和消费双重性;3、法律属性:不动产性;财产权利的重要性;房地产的不可分性。4、社会属性:
3、社会效应;美学价值;心理效应 。,二、房地产业的含义和特征,(一)含义: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综合性较强:建筑、金融信托、建材、装潢、服务。相对独立:联合国将其列为经济类标准行业第八类(共10类);我国将其列为经济行业第七位(共13类)1985年,明确房地产业为第三产业,(二)房地产业的特征,1、开发经营的对象(土地)具有特殊性:土地交易一级市场-土地二级开发。2、先导性:关联度大,产业链长3、地域性:4、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大、风险大5、较强的国家干预性6、发展具有周期性,三、房地产市场及其分类,(一)房地产市场的特征1、特征:(1)非“物”流性”商流”;(2)交易客体的
4、特殊性:融合性;权利不完整性;异质性;稀缺性(3)地域性;(4)不完全竞争性,(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类型,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划分三级市场类型:1、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国家垄断经营 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2、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与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3、三级市场: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房地产法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经营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略),1、房地产民事关系
5、2、房地产行政关系3、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二、房地产的渊源和体系,(一)房地产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房地产规范2、基本法中的房地产规范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房地产规范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5、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等6、最高院有关房地产的司法解释7、政策性规范,(二)房地产法的体系,1、法理上的划分:1)法律部类结构:以私法属性为主,兼具公法和社会法性质2)法律部门结构:房地产民事法律规范(民法部门)-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部门)3)效力层级结构: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2、如何构建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 (略),(1)房地产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
6、房地产法的立法体系,而其内部结构就是房地产法的体系,无论外在多么凌乱,内在结构应该是统一、协调的。(2)城乡统筹,既覆盖城市,又涵盖农村的房地产法体系,尽快实现农村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统一,3)要强化民事私法在房地产法体系中的统领作用高扬房地产民事权利,促进房地产交易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房地产法的体系房地产财产法;房地产登记法;房地产开发建设法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服务法(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房地产社会保障法房地产管理法,三、房地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略),(一)房地产法的性质1、房地产法性质的学术争论及评析(1)经济法说;(2)行政法说;(3)独立法律部门说(4)综合法律部门说(5)民法
7、说,2、房地产法的性质应该定位于民法,(1)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房地产法属于民法范畴(2)房地产活动中的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3)房地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渴求通过民事规则加以解决(4)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要求房地产规则必须与这些民事基本法相互协调一致(5)域外房地产的立法经验也验证房地产法应纳入民法领域,(二)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1、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2、节约用地、保护耕地3、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4、登记制度,四、房地产法律关系,(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这类财产而发生的,由房地产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1)客体具有特殊性;2)房地产
8、法律关系中国家地位的特殊性 A. 国家是地产所有权的主体 B. 国家在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居于垄断地位 C. 国家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3)房地产法律关系一般为要式法律关系4)房地产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特性主体的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互性,(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要素,1、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2)集体组织;(3)法人和其他组织;(4)自然人,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1)房屋: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以建筑结构: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建筑结构的类别有六种: 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它结构以用途:住宅,工业厂房
9、,仓库,办公,政府,文娱等以是否建成:期楼,现楼以产权不同:公房,私房以价格不同:商品房,微利房(限价房),福利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2)土地,所有制不同: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济用途不同:承载用地;养力用地;富源地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不同: 过生地未开发的荒地 生地已经完成了规划的土地,但未开发 熟地已经完成开发,可供建设地上物的土地过熟地已经完成开发,已建设地上物的土地,(3)行为,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房地产活动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比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行为;房屋拆迁所指向的具体拆迁行为开发行为;交易行为处罚行为;登记行为维修行为;装修行为物业服务行为,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10、,(1)房地产物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2)房地产债权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相对(3)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管理、被管理,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发展和完善(略),一、我国房地产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产生和发展1、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为核心的2、封建社会:对土地和房屋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3、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制中华民国民法典4、新中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土地法,(二)新中国房地产法发展概况,1、19491976年(1)1949-1954:第一,接收旧档案,废除旧制度,没收敌伪产;第二,保护公有和公民私有合法房地产;第三,建立新机构新制度(2)1955-1966:第一,私有房屋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11、第二,私有企业占有土地赎买改造;第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3)1966-1976:破坏;停滞;强行收归国有国家对房屋的管理局限于房地产行政管理与直管公房维修养护;住房实行福利性低租金制;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无流通交易,2、1978-1994年我国房地产立法概况,(1)1978年至宪法修正案出台之前。A. 投资主体改变国家统包,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投资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紧张问题B. 住房试点由租改卖C. 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强化D. 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始试点,(2)宪法修正案的出台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12、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有偿使用、房屋商品化、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 1993年,十四大,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至今,(1)1998年修订通过了土地管理法A. 切实保护耕地为核心。“圈狼”“保羊”B. 舍弃土地管理分级限额审批,确立以土地用途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C. 调整了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责,强化国家对土地管理D. 重视对民
13、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E. 强化土地执政,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践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的改善(1)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国家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条款,以土地管理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土地收购储备的合法性依据(2)修改拍卖法,准许土地使用权拍卖可适用(3)制定土地储备条例,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的、性质,土地收购储备的客体适用的范围,土地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力,土地收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办法,土地储备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3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14、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国家统计局报告建议取消囤地企业买地资格 北京杜绝变相囤地 8宗地未按期上市被亮“红牌” 深圳收回27宗闲置土地 超过七成已闲置5年以上 深圳将于年内开征土地闲置费 整治囤地开发商,(3)规范土地招拍挂办法,增加透明度;提高法律层次一是要求实行“净地”出让;二是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要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以增加土地供应宗数,吸引更多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防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资金实力圈占大面积土地,形成垄断。,三是规定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形成住房有效供应; 四是加大闲置土地
15、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坚决无偿收回,(4)司法解释愈发关注房地产领域中的新问题,2002年6月11日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28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6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修订城市房地产
16、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A. 城市住宅拆迁不再“无法可依”拆迁城市居民房屋先要保障居住条件 拆迁补偿:以财产权的名义,B. “小产权”将走出土地管理灰色地带 小产权与大产权的区别小产权的房子能买吗?“小产权”将得到更加细化的法律解释,6)发布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17、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2008年2月1日生效)。 统一登记各级土地权利 。,(7)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颁布房屋登记办法,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7月1日生效。城乡一体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
18、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兑现了物权法关于房产权利统一登记的预期,(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1日,08年1月1日生效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9)中华
19、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月26日颁布,当日生效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45 北京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山西、吉林、黑龙江17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三、我国房地产法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现阶段房
20、地产法存在的问题1、房地不统一,缺乏权威性2、部门规章、政策及各地法规在实践中占主导地位,造成法律体系的冲突。欠缺协调性3、调整区域有局限-缺乏农村房地产调控4、法律多应急,存在短期行为和严重滞后现象5、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边界不清6、政策法规界限不清;政策性文件远远多于法律文件,效力层次不高;甚至还相互矛盾,(二)完善的思考,1、重视房地产民事法治建设,完善房地产民事法律制度(1)应从注重管理功能向注重对私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如对房地产民事权利的确认、房地产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2)立法设计应从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向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观念转变(3)由城市向城乡统一并重转变;由房地产
21、概念的封闭性向物权法不动产概念的开放性转变,房地产权属制度,第一节 城市房屋权属制度 一、房地产权属制度简介 房地产权属的概念在我国房地产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地产权属是指房地产权利的归属,表明的是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从房地产权属的含义可以看出,房地产权属和房地产权利是两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概念。,所谓房地产权利是指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民事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在内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作为民事权利的房地产权利本身与权利主体并无必然联系,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房地产权利的享有者,也就是房地产权利只强调权利本身。而房地产的权属则是与权利主体相关联的一种法律制度
22、,法律既可以将一定的房地产权利赋予一定的主体,也可以限制一定的主体享有某种房地产权利。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国家机关、非营利的单位)拥有(尤其是新产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亦有限制。,在我国,房地产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房地产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等。本章仅着重阐述房屋所有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相邻关系三个方面的内容,二、城市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城市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城市房屋所有权,是指城市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房屋所有权的含义。
23、(1)城市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来讲,在我国,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城市房屋所有权的主体。 (2)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依附于一定土地上的房屋。,(3)城市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完全支配的权利,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为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房屋所有权的权能方面。 占有权能。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的占领、控制。占有是行使房屋支配权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占有可以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如在房屋出租时,其房屋被承租人占有,而所有权不发生改变。 使用权能。它是指依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房屋或者变更其
24、性质的情形下对房屋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生活的权能。使用权能可以由所有权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权人行使(如承租人)。,收益权能。它是指收取房屋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如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 处分权能。它是对房屋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房屋命运的权能。由于处分权能决定着房屋的命运,所以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来行使,非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的房屋。处分一般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使房屋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和消灭,如将房屋拆除等。法律处分是依照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房屋进行处理,如房屋的转让、抵押等。,排除他人于涉、妨害的权能。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在规定所有权的权能
25、时,并没有列出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但依所有权的排他性,应该认为所有权具有此项权能。依此项权能,当所有人对其所有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到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其受干涉、妨害的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城市房屋所有权的特征,第一,房屋所有权是绝对权。除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是该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行使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 第二,房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房屋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房屋所有权。第三,房屋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可以全面支配其房屋的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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