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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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从一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例说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徐某,男,固始县X乡X村X组居民。 被申请人张某,男,固始县X乡X村X组居民。 申请事项: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互换取得4.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所有。2、请求由被申请人张某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占土地,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耕种而造成的损失。基本案情: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同居住在一个村民组。二轮土地承包均分有承包土地,被申请人张某承包地有5.85亩,其中公路边一块有4.7亩(属于三等地)。,2000年秋季,申请人徐某想用张某这块在路边的土地,便用自家承包4块地(属于二等地,一块1.
2、99亩、一块0.9亩、一块1.34亩、一块0.69亩)4.92亩与被申请人张某4.7亩进行了互换。并签订了互换协议,村与村民组也认可,双方均相安无事长达十几年。 2015年初,被申请人张某反悔强行耕种,要求返还土地,申请人徐某拒不返还,双方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处理无果。 2015年底,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土地互换纠纷一事向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050,经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后,经法定程序送达文书,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土地纠纷案。庭审调解未果,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第一个请求,驳回申请人第二个请求。,从这起案例中,看涉及到民事法律有
3、哪些。,一、民事法律有哪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法律有很多,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等。(在仲裁实践中,我们日常工作中运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4、仲裁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姊妹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实体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二、调解仲裁中应用的基础民事法律 本案涉及到的几部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一)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 就民法总则的内容而言,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 就民法总则的结构而言,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
5、合。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 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是自愿原则: 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是公平原则: 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诚信原则: 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是绿色原则: 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六是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规定 “民
6、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也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实务中,裁判的首要依据,即遵循民事基本原则,作为一名仲裁员必须遵循这六个原则,依法裁判。),2、民法总则的基本法律制度,法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我们的农村土地调解仲裁中,调整的也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即承包方之间或者发包
7、方与承包方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一例因土地流转发生的民事纠纷),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五项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 (2)民事权利制度;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4)民事责任制度; (5)民事诉讼时效制度。,(1)民事主体制度 所谓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本质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什么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活人,就是一个人。民事主体是自然人,要按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a民事权利能力a-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8、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总则的定位:涉及到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相关的法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2.出生和死亡规则。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a-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9、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a-4.生死的意义(1)民法的生,采用的拟制,出生的意义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作为胎儿只要出生是活体,他的民事权利就存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2)民法的死,有两种死。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2年、4年 宣告死亡的后果(法律上拟制死亡)在法律条文中,拟制就是“视为”,表示不允许举反证加以推翻,与推定不同,就是一个人宣告死亡,在法律上讲就等于死亡。,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
10、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有权力对自己所做的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只要没有智力和精神上的疾病,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
11、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民事行为能力,b-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b-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民法总则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12、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父
13、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 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14、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协商监护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
15、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什么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
16、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我国法人主要包括三类: 1.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7、。 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 人,非法人组织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总则第105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在我们的土地仲裁实务中,土地仲裁也和民事诉讼一样,首先要对参与仲裁的民事主体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就是该案中土地流转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民事主体
18、,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仲裁和诉讼中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一、确立民事主体的一般原则: 民事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并受法院或仲裁委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思考:农村土地仲裁中民事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在审判或仲裁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正确确定民事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
19、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或仲裁委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程序法上的当事人的构成要件:(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认定的案件当事人。(2)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或仲裁内明确表示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人。,2.实体法上民事主体构成的要件:(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当事人受法院或仲裁委裁判的拘束。二、实体法上的民事主体的审查认定: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
20、实: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三、对不适格民事主体的处理:(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1不适格的民事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申请人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诉讼被申请人不当;(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对不适格民事主体的处理方法:(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申请或应诉或其他仲裁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
21、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3)申请人不适格的处理:申请人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申请人不适格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更换、申请人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 民法总则第5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56条第二款: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
22、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家庭承包方式的,只能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自然人的特殊状态参与仲裁。其他形式承包可以是自然人、农户或者法人。,四、承包方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
23、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仲裁实务中:要审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参与土地仲裁的民事主体资格。),五、发包方的仲裁主体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据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
24、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自然人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物权和债权。),(2)民事权利制度,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什么是物权?,“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 “债权
25、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 “债务人”。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什么是债权?,a.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总则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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