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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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32209张。其中,各省局颁发省级资质认定证书29476张,国家认监委颁发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2733张。全国共颁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4392张。其中:各省局颁发证书3949张,国家认监委颁发证书443张。全国共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24张412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取得资质认定62家外资机构获得资质认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7个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公安评审组,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调整内
2、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改革,经过四年多的努力,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6号总局令的修订稿)经总局局务会审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正式签署发布(163号令),并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7章50条,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
3、动的技术机构,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第二条: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制度名称及定义的差异,立法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立法依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86号令,163号令,VS,立法依据的差异,163号令131号令,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计量认证,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4、,资质认定形式的差异,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依职责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质检总局主管认监委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省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管理,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管理机制的差异,关于资质认定的分工,第八条规定: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
5、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畴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的资质认定工作,省级质检院的审查认可(CAL)验收,认监委下放省局实施(实施三),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 (实施四),鼓励认可取得认可的,
6、资质认定简化,86号令,163号令,关于认可,!,关于CMA与CNAS,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合并评审,86号令,163号令,关于审查认可,!,关于CAL的命运审查认可,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设备设施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适应,第九条: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
7、、设备设施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科学、诚信6、符合特定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实施若干意见)二(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不包括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其他组织包括: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若干意见)二(二): 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
8、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实施若干意见)二(三):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资质认定对象;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1、未规定技术评审时限2、未规定整改时限3、未规定出具证书时限,1、4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审(第十条)2、整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3、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证书(第十条),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程序中时限要求的差异,资质认定评审,5个工
9、作日,总体时限3个月,20个工作日,评审45工作日,整改30工作日,10个工作日,受理,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发证,资质认定评审时限的压缩是刚性规定(第十、十八条),1、3年2、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第十一条:1、6年2、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3、复评可采取“书面”或“现场”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评的差异,关于技术评审的有关要求证书有效期内不进行监督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
10、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1、对变更无规定2、对扩项有规定,第十二条: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变更”,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2、原则性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正确使用,第十三条: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
11、;2、详细规定了证书的内容3、详细规定了标志的样式4、“行为规范”一章中详细规定了证书、标志的使用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对证书和标志的规定,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编号由11位变为12位,发证年份代码+发证机关代码+专业领域类别代码+行业主管部门代码+发证流水号。,一、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资质认定部门不将其视为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检测。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
12、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一些长期未明确的问题,1、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第十四条)2、分支机构资质认定(第十五条),在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一章,163号令新增的规定,1、对评审的组织实施规定较笼统模糊2、评审人员要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3、评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并对结论负责,1、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
13、评价机构;评审员的派遣-2人以上;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2、评审员培训、考核、使用、监督制度(第十九条)3、评审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条)4、评审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一条),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技术评审管理制度,可以终止评审的几种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检验检测机构故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行为规范,共12条1、独立
14、性要求;2、公正性要求;3、利益冲突回避要求;4、人员管理制度要求5、设备、设施、环境要求6、量值溯源和测量不确定度要求7、样品管理、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数据分析要求;8、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9、能力验证规定10、保密规定11、申投诉规定12、分包规定,第四章从业规范,共11条1、总体要求:遵守法律、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恪守道德、社会责任2、独立、客观性要求;3、质量体系有效性和资质认定要求持续满足要求;4、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5、人员执业、授权签字人要求;6、禁止非法使用标志、证书;7、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标志的规定;8、样品管理规定;9、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规定;10、分包规定11
15、、保密规定,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从业规范(行为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在两家机构从业,非授权签字人不能签报告,授权签字人应符合要求,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
16、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原始记录和报告要保存6年,分包的要求,承包方取得资质认定,且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分包执行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规定进行。,在检验检测报告中应注明分包情况,以避免误导或形成欺诈。存在分包情况的报告,仍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分包情况下,应保留委托方书面同意分包的证据,以备查。,承包方有资质有能力,分包情况在报告中注明,分包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关于分包,监督检查,共9条1、认监委检查省局,省局定期上报工作报告;2、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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