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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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元内容:,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第4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第5节 建设工程质量有关规定第6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7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 途径,1,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
2、法等。经济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等。,3,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二、法的形式,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
3、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5,二、法的形式,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等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6,三、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7,三、法的效力层级,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8,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9,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5、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6、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7、,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3,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
8、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9、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16,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17,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
10、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8,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如果是施工总承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19,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转包的界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
11、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违法分包的界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
12、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1,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案例分析1,背景: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
13、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
14、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头工”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用;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
15、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23,案例分析1,问题:(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24,案例分析1,分析:(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
16、管理,既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转包行为;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2)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甲、乙建筑公司,应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其转包、分包无效,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7、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乙建筑公司,还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丙建筑公司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至于对李某的工程欠款,首先应由丙建筑公司参照内部承
18、包协议支付;其次,由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其还款责任。,25,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有关规定,26,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要约: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27,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期的有
19、关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8,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20、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价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
21、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9,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工程垫资的处理:(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
22、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0,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
23、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31,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32,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3,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4,一、建
24、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变更和撤销的有关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5,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25、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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