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解读与税务稽查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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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解读与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 广告制作收入 广告代理收入 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广告业检查重点,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广告业检查重点,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 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
2、电台、报社。 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营业税,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2、 隐匿收入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以广告置换实物不申报纳税 。 (1)
3、如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 (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进而偷逃税收的行为)隐匿收入; (3)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 案件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检查人员于1997年2月26日开始对该公司成立到1
4、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12月到1995年7月在为A制药厂代理广告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取广告费820,000元,其中438300元用于支付B电视台广告部媒体播放费,该公司实际取得应税收入3817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意偷逃税款。,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381700元收入属于广告代理收入,应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90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5、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营业税偷税额19085元,偷税比例100%,涉嫌犯有偷税罪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营业税对价外费用的征
6、税非常严格,(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财税200316号)还在执行:“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
7、,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三是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为什么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 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广告业不愿意交文化事业建设
8、费,根据19970707实施 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如一些公司在承接某广告业务时,包括创意设计及制作工作,但记账时却故意将设计及制作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照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分别申报纳税,虽
9、然税率相同,但却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 (1999年5月28日,国税函1999353号文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7日,湘地税函1999060号文转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
10、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某广告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核实该广告部存在如问题:(一)该广告部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是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营业收入共2
11、66082.85元;(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样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的营业收入共148671.70元;以上两项少缴税款合计26336.92元;(三)该广告部于2006年至2008年3月份止共领购发票27本,其中建筑业仟位发票5本,服务业仟位发票12本,服务业佰位发票10本,共1350份已全部验销(其中有2本库存的服务业发票),但在被查期间已全部遗失发票存根联。,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二、主要作案手段:该广告部的广告收入申报营业税时,通过错用税目,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以至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利用征收部门对其采
12、取定额加发票的收收管理方式,并且还趁着财务管理混乱、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遗失,令检查人员无法检查取证的情况,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费。碰巧该广告部是通过“四会市东城区天虹广告部”专门帐户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其业务结算帐户的往来资金,从而查出该广告部少报收入少缴税费。,三、检查方法该广告部因遗失了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在无法进行下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了该广告部银行账户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核实其经营收入和应补缴税款。检查方法主要采用了核对法和分析法。,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根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缴营业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513304.14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57433.5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根据四地税发2000061号文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12660.83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11486.72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14、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7931.2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7520.35元。(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3399.12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3223.01元。,(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53号文的规定,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006年1月
15、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37982.4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34460.15元。(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税款:26336.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771.39元。,广告业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 1、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
16、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2、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尚无定论。,3、而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如何界定,需要研究。 4、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
17、,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税务机关的态度是很强硬的 通通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业形势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
18、的交叉。,四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广告费引发的百万假发票偷税案例,周而复始的资金流向 再次回到该房地产公司,检查人员开始检查这450万元资金的往来情况,账面上显示这笔资金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打入了A广告公司账户。可是现在检查人员已经知道A广告公司根本不存在,银行怎么会把钱转出去的呢?这笔资金的真正流向在何方呢? 于是,检查人员来到银行进行调查,找出此房产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根一一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的三笔资金中有两笔200多万分别转向该公司的两个客户,有45万转向某经营部,而并非转给A广告
19、公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检查人员再将从该公司取得的银行支票客户存根联与银行支票进行对比,两张单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竟然不一致!造假的戏法又上演了一次!公司的负责人对其造假偷税的行为供认不讳: 450万资金中有两笔分别200多万是转给其客户的,然后其客户将资金转回;还有45万是支付给代开发票的经办人的,,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低层次),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3.检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历史沿革 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
20、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到底是哪个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国税外函1996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21、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1996年5月1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8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
22、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只能减广告发布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思考:媒体、载体包不包括互联网?,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享受税基式减免抵减税基的只有广告代理业,其扣除的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为其发布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如果是支付给这些单位的制作费、管理费等非广告发布费,或者支付的虽是广告发
23、布费却是支付给上述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是不能抵减税基的,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06 国税函2008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
24、减除。,北京地税局对总局的回复不太满意 不论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 都要广告业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
25、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一是通过抽查发票检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1、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可以差额纳税,广告业涉税乱象暴露税法漏洞 税收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如税务部门在对某广告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广告公司主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在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三条路段上的广告经营业务承揽权,需支付对方3174.3万元的占地费和管理费。根据规定,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不应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该公司却将支出的占地费和管理费、甚至将支出的广告制作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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