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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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某等13人从2005年起开始在重庆市某某美洁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工资待遇每人约为1500元左右,工作至2010年5月,因公司效益不好,要辞退包括张某某在内的13人,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和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等人准备到当地政府上访或采取拦马路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这种讨薪方式合法吗?,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三、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四、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五、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2、1月1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8年12月17日实施,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2月1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自2011年1月8
3、日起废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一节 劳动争议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三、劳动争议的范围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五、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 (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还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有特定的当事人有特定的争议内容,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争议标的的性质权利争议: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利益争议
4、:创设将来权利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2、争议主体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十人以上,共同问题,可推举代表参加3、争议的内容工资争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争议保险福利争议等等,案 例,三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招收同一工种的新员工60名。三达公司在其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为“男工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女工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女青年张某到该公司应聘,她在各项考试中成绩优秀,但因只具备大专学历,被三达公司拒绝录用。张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三达公司聘用自己。问:该争议是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属于利益争议?为什么?,三、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规
5、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四个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
6、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案 例,2004年2月9日,爱立曼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某在基础研发岗位从事研发工作。2004年7月,爱立曼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签订了与该公司的离职保证书,承诺1年之内不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李某与爱立曼公司解除合同后,于2004年8月到杭州易摩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股东及两名董事曾是爱立曼公司职员,并且李
7、某在该公司从事的工作与其在爱立曼公司从事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据此,爱立曼公司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问:该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劳动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居间调解仲裁: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诉讼: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五、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 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归宿 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一、劳动争议协商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协商具有自愿性(自愿选择是否协商、自愿协商和解内容、自愿决定是否达成
8、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必经程序,二、协商的结果,协商不一致,可选择调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调解活动具有自愿性(自愿选择是否调解、自愿协商调解内容、自愿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
9、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 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劳动争议调解的结果,(一)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的效力:,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
10、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3、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
11、出支付令。,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相对于调解、商事仲裁而言)仲裁机构是半官方机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申请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合意;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仲裁程序较为简便;一级仲裁;仲裁调解和裁决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自己强制执行。,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2、会管辖。,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1年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仲裁时效的适用可依法中断、中止,案 例 分 析,李某于2002年4月进入A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30天通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予续签。3月25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李某提出在A公司工作期间周六也上班,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并补发从2002年以来
13、的加班费。另外,2006年符合年假条件,应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已经向公司提出申请,但一直没批准,因此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公司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打算提起仲裁。 问:李某的仲裁时效该如何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14、,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申请仲裁:书面或口头;不收费受理:期限缩短为5日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庭组成期限也缩短为5日;审阅案卷,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情况开庭仲裁: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裁决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做出裁决的,可向法院
15、起诉。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生效力;(案例分析)裁决书送达15日内不起诉的即生效力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力,案例分析,刘某于2009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刘某在工作时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级伤残。刘某于2009年12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受理后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刘某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伤残待遇及误工费97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此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并送达给刘某及公司。但是,在收到仲裁调解书3个月后,刘某觉得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太低,后悔自己当时同意调解,又到当地法
16、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调解书,并判令公司支付其伤残待遇113500元及安装假肢费39200元,理由是仲裁委违法调解,处理显失公正。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因此,该案中的仲裁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在经争议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对刘
17、某的起诉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案件,(一)一裁终局的含义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则无权起诉,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18、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小额仲裁案件 :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先予执行)。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即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一、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经过仲裁裁决的可诉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19、加付赔偿金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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