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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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
2、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第一章:招标投标法概论一、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二、招标投标法具有两重法律关系三、招标投标活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表现形式四、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新加坡经验的启示,一、招标投标法及其
3、实施条例1、 招标投标法六章68条可归纳为一、三、三、四“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三”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三” 三种管理: 程序管理合法,结果管理公平 投诉管理成本效率,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 执行程序、完成合同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限制腐败的思路:采购成本越接近于
4、人工的机会成 或承包商的而服务成本,腐败的机会就越少。但是,竞争性招标虽然可以减低成本,也容易助长工程的粗制滥造。腐败合同还可能提高了公共采购的成本又降低了公共产品的质量。需要我们格外警惕。,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第一章 总则 (1-6条) 共六条第二章 招标 (7-2条) 共二十六条第三章 投标 (33-43条) 共十一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44-59条) 共十六条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 共二十条第七章 附则 (8385条) 共三条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立法指导思想:面对现状、解决问题、制度创新条文特点:规范程序
5、、细化标准、 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二、招标投标法具有两重法律关系1、公法和私法的概念1995年,王家福先生在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时就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就不可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所谓“公法”,其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Power”相对应。所谓“私法”,则是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私法”和权利“Right”相对应。,2、 招标投标
6、法具有公法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在规范经济秩序中,用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有两只手,一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二是国家这只有形的手;从法学家的观点看,市场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民法就是私法;国家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经济法,经济法主要属于公法。 公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 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法以效率优先-概括市场经济一般行为规则,法条设计重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重在对当事人权利内容的深入和细化, 其管理重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公法以公平为本-体现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利益,法条设计重在权衡管制的利弊平衡或者说国家社会的利益最大化,重在交易
7、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其管理重点在于对其义务的落实。 简单地说,招标投标法就是竞争性合同订立加经济管制。,三、招标投标活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表现形式,四、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属性(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技术属性(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属性(四)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 竞争制度可以限制腐败,但并不能消除腐败。理由:经济活动必然诱发腐败-经济腐败是人类本性的必然结果(经济人法则);技术属性可能掩盖腐败(举例);管理属性可能造成腐败的漏洞(监督的单位所有制);法律属性可能造成管制腐败,管制腐败不在于腐败本身,在于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五、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8、体系(二)统一监管机构的法律依据(三)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四)统一监管机构地位的尴尬,(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二)统一监管机构成立的法律依据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9、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1、公共采购的菜市场理论在公共采购理论的范畴中,我以菜市场理论归纳了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所谓菜市场理论可以表述为,一是在菜市场买菜的采购中,经常买菜的家庭主妇比不去买菜的工程师科学家采购的蔬菜性价比好的多,即采购主体不同,采购结果可能不同,这就是美国公共采购的采购官制度;二是买价格的精细菜还是便宜的大路菜要看经济实力,这就是采购的预算制度;,三是如果市场是卖方市场买方挑选余地大,购买者就可以通过组织卖方竞争的方式购买性价比好的蔬菜,即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结果可能不同,这就是市场的竞争环境;四是市场没有虚假商品,没有欺行霸市的的行为,否
10、则招标的结果可能显示公平。这就是市场应当有公平秩序。监督管理的目标: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超越部门利益,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分离的统一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可能有利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但这也将付出行政成本和代价,如可能影响行政效率。,2、监督管理的内涵招标采购中的公法关系可以分为管理关系、服务关系和监督关系。管理关系侧重规则制定的正当性基础,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规则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此供给应当本着极为慎重的原则,公平和正义是其核心价值。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私法调整领域的不当干涉,万不得已干涉之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管理关系还包括对竞争环境之治理,环境治理主要涉及宏观和中观范畴,通常不涉及微观
11、环境(即法律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之一,必要时“重典之乱”亦在所不惜。,服务关系包括对于采购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公告以及免费使用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之一,为制约采购人定标权滥用提供便利和可能。如针对国内契约意识和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现状,政府出面组织专家编写标准招标文件就属于服务的范畴。监督关系包括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构成了行政监督的主要制度,政府采购将项目按照公告金额、查核金额予以划分,分类管理,采购人定标权需要收到诸多合理制约,监察制度也是制约制度之一。其中应当规定的采购人员财产强制申报制度对于反腐败来说尤为具有威慑力。,3、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权利
12、清单:甲、管理职能1、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法第十六条;2、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标准文本。条例第十五条;4、对于法定需要审批、核准项目依法审批、核准招标内容。招标法第九条和条例第七条;5、对于法定需要备案项目接受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6、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招标法第四十七条;7、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管理;招标法第十四条和条例第十一条。乙、监督职能1、受理投诉。招标法第六十五条;2、对评标进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3、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虚假投标、歧视排
13、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招标法第七条、国办发2000 34号;4、依据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对违法当事人处罚;5、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至八十二条对违法当事人处罚。,丙、监督方式: 1、法定监督方式:(1)受理并处理投诉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 (2)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即法律明确“透明化”是法定的监督手段。(3)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
14、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监督方式 如 现场监督、监督检查等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将透明化原则作为监督的主要手段,建立严格的项目结果问责制度和全社会健全的信用制度,是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有力武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推行,利用互联网由专业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是落实透明化原则的有效途径。,(四)统一监管机构地位的尴尬1、监督管理的授权渠道不畅目前组建的统一监管机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行政职责划分的方式组建。但是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的职责已经由法律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监管机构的执法必须取得职能部门的法律授权。但这一点
15、难以做到。案例:执法败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三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统一监管部门主体的身份尴尬由于编制的限制,目前成立的机构无论厅局级、县处级、科级都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执法主体,形成有枪没子弹的尴尬地位。3、解决的办法:(1)深化改革-解决编制(2)地方立法(3)修改法律法规,(4)立足现状积极创新公开化是监督的有力手段。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将违法现象在网上公示,并明确应当对此进行处理的行政部门以及处理结果。在目前体制下,统一监管部门更多的是
16、做好部门协调,在服务方面下力气,包括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相对人,加大对投诉的关注和处理。净化市场。,五,关于资源交易中心(一)建立交易中心的法律依据和发展阶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交易中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群众的创造经历了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物理整合1993年北京建筑行业建立了第一个有形市场。特征:盖大楼安装探头。建筑市场治乱、企业管理治散、工程质量治差、工程造价求合理,之后,建设部于1
17、997年颁布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推动了有形市场的发展。第二阶段化学整合,招标法颁布后,特别是条例出台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精神改变了以往监督和管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实现“职能分离、机构分设、财务分立、人员分开”各地依托建筑有形市场对政府采购、土地房地产、产权交易、药品整合解决多头监督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蓬勃发展。以2012年南昌会议为标志,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全国建立了全国省、市、县涵盖四类集中的交易中心1203个单项性质的交易中心2794个。特征:一委、一办、一中心,第三阶段生态整合:十八大后纪检监察退
18、出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和推动,交由发改委管理,重点依据国务院的要求整合规范。特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电子招标的实施稳步推进。交易中心将招标采购活动集中起来,使无序的招标采购规范起来,把隐蔽的交易活动暴露出来,规范了市场,增强了采购人市场观念、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以及加强监督,保护了干部。组建统一监管机构和综合资源交易中心的出发点就是试图改变同体监督和九龙治水等监督体制存在的弊病。通过有效监督规范市场。但是在改革中应当注意管制腐败的产生。,(二)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两个面向提供服务:面向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面向政府有关部门。(一)面向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信息服务(事),信用服务(人);程序服
19、务(缔约),合同服务(履约 )。(二)面向政府有关部门面向主管部门:信息加工,咨询报告。面向监督部门:方便便捷,公开透明。举例:,(三)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和发展1、资源交易中心是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为规范市场行为的产物。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交易场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见证工作,与招标代理是截然不同的角色;原有的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的角色;原有的产权交易场所往往既是交易场所,又负责部分交易活动的操作。这就导致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难以明确一个统一的职能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区别于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不能既是“边裁”又是“运动员”。因此,必须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
20、心依据法律授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除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政府采购法授权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从事招标采购的代理工作或交易活动的其他具体操作。,2、存在的问题(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不清晰。比如一些交易中心将其职能向“上”延伸,希望扮演“二政府”的角色,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一些则向“下”发展,代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直接行使采购权,用行政有形的“脚”踩住了市场无形的“手”。(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不同步。公共资源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既有数额较大的项目,也有小、广、散的项目,这些项目涉及产权、特许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和租赁权等经济权利。虽然同为交易,但是各
21、个招标人或出让人有不同的需求和规则,目前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3)法规制度不统一,集中管理难实现。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共资源管理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从行业或部门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单位不同,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政务中心等。这些单位性质不一,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不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也存在差异。这些与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同时,各地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探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进程中,各自依据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的解读,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分别作出不同
22、的政策安排。造成政出多门、多头指导、多头管理,难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集中管理。,(4)割裂交易活动有序流程,降低管理效能。在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分工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单独剥离对交易活动的管理权限,是否有利于政府部门实现其职能目标?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报建、文件备案、定额管理、交易管理、合同备案、开工许可和施工监督、安全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又如政府采购为例,在财政管理中预算管理、采购管理、支付管理、绩效评估是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单独将交易管理从完整的系统剥离出来虽然方便了监督,但对于管理效能的提高提出了挑战。,3、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来将如何发展?在当前建设单位(及其他
23、公共资源的购买或出售主体)的责任逐步落实、各方市场主体的观念陆续转变、公众的公民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大楼”为标志的有形建筑市场的使命已基本完成,可考虑陆续退出历史舞台,积极探索新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交易规模有限、观念落后、腐败行为技术含量低等特点,“物理整合”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我个人认为,统一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的发展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公共资源交易规模及特点的差异。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台指导性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标准
24、,对交易平台的单位性质、受理业务范围、运行机制、业务流程、硬软件设施标准、从业人员资格和管理模式等进行规范和明确。对照指导性标准,各地组建具有自身特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自我约束,深耕服务。毋庸置疑政府采购的服务体现了公权力的强制性,但是,作为公权力表现形式包括了管理、服务和监督,资源交易中心的权力清单是服务和部分授权管理。统一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如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平台,就应该取消有关收费,规范运行;如果服务平台是一个企业,就应该与政府部门脱钩,剥离行政管理职能,融入市场竞争目前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违规扩大必须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花自己的钱容易腐败,还是交由某
25、人决定如何花容易腐败?” 扩大服务范围非法设置许可:将报名设置为许可、规定报名时间范围。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检查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方可投标”等。 收费不规范:除了场地费、交易费、公证费、软件费、软件升级费、空白合同费、指定印刷等等,(3)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尽力推动简政放权,从“越位点”上退下来,把“缺位点”及时补上,使转变职能的成效不断显现。只有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及附带的利益得以收缩,才有可能打破行业壁垒,为建立真正跨行业跨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造条件。作为资源交易中心应着力于建立新型的、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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