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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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理赔,-张新淮,客户出险后怎么办?,联想.,问题?,1、能不能赔?怎么赔?2、谁来申请?需要哪些资料?3、谁来领钱?钱往哪儿去?4、?,寿险理赔,概念: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时,保险人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过程。,理赔依据,保险法合同条款规定,理赔功能,实现保障(最基本的功能)规范经营(控制经营风险)创立品牌(进行客户服务),受理条件,1、合同有效2、事故真实3、出险人为保单相关利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特殊情况为投保人,但必须为含投保人身故后有免交保险费责任的)4、在有限期内(事故发生在有效期内、索赔申请在有效期内)5、提
2、供资料齐全(医疗类、定额给付类、免交类、身故类),理赔流程,报案(柜面、网点、电话、电报、委托等)查询抄单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上报结案(收据、批单),一、客户出险后由谁来申请,申请人(受 益 人)申请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以及有权要求豁免保险费的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包括受益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怎么办?),一、 受益人涵义,(一)定义及法律特征1、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3、其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3、,二、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一)受益人的指定(单个或多个)受益人为数人时,已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指定的受益份额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多顺序受益人的,顺序在先的受益人享有指定的全部受益权,次顺序受益人只有在前顺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指定的受益权。(二)受益人的变更(略)1、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变更原先的受益人。2、投保人的变更权受到限制。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书面通知的义务。#,三、受益人的丧失(略),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后以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投保人与受益
4、人为同一人(2)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唯一的继承人,四、遗产继承人,(一)遗产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认定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二)其他情况(略)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尚有其他受益人生存时,生存的受益人仍享有既定的受益份额。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现价)3、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保险金前死亡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五、 受益人的认识误区,注
5、意:遗嘱优于法定继承例如:保险单指定为法定,但有遗嘱指定特定受益人,六、谁来申请,1、多个受益人时,应委托其中一人申请,并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对于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法定”),或所有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的,应视情况及金额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由法院确定保险金领款人及份额。,谁来申请,(一)人身保险死亡案件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提出申请,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受益人或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者,则由受益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人身保险伤残案件、重大疾病或其它定额医疗给付案件、医疗费给付以及津贴型给付
6、案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申请;被保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者,则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谁来申请,(三)保费豁免案件,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以上申请人也可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代理索赔时,须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理赔委托书。,注意点:团体受益人,投保单位常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第一,如果这种指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按保险法第56条规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如果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则有效。,报案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7、保险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否则因延迟报案所增加的查勘费用由客户承担,并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赔案分类,1、给付类:死亡(意外和疾病)、残疾(高残和普残)、疾病定额(重疾和普通疾病定额)、医疗费用和津贴2、拒付类:,二、申请时提供哪些资料,必须的共性材料: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受益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如委托他人还需出
8、具理赔委托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住院医疗费用给付,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住院病人明细结帐清单或医嘱单转院证明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住院者要出具住院病人明细结帐清单或医嘱单、处方)、转院证明或记录;发生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如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鉴定书、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刑事案件证明书、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证明材料等;,津贴给付,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历转院证明或记录医疗费用发票,重大疾病类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
9、断证明书及病理报告、心电图报告、冠状动脉造影报告、CT报告与疾病有关的各项检查报告;,残疾给付,残疾(后遗障碍)的评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残疾给付,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友情提醒:对于客户索赔后,如果需要进行伤残观察或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将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客户,即要提醒客户及时缴纳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豁免保费类,豁免保费:保险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某种特殊情
10、况下,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免缴未到期保费且保险单继续有效至保险期满为止。理赔资料:投保人死亡、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的有效证明;,友情提醒,(一)在本公司尚未核定免缴保险费之前,投保人须继续缴纳保险费,待本公司批准后,将投保人在此期间缴纳的保险费计息退还投保人。(二)豁免保费生效日为保险事故发生日。,三、能不能赔、怎么赔,(一)诚信原则(能不能赔)1、如实告知(投保时)注意:投保前的体检是保险公司评估被保险人健康风险因素的手段之一,既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2、如实提供理赔资料(理赔时)(二)损失补偿原则 主要用财产保险及医疗报销类
11、保险,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体现,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2、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法律及其他保障权益或者保险计划已支付的赔偿”3、吉祥卡A、全家福保险特别约定:本卡中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三)近因原则 在保险中的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并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概念,而是指造成某一保险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12、。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或给付。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否则不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近因原则,在实际理赔操作中出现纠纷中占主要地位(意外险、健康险为主)例如:1、惊吓后心肌梗塞 2、猝死又称急死,其完整术语为急速的意外的自然性疾病死亡。猝死严格来说应属于疾病死亡范围。意外伤害:4个要素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案例,某女,30岁,2004年4月1日在我司投保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一份,身故保额65000元。2004年10月1日因车祸造成
13、左股骨骨折,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将近要出院时其突然死亡,结果经尸验,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像这种情况,你们认为其投保的意外险怎么赔呢,四、寿险理赔常见的几个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目前我国采用的仅在年龄误告中(二)年龄误告条款(三)自杀条款 自杀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该意图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注意:1、两年后,不免责,按疾病死亡保额给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受免责条款限制,不视为疾病,仍做意外死亡处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4、,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脑中风,一、概念: 脑中风是一组急剧发病,造成病人死亡或症状持续24小时以上的局部脑血管病,又称急性脑血管病或脑卒中。二、分类 缺血性 脑栓塞(脑梗塞) 脑血栓形 出血性 原发性脑出血(脑溢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脑中风,缺血性脑血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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