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全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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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简介,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经营与核算原则,提高学生对实际业务的基本操作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更全面的保险行业及其个人理财相关工作打好基础。,课程性质与定位,课程主要内容,项目一 认识人身保险,项目概述 本项目主要通过对人身保险基本的介绍,认识我国人身保险发展及其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意义,为后续内容的学习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教学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学生应认识风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了解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及人身保险这一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重点难点 本项目主要掌握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及发展的历史。,模块一 风险与人身保险,一、认识风险与风险管理 1、
2、认识风险 风险是指偶然事件的发生引起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风险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即可能发生但又不一定发生的事件;二是风险发生的结果是损失,即经济价值的非故意的、非计划的、 非预期的减少;三是事件发生所引起的损失是不确定的。,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 (4)信用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按损失的原因分: (1)自然风险 (2)社会风险 (3)经济风险 (4)政治风险 (5)技术风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2、识别风险时要注意哪些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3
3、)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5)风险的可变性,3、风险管理与保险首先,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其次,风险管理使人们有意识地去认识风险,控制风险,减少风险,转嫁风险。最后,风险管理与保险还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4、认识可保风险(1)风险不是投机性的(2)对个别标的而言,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3)对大量标的而言,风险发生具有必然性(4)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5)风险损失较大(6)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二、人身保险发展的历程 1、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1)自然条件(2)经济条件(3)技术条件 此外影响人身保险发展还有人口状况、文化环境等相关因
4、素。,2、人身保险的形成(1)基尔特(Guild)制度(2)公典(Mount of Piety)制度(3)年金(Annuity)制度,三、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人身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与储蓄性,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 2、按实施方式分类 3、按投保方式分类 4、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5、按有无分红分类,思考:,在前一内容中,我们充分地了解人身保险是处理人
5、身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那么为什么在社会上还有许多人都不接受保险呢?,模块二 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一、我国民族寿险业的发展历程1、建国前的民族寿险业2、建国初期的寿险业3、改革开放后的寿险业,二、我国寿险业的现状1、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增加2、新旧会计准则交换,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三、我国寿险业的发展趋势1、我国寿险市场的前景展望(1)人口老龄化触动人们对寿险的需求(2)中国有巨大的寿险市场(3)医保制度改革有利于发展商业寿险市场(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推动寿险市场的发展,2、我国寿险业的发展趋势(1)寿险经营主体增加,市场将进一步国际化(2)经营管理模式理念发生转化,市场竞争将日趋
6、规范(3)寿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出现多元化趋势(4)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将出现(5)寿险监管体系将日趋完善,项目练习,1、名词解释:风险、人身风险、风险管理、损失2、通过阅读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了解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回答下列问题:(1)简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成;(2)简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并列举出未保障人群的职业门类;3、美国和日本是如何解决本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有否启示?,项目二 解读人身保险合同,项目概述 从人身保险合同的框架结构和内容两方面着手
7、对人身保险合同作一完整的介绍。教学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学生应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各类替代形式,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重点难点 重点是能够熟练地解读保险单; 难点是能够运用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基本原则等,处理人身保险领域的实际问题。,模块一 人身保险合同中常用的基本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1、人身保险合同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障契约,是明确寿险经营者和寿险投保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用于固定和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2、人身保险合同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是射
8、幸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暂保单4、保险凭证5、批单,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2)关系人(3)辅助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3、人身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概念,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二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9、。合同订立的前二年为可抗辩期。,【相关案例】,2006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2007年4月,肖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间为3年。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起保日期为2007年4月14日。此后, 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9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又因患病而提前退休,显然不违反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保险公司提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处理意见。肖某之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问:法院
10、会如何判决?,【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合同于2007年4月生效,2009年9月出险,已经超过二年的抗辩期,虽然肖女士有健康不如实告知的情节,违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二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赔偿保险金。,二、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人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相关案例】,张先生30岁,身体状况
11、良好、投保了50000元的普通终身寿险。保险期内由于意外事件死亡,保险人在审核保险金给付申请时发现他的年龄在投保时被误记为28岁。如果30岁和28岁的普通终身寿险年保险费分别为380元和356元保险公司则应给付多少保险金?,【案例分析】,本案属于被保险人年龄少报的情况,即少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有权依据其真实年龄重新核定应缴保费,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不足部分保费。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期满生存给付保险金时发现误报年龄,则保险人应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保险给付金额。 调整公式为: 应付保险金额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应付保险金额50000356/3
12、80=46842.1元,三、宽限期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四、复效条款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案例分析】,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今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
13、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案例分析】,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重新投保。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
14、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本案中,李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理赔。,五、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二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的二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相关案例】,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2年3月1日。次年3月1日,
15、蒋某因故未能缴纳续期保费,60天的宽限期过后,蒋某仍未能补缴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3年5月2日中止。2004年5月1日,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当年10月10日蒋某自杀身亡,其家属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问:保险公司的该如何处理这一请求?,【案例分析】,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二年后自杀的,的确可以获得理赔。但本案中的蒋女士自杀并非简单的“二年后自杀”。因为她的保险合同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合同生效效力中止复效的过程。这也是本案产生纠纷的关键。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16、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回顾本案,蒋女士自杀时距离合同复效日并未满二年,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由于寿险的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尤其是长期寿险,其保险费中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寿险的保险费在持续支付一定时间后,便会积存起一笔责任准备金,也称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七、贷款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为限。,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是二年)后,如果投保
17、人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九、犹豫期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10日。,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1)当事人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当事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对于保险
18、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3、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实务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基于某些考虑,还可以约定在某一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实务中常见的情形为,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设专门条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生效,或者保险期限自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或者正式签发保险单之
19、日起开始等。,4、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关系:第一,保险合同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可能会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或保险责任的承担,但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无关。第二,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第三,即使保险责任开始,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期缴付续期保险费,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相关知识点】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
20、务。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等。(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但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在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时退还保险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等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或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变更。,【相关案例】,2006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
21、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问:你认为哪种
22、意见比较合理?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1、自然终止2、履约终止3、提前终止(合同解除),人身保险合
23、同的无效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项目练习,案例分析:(1)李某于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单,受益人为其6岁的女儿。后来由于妻子有外遇而与妻子离婚,妻子带着女儿改嫁。但之后李某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20
24、05年1月李某因交通意外住院时,写下遗嘱变更保单的受益人为其母亲。结果保险公司拒绝其母亲的请求,认为受益人仍然时李某的女儿。请问保险公司的处理合理吗?说明理由。,(2)张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张某,但是受益人不是他的妻子,而是其私人秘书李某。1998年10月28日晚张某与朋友聚会后,开车送李某回家,10月29日晨被发现双双死于车内。 问:秘书可否成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应如何处理?,项目三 人身保险的费率厘定,项目概述 主要介绍人身保险费率厘定中所涉及的有关生命表、利率等相关概念,并能运用生命表和利率知识根据保险收
25、支相等的原理,计算人身保险的费率。教学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学生应了解人身保险费率的构成,掌握保险费厘定的基本原则,能够运用生命表等相关知识计算人身保险的费率。重点难点 重点是了解生命表等与保险费率相关的知识; 难点是运用生命表、利率等相关知识计算人身保险的趸缴纯保费、均衡纯保费。,模块一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一、保险费1、保险费概念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在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2、保险费构成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二、保险费率1、保险费率概念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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