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1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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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田克勤手机:13687663769办公电话:85953621电子邮箱:网络教学平台:,经 济 法,一、学习目的和意义,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经济法相关法律内容以及立法、修法动态,充实和完善经管类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具备遵循和运用经济法律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意义:经济法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在培育、建设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学习本课程对于合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依法保护各自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你曾经遇到过什么法律问题?,二、学习方法,学习掌握经济法基础
2、理论,研读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房地产管理法)密切联系实际,重视案例分析学习采用比较方法(前后比较、中外比较),三、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会计法与审计法经济冲裁与经济审判,四、教材与参考文献,王福友主编.经济法(高等院校精品课程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我国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网络教学平台下载或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下载。,第一章,
3、经济法基础理论,本章学习重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与确立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形式,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是人类历史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民法和商法为主要形式。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1919年,德国),是现代经济法的标志。,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在理论上得到阐述始于20世纪初二战前的德国。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1986年4月12日)
4、为标志。,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得以区分的标志,是其内在规定性的体现: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其次,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第三,市场自主与国家干预的不分离,是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现实地位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法:调整国家-市场主体法律关系,市场主体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例
5、如,国有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市场监管法:发挥国家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结构、速度、均衡等进行适时调控。例如,财政税收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等。,一、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原因在于经济制度、体制、经济关系、经济规律、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及不易把握性。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的法。既实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也抑制片面强调个体利益。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地位
6、与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作用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
7、场调节的统一,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双重身份。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由经济法规定,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和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
8、工商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要有:经济职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职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
9、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置的某种权利,如通行、取水排水排污、眺望、采光、支撑、建造附属设施等。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质权:是
10、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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