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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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1、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可保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 中获利)(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2000年2月10日,张某
2、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英
3、美法系“利害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涉及以下关系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 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人 具有某种合作关系的人,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
4、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五、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例外,只要求损失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必须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不要求有保险利益,案例:
5、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
6、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 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
7、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签订合同前的必要手续,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1)投保人的告知,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2)保险人的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投保人需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
8、括我国的保险法都采取了询问告知的形式,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案能否获赔
9、?,(二) 履行保证,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2、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险中的时间规定有特例,即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保险人可以主张权利,超过期限则不能在主张已放弃的权利。,三、诚信原则的
10、违反与法律后果,(一) 告知的违反和后果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故意,过失,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2、保险人违反,未尽义务,承担某种责任(罚款),故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后果,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对合同条款没如实告知,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查证: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
11、偿。,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的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2000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
12、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一)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案例分析: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
13、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发 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危险,多种原因均属于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并存,案例: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
14、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因果关系连续) 前因 除外责任 后因- 保险责任,不赔,前因保险责任,后因除外风险或其他风险,赔偿,前因其他风险(保单未列的风险),后因承保风险,协商,案例分析 1983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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