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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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二战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第三节 德国总统、总理和政府第四节 德国的司法机构第五节 德国的州和地方政府第六节 德国的政党,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一、德意志国家的分裂和统一11945年波茨坦协定21948年华盛顿会议关于德国问题的协定31990年关于最后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德国统一的象征和平之门勃兰登堡,两德合并后进入联邦德国的大批市民,二、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1948年制定,是联邦德国的宪法,两德合并后,对基本法进行了部分修改2基本法的特点(1)突出了对人权的
2、保护(2)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3)消减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4)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5)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6)对“欧洲联盟”作出规定,3基本法的意义,(1)体现了法制、民主、分权的原则,总结了德国自身的历史教训,吸取了许多国家宪法的优点,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主宪法。(2)其确立的政治体制有利于战后德国的迅速恢复和重建。,(3)使德国既有民主,又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中央和州及地方政府职权划分较为明确,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社会福利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4)避免了多党政治斗争的混乱,发挥了多党政治相互制约的优点,使德国在战后有了一个相当稳定的
3、政治环境,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一、联邦议院最高立法机构1联邦议院的选举、任期和对议员的保障656席;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相对多数和比例选举相结合,德国议会办公楼,德国帝国国会大厦,2职权,(1)组织联邦政府权(2)立法权和立法程序(3)对政府的监督权(4)其他权力,3组织机构,(1)议长1人、副议长4人、议会秘书15人、议会党团书记(2)长老委员会(25名议员)(3)24个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4)议会党团(强党体制),二、联邦参议院 代表各州利益和要求,168席;由各州政府任命;无任期限制2职权(1)立法权 (2)审查权 (3)代
4、表权 (4)参与欧盟事务权,3组织机构,(1)议长1人、副议长3人(2)17个专门委员会(3)两院协调委员会,第三节 德国的总统、总理和政府,一、总统虚位元首1总统的选举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2总统的地位德意志联邦的国家元首,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不掌握实权,3总统的职权,(1)任命和罢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权(2)签署并公布法律、法令权(3)解散议会、宣布国家出于防御状态权(4)批准条约、任命驻外使节等,4总统的作用,(1)作为资深政治家,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2)超脱党派,对各机构、党派间的冲突、政府与议院间的矛盾起调节作用(3)有利于缓和政府危机,保持
5、政局的稳定,德国总统府,二、总理和政府各部,1联邦政府的构成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议会内阁制,行政权集中于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中,联邦政府就是联邦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1)总理:政府首脑;由总统提名,联邦议院不经讨论选举产生,过半当选;任期4年(2)各部部长:全部入阁,与总理共进退。一方面参与联邦决策,每个政府成员都受决定的约束;另一方面独立负责某一部门的工作,2总理的职权,(1)组织政府和人事提名权(2)制定和执行联邦政府大政方针的权力,并承担政治责任(3)决定联邦各部的数量与职权范围(4)主持内阁会议(5)向联邦议院提交联邦政府提出的各项法案,(6)对联邦总统公布的任何法律、法令、命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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