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概论担保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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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担保法律制度 P75,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 P75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或债务人本人)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95年担保法、07年物权法 注意:当二者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二)担保的特征 P75 1、从属性债权债务关系 2、补充性合同的权利义务 3、保障性保障债权人利益 注意:债权关系无效则担保关系无效 债权主合同无效,不代表担保合同无效。,题1:P76 担保主合同与担保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
2、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答案:A、C 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三)担保的分类,保证: 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作保证,抵押: 以特定物和权利作担保,不转移占有,质押: 以特定物和权利作担保,转移占有,留置: 仓储保管、货物运输和加工承揽等合同中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四)担保的形式 P77,1、人的担保 (保证) 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
3、 (定金) 4、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留置不适用。,第二节:保证法律制度 P77,(一)保证的概念 P77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的特征 P78 1、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 2、保证人不是以现实具体的财产担保(信用和不特 定的财产提供担保) 3、从属性 4、补充性(一般保证才具有),(三)保证的方式 P78,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体现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有优先抗辩权,再看P81)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4、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体现补充性,保证人无优先抗辩权)区别: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四)保证责任 P82,1、保证范围 P82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 :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P82 3、债权债务转移与合同内容变更。P83 4、保证人的追偿权 P83 追偿权时效2年,至保证人责任承担完毕起。 一般共同、连带共同如何追偿?P83,案例1:P79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
5、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1、李某提供的保证担保是哪一类?2、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李某是否有追偿权?,第三节:抵押法律制度 P84,(一)抵押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2、限制所有权 3、换价权(交换价值) 4、特定性(特定财产、稳定定价) 5、优先受偿性(抵押权),禁止签订绝押合同或绝押条款 若有
6、该合同或者条款(流质条款)则法律上无效,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三)抵押物登记 P85-P86 (所有权限制) 1、登记要件主义(抵押合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只需抵押合同,一般动产) 3、善意第三人,4、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 一般动产交付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而且可以已交付的事实来对抗其他人, 对于车辆、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除了交付还要登记才能产生对抗效力,交付未登记的,物权已经转移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交付的由于物权未转移,登记是不产生对抗效果的。,案例2:P87赵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的一台便携式电脑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
7、同中约定到期不清偿该便携式电脑即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A因该便携式电脑未办理登记,该抵押合同不生效B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不生效C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有效D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注:便携式电脑属于一般动产 答案为C,(四)抵押的效力 P87 1、抵押担保的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人的权利 P87 (1)占有权 (2)用益物权(收益孳息) (3)再设定抵押权 (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登记/未登记) 3、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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