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举制度 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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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选举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念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就一般的发展逻辑看,选举制度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同步的。 (2)选举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 (3)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构成政权合法性的基础。 (二)选举制度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通常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
2、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二),二、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基本功能(一)历史演变 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发展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现行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三),二、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基本功能 (二)我
3、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1.全面地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案例 公民选举权的保障,1998年10月,北京市民族饭店为王春立等16名员工进行选民登记。11月20日,选区核发了选民证。11月30日,民族饭店与34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12月15日,举行的选举投票日,这34名人员没有职工没有获得选民证,也没有接到参加选举的通知。1999年1月11日,王春立等16名下岗职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原单位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
4、政治权利即选举权,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1999年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9)西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王春立等人要求民族饭店承担由其承担未能参加选举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依有关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1月22日,王春立等人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称:“公民的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民族饭店对王春立等人的选举权的侵犯是一种严重的政治侵权行为。为了使我国民主法制的神圣性得到体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地位如何,现实性如何,法院是否受理此案,是对人民最直接的答复,如果法院不受理此案,我们将无处
5、去申诉,对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造成极大的损害。公民最神圣的权利将成为儿戏。因此,我们恳请法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受理此案。”1999年4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就是“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问题】:1、北京民族饭店是否应当向王春立等人赔偿损失?2、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实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分 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在民事赔偿领域实行的是只有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赔偿的原则。本案中王春立等16名员工在诉讼中,以选举权受到侵害
6、为由要求进行赔偿显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我们认为,尽管不能直接以选举权为由申请赔偿,他们还是可以以由于选举权受到侵犯而造成精神损害为由来获得赔偿的。因为选举权是公民社会中,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人权,或者是说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人格的体现,对选举权的侵犯实质上就是侵犯的公民人格。因此,我们认为是可以通过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的。,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
7、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无记名投票原则的实行是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一),一、选区划分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8、,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2)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二、选举机构 为了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选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民主、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保证选民意志的实现。,案例 我国人大选举中选区划分的问题,1998年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中,市委办和市纪委、监察局、档案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表,市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选。市政府办与7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正副市长当选。市长助理为了避免与市长同一个选区,而分在其主管的局系统当选。其中市委办选区只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另一只
9、要为公司企业的选区2168个选民,才分配代表一名,二者相差为43倍。另外,全市总人口为1090136人,代表名额为321名,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3396人。城镇人口294159人,分配名额为186人,平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582人。农村人口数为795977人,分配名额为132名,平均每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6030人。这就是“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案”。【问题】: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选区划分有何问题?如何看待我国选举法中的选区划分制度?,分 析,选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它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划分选区是直接选举人
10、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第一道程序。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主要有以下规定: 1、选举法第12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13条:“直辖
11、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14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2、选举法第24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25条:“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选
12、区划分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是在同一次城镇与农村中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要相差四倍,但是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划分选区时,要保证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当;其二是,选区的划分标准是一种复合型标准,选区划分一般考虑三重因素,一是地域和单位因素,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二是代表因素,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的标准确定选区的大小;三是人口因素,使各选区的人口数大致平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南海市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选区的划分存在着与法律不太吻合的情形,不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这种情况的出现,尽管和南海市的具体实施有关系,但是我国选举法中不合理的规定是造成这种
13、情形的重要原因。,1、选举法中农村与城镇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差异的规定违背了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这种规定,在世界各国的选举法中实属少见,可以说独一无二。我国选举权制度的城乡差别有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渊源。1953年选举法第20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1979年选举法第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 在选举法中,中
14、国农村人口虽然多,但却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样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发出声音,更需要有他们的代表参与制定法律和政策。而选举法规定农民的选举权相当于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一种待遇上的歧视,有违宪法上公民的平等权。目前,我国只有乡一级人大的选举权没有不平等的规定。在实践中,人口与代表的比例的各种形式都有,有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农村多于城镇,有的则是城镇多于农村。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层级的人大代表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这些问题不算严重,可以在实践中逐步解决。目前的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取消选举法中对农民的歧视待遇。,2、选区划分标准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不利于保障公民参政权的实
15、现。我国选区划分可以地域、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等来进行。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划分标准的多重性不符合实际的需要,甚至缺乏一定的民主性。更甚者,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照顾少数人的利益,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中选区划分出现的就是这种问题。从标准的角度看,我国选区划分存在着以下问题: 其一,选举法在规定农村与城市4倍的差异的同时,也规定了在农村和城市内部的划分应当做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当,可以说它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但是,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因此,在一个选区之内人口属于选民数是不相等的。即使严格按照法律,在划分选区的时候做
16、到平等,但是由于选举权的条件这一因素,又使得以地域划分合一单位划分出现了一种新的不平等。 其二,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实行专职制,在实践中,除了权力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领导人员很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样,在县级以下代表的选举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产生大量的代表。各地在实践中,都是想尽各种办法来照顾这些特殊人群。本案中,南海市之所以出现如此高的比例差异,就是基于此种目的的结果。,其三,选举标准的多重性的本来目的可能是方便选举,但是实践上却产生了困难。因为,在进行选民登记中,有的选民可能既属于单位选区内的选民,同时也属于地域选区内的选民,这样就产生了冲突。 因此,
17、我们认为应当对目前的选区划分标准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取消这种多重标准的划分方法,改成单一的地区选区划分制度。其次,规定选区划分应当以选举权人数来划分,不宜以人口数。另外,还要实行代表的专职制,这样有利于避免实践中出现的象南海市选区划分中的问题。,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二),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分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括国籍要件与年龄要件。消极要件包括身体要件与具有政治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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