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国际法律制度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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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体与原则第二节 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 第三节 武装冲突法,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主体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家的长期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的主权属性、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其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他们是殖民地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
2、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4个人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如果主张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不但扩大了国际法主体范围,而且将导致改变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也会改变国际法的性质,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二、国际法的主体,(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和平共处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 (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八)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一、领土法,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3、地球上的特定部分。它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在: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一)领土的构成,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底土。包括领陆的底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底层土,以及底土下的水和资源等。p.247,(二)领土主权,领土不可侵犯;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4、受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四)边界与边境制度,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一国的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将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与外层空间分隔开来。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边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界标的维护、边境土地的使用、界水的利用、边民的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制度。,我国有领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我国领土的中心位置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石际寺村。我国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4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
5、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尚未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等问题。,二、海洋法,15,海洋法 按照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九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16,17,我国的海洋立法我的海域非常辽阔,北自渤海北岸,南至南海南端,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整个海岸线长度18000多公里,由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四个海域构成的中国海面积达472.7万平方公里。我国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有: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6年渔业法,1992年领海与毗
6、连区法,1996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我国参加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于1995年5月15日批准,6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7月7日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二、内水,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一切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三、领海,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20,领
7、海的界限,四、毗连区,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五、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六、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
8、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25,七、国际航行的海峡八、群岛水域,九、公海,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十、国际海地区域,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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