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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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讲 物权法总论,王 乐 兵,5.1 财产法视角下的物权法,物法与债法共同构成财产法的两大支柱。物法侧重规范物的静态归属与动态利用,而债法则是典型的关于财产流转的法律。物权法与经济发展:所有制;私产保护;物尽其用;自治与干预物权法的性质: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本土性,5.2 物权,1、含义: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在宏观视野下,物权的概念具有三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在民法内部,物权自身强调物权是物权人支配物的现象,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该层次物权的含义,使我们能够识别出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归纳出物权的特征,找到发
2、现物权内容的路径;第二个层次,从物权人对抗非物权人的角度看,物权是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其积极意义在于设计及划分出物权的效力;第三个层次,在法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强调物权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诸如物权具有阶级性等结论服务。,2、物权的效力 (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无需他人的介入。 (2)排他效力:不允许互不两立的物权并存,(3)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3、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基于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这主要是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而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又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另外,甲还欠丁300万元。现甲无钱付给乙、丙、丁,丁申请法院拍卖甲的办公大楼,得款700万。问题: 1、乙、丙二人的抵押权都有效么? 2、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乙、丙谁先受偿? 3、丁能否先于乙受偿?,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
4、买。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乙第二天知道后,要求丙交玉器交出来,理由是乙买玉器在先,丙买玉器在后。问题: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3、乙是否能够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4、乙是否有损失?如果有,那么,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4)追及效力:物权设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权利(物权法106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法191条对担保法49条及法释200044号67条第1款的重大修正,否定了追及
5、效力。徐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3.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支配范围(全面支配 v 一定支配)(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支配内容(使用价值V 交换价值)(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4)主物权与从物权;独立性(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如宅基地、划拨用地(6)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效力是否完全?(建造中的房子)(7)本权与占有,4.物权法定主义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内容:(1)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2)所谓“法定”,该“法”何指?立法机关之法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此即所谓类型强制;(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此即所谓类型固定。,物权法定主义意旨:物权的绝对性;交易便捷与安全;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整理旧有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1)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2)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尽管物权法就起整体属性而言属于强行法,但并不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表现在:所有权自由;物权内容的部分自由(12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128、1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60、161条地役权的内容和存
7、续期限);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115,116条);公示方式自由,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时,若所创设物权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该权利不存在。当事人所创物权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时,仅该部分无效。如约定将抵押物转移抵押权人占有,抵押权仅因登记而成立生效。当事人约定成立物权,有时可发生债权效力。如民法通则颁布前的承包经营权(80条第2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44-50);居住权;典权。,5.3 物权的客体:物,
8、物的概念实质上界定了可以进入社会交换系统的资源范围,更在某种程度上界定了个体须以对价获取资源的范围。一物一权主义:一个物上原则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其要求物权客体特定,即:物权标的物,须为独立的物,因为对于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来说,不仅无法取得直接支配的实益,而且难以公示,不适合承认排他性权利。何为独立的物?物理意义;经济和社会观念(日本财团抵押,我国的集合动产抵押)特定性并非物权的初始需要,而是来自于物权人支配客体的需要,更终极地说来自实现物权目的的需要。,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屋出
9、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并认为其支付的价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中的石狮子与房屋是什么关系? 2、甲是否有权利搬走该石狮子? 为什么?,以下选项中被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人的尸体 B.人民币 C.商标 D.情书 E.假肢 F.捐赠的器官,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能否移动不动产的表现形态:土地(47条)及其附着物(建筑、树木:原则上属于土地,但在有权源阻断土地吸收林木的场合,不再属于土地,如承包地上的林木);矿藏(46条)、水流、海域;在建房屋;停车位、停车
10、库(是否有独立产权证);动产的表现形态:休闲区内的组合式小木屋?流动货车?2、主物与从物:两个物各自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115)3、原物与孳息:,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锁与钥匙 B.乙的房屋与窗子 C.丙的上衣与裤子 D.丁的电视机与遥控器,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房屋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5.4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依据他人的权利和意思而取得:移转继受取
11、得;创设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内容及客体的部分变更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物权变动的类型,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1)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达成的协议。(2)抛弃,即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3)遗赠,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当以法律行为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需要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交付。,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1)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政府决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自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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