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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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_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1、充电站仅_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
2、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_物业管理处办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
3、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
4、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
5、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
6、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三)擅自拼装
7、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第
8、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
9、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10、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七)不得逆向行驶。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1、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3按照学校创建“品质校园”的总要求,为整治校园电动车乱象,防范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现就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
12、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二、工作措施。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免费办理,校外服务保障人员每证10元工本费。(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牌照。(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卡)等材料。(4)一旦发
13、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2.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依据校园实际情况,考虑师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标和非法电动车,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本校正式在册学生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临时出入证、单位证明、雇佣合同。住在校园内及畅春园、畅春新园、中关新园等周边的同学除20_年10月20日以前购买的达标合法电动自行车可办证外,20_年10月20日(含)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不予办理
14、。(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163)。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骑行电动车入校且取消以后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更严厉措施。3.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
15、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2)通行证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穿插抢行。(4)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5)安全充电,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4.做好服务,减少矛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1)协助校内师生处理不达标电动车。对校内师生不达标、不能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保卫部将
16、积极协调有关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以旧换新或回收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2)整理规范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对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短期内予以整理规范,未来协调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打击清理。(3)加强宣传和引导。保卫部协调宣传、学工、团委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展开宣传,广而告之,覆盖校园内出入的所有电动车,介绍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措施,赢得理解和支持。(4)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坚持严格管理,文明规范执勤。对门口不服从管理的电动车主,以耐心解释劝解为主;对胡搅蛮缠、辱骂门卫、进行人身攻击的电动车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园派出所处理。三、时间安排。1.发布公告。20_年10月10日发布规范校园电
17、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2.严格管理。分三个阶段:(1)保卫部自10月17日开始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并邀请海淀车管部门前来学校为校内师生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2)11月1日开始,禁止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校内师生可凭校内有效证件骑行电动车入校;(3)12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车入校,清理校园内的超标无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
18、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_8号)等法律、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邮电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二)废旧无主电动车
19、、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第三章通行证办理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第七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自20_年11月22日起,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第八条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南京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电动自行车行驶
20、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第九条校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证期满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
21、造、变更。第四章行驶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未悬挂南京邮电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第五章停放和充电
22、管理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第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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