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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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本章主要内容: 1、法的基本知识 2、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 3、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并出现了阶级以后才出现的。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以国家政权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二、中国现行的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行政规章等。,三、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二节 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 从1981年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至今,国家建设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
2、台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颁布,1994年4月1日开,始实行。 二、制定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标准 1996年8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建设部又下发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 三、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996年9月,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房地产业司共同下发了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四、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
3、度 1999年10月31日, 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1、1996年2月9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2003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再次
4、明确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制度。,七、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税收政策 1、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2001年1月5日,建设部转发了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1998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八、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2004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九、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规定 1、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的规定 1995年9月1日建设部下
5、发了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关于住宅安全防范的规定 1996年2月1日,建设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定,2001年6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3、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两书的规定 建设部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第三节 物业管理条例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 二、条例的四个原则 1、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应的原则 2、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3、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4
6、、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条例确立的七项制度 1、业主大会制度 2、业主公约制度 3、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4、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6、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四、条例涉及的八个问题 1、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 2、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4、关于物业服务合同 5、关于物业服务费用 6、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关于法律责任,补充:1、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性、危害性、可罚性(指行为人违法或违约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制裁条件)。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物业管理
7、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有:A、停止侵害(停止违法、违章节行为),B、消除危害(排除险情或隐患),C、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等),D、恢复原状(进行必要的修复或保护),E、赔偿损失(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补偿),F、赔礼道歉。,(2)行政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A、中止营业或吊销执照(对物业管理公司); B、罚款(对物管公司或业主); C、公开检讨或通报批评(对物管公司或业主); D、行政纪律处分(对管理人员); E、行政拘留(对管理公司责任人员或业主)。 (3)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物业管理违约行为及其处理
8、 违约行为主要出现在业主和使用人之间、业主及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 (1)处理违约行为的几个层次: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 (2)违约责任的产生:产生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两项,一是不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有过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取消或限制部分权利、经济处罚(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 (4)违约责任的免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不承担责任。,阅读材料:物业管理条例的理念偏差与制度缺陷一、问题的由来 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2003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该条例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
9、条例。而所谓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权法2007年制定之后,物业管理条例经历过一次修订。不过,上述内容除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之外,其余没有任何的变动。 按照以上规定,物业管理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当然的主体。不过,笔者认为,物业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业主自治。业主管理自己的物业,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业主委托第三人管理物业,只是业主实现自治权的一种方式。业主既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也可以自己管理物业。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
10、业主享有充,分的决定权。物业的法律基础是财产权,既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包括房产所有权。而房产所有权中既有专有部分,又有共有部分。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时,必须以财产权作为依据,而不能只考虑物业管理的效率,或者社区治理的便利。 物权法制定之后,其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权的规定,以及有关建筑区划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产权保障的原则。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的精神。但是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时,对此并没有很好地予以贯彻,制度方面偏差也未能纠正。样造成的后果是,业主的物权受到损害,业主的自治权可能无法落实。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亟待进一步修订,既要修其理念方面的偏差,又要改正其制度方面的缺陷。二、物业管
11、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是一个重大的观念进步。确实,从物的角度看,物业确实需要管理。例如,花草需要修建,房屋需要维护,电梯需要检修,等等。然而,从物业公司的角度看,其工作内容具有,双重性。除了对物的管理外,重点是对人的服务,也就是对业主的服务。管理物业只是一种手段,其核心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企业,其次才是管理物业的专业企业。 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也说明,物业公司不是一个社会管理者,其对业主没有任何管理权,也不能代政府行使任何职权
12、。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或受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为了对物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可能会对业主的行为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业主进出小区时需要出示证件,业主停车时必须按照要求停泊,业主不能占用公共通道,不能乱扔垃圾、废弃物,等等。但是,这些权利都是业主直接或间接授予的,不是物业公司本身所固有的。 不过,如果一直遵循上述思路,将物业管理转化为物业服务,又容易走向另外一条歧路。物业服务意味着存在两方主体: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收方在通常情况下,业主是服务接受方,物业公司是服务提供方。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就是遵循这种思维模式的。笔者认为,针对物业公司而言
13、,确实应该凸显其服务性质。但是,这种理解抽去了物业管理的核心,只是关注其派生的一面因而有待进一步澄清。 事实上,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业主自治。业主基于财产共有这一事实,共同管理建筑区划内的财产。对业主来说,物业管理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这种身份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连。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途径是,参加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的义务在于,遵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承担物业管理的各项费用。业主将房产转让出去之后,随即丧失业主资格,不能继续参与物业管理。新的业主获得物业管理权的同时,也必须承继物业管理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管
14、理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偏颇之处。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事实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只是业主物业管理权中的一部分。业主的投票权、业主大会的决策权,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权,才是物业管理更为核心的内容。 由此可知,是否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如果业主认为需要,当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提供服务。和物业管理条例不一样的是,物权法第81条确认,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
15、属设施,不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同时,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还有权依法更换,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自己管理。也就是说,如果业主认为合适,可以自己管理物业区域,不必聘请物业公司。或者,业主也可以就单项业务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其余事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对于这些问题,相信业主们的,智慧足以解决。这充分反映了物业管理的自治性。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为业主提供这种可能性,说明其对业主自治的不信任。在物权法生效之后,这种立场已失去合法性,有待在今后予以检讨和修正。 物业管理在中国虽然是一个新名词,却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在1990年代之前,当城镇还没有启动公房改革
16、的时候,公房管理就非常普遍。政府专门设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划分各自管理范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完全国有,管理区域的划分不存在权利障碍,只需要考虑设施共用、建筑物规模、社区管理等。城镇公有住房改革之后,房屋管理单位逐渐转制为物业管理公司。而商品房建设逐渐成为主流,城镇住房的产权结构根本改变。但是,由于部门立法的影响,各地在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时,总会有意无意偏向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自治缺乏必要的认识,对维护业主的权益较少考虑。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生效之后,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一次修正,但是其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转变,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发生。,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财产权悖论 物
17、业管理区域是物业管理条例的核心概念。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如何确定,与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区域公共事务的管理息息相关,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物业管理条例虽然给出了一些参考因素,但是允许政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其立法理念存在重大缺陷,标准过于模糊,不仅导致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而且与业主的财产权相冲突。物权法生效之后,物业管理条例虽然经过修订,但是上述问题丝毫没有触动,严重妨碍广大业主行使财产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
1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这个条款的权,各地或者专门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或者在物业管理办法中确定具体标准。不过,和物业管理条例一样,这些标准仅仅只是可供参考的,因素,未能产生一条明晰可辨的界限。在实务中,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仍然不断发生。 房产管理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主要需要考虑设施设备的共用,建筑物的规模和封闭性,社区管理和城市规划等因素。一般而言,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太小或者不能封闭管理的建筑物,不能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一般应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还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不难看出,考虑这些参考因素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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