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条约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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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国际条约的概念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效力条约的无效、终止与暂停,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和特征 P.226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的基本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条约应是书面形式。,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二、条约的名称、结构和种类pp.227-229缔约方可自由选择所缔结条约的名称,如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换文(e
2、xchange of notes )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最后文件(final act)、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等。,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条约的名称不影响条约的性质。条约的结构:p.229约名:条约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及名称;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名职务等;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条约的分类:p.227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
3、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条约。,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开放签字。,联合国成立以前的条约法编纂,1、20世纪以前,条约法停留于习
4、惯法阶段,因而内容不明确,对各国政府颇为不便;2、条约法的编纂始于个人及学术团体;1876年美国学者菲尔德编国际法典大纲草案、1891年瑞士学者伯伦智理编国际法典草案、1918年意大利学者菲奥勒便国际法汇编、1935年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组编条约法公约草案。以上这些都包含了条约法的编纂,但影响不大。,联合国成立以前的条约法编纂,3、国际组织的编纂:1926年国际联盟专家委员会曾做过尝试,差不多同一时期,美洲国际法协会应泛,美联盟理事会的请求,制定了一个条约法草案,后来以此为基础,美洲国家会议制定了哈瓦那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联合国1947年组织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的辅助机构,
5、以便按照宪章有关规定,发动研究,以期“促进国际法的前进发展和编纂”的任务。该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的“在国际法上具有公认的能力”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国家或政府。委员的名额起初为15名,后来增为21名,61年起增为25名。1961年组成的25人委员会于1966年完成条约法起草任务,英国法学家布朗利等先后被选为专题报告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1969年5月21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由联合国支持 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以79票(美国、英国、加拿大、西德、中国台湾、日本、罗马教廷、印度等)赞成、1票反对(法国)、19票(澳大利亚、苏联东欧集团等国)弃权最后获得通过。1980年1月
6、27日生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八编,还有一个附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仅将过去的习惯规则尽量纳入或予以修订,而且还创立了一些规则,从而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这是一部公认为成功的条约法法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涉及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遵守、条约的使用和揭示、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改和修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行、以及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和登记等方面。,四、中国与条约法,1、1990年12月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2、1997年3月宣布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三种:(p.231) (1)直接适用,如民诉等
7、(2)直接适用+转化,如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以外,1986年和1990年先后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转化后适用(香港),如两个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在香港适用,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与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缔约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国家的缔约能
8、力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法)规定。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各国的规定或做法往往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要经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条约才能生效。,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日本的缔约权由内阁(政府)行使,但应根据情况事先或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日本天皇则根据内阁的意见认证批准书和公布条约。,有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各国规定,有些联邦制国家中的邦或州在涉及到本邦或本州的问题上也享有一定的缔约权,如在瑞士、德国和加拿大,有些区域性的条约必
9、须由联邦政府和有关邦或州的政府同时参加才可缔结。,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因为根据国际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在同一个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地方当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我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中国政府曾多次严正声明,任何外国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的条约以及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参加多边条约时所作的签署、批准或加入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于这类多边条约,我国政府将予以研究,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加入
10、。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我国一贯的原则立场。,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2)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表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职权。,关于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
11、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国际组织缔结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协定。这种有限的缔约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的,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这与国家本身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民族的缔约能力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和缔约权,3、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必须依照各该组织的组织约章行使。,二、条约的缔结程序,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无硬性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参照1969年和19
12、86年条约法公约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如我国1990年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见word 文档,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缔约程序大体可归纳为:谈判:P.233, 签字:草签、正式签字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条约的登记和公布宪章102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0条,(一)谈判,1、谈判的目的。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谈判的目的在于有关各方就其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获得协议,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一)谈判,2、谈判代表:重要的条约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进行谈判。,全权证书,概念:P.23
13、4全权证书由来:全权证书格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关于全权证书的规定,涉及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外交部长为全权代表同日本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为全权代表同加拿大政府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署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于北京,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关于全权证书的规定。(涉
14、及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由于其所任职务被认为代表其国家,谈判时毋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2)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3)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派遣的代表,为了议定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人员,(4)但国际实际实践表明,为了慎重起见,即使上述人员进行谈判,有时也持有全权证书。1978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
15、是由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谈判约文的拟定,4、条约约文的拟定。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一)谈判约文的拟定,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美国和伊朗两国之间为了解决伊朗方面扣留52个美国人质问题的危机,就是在阿尔及利亚政府的参与下起草有关约文,而后获得解决的。阿尔及利亚政府制定了两个宣言:一个陈述美伊两国政府为了结束伊朗扣留美国人质的危机而承担的相互关联的义务;另一个关于美伊两国之间求偿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宣言都是一式两份,阿尔及利
16、亚在两份上都签字,美伊各自只在自己保存的一份上签字,阿尔及利亚的宣言就构成了要约,相当于条约约文草案,最后阿尔及利亚邀约美伊加入这项要约以彼此互相承受约束。,(一)谈判约文的拟定,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或由国际组织起草,或由专门委员会起草。起草完毕,即进入条约约文议定阶段。即对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加以确定,以便形成正式条约约文。,(二)签字(签署),签字一是表示谈判代表对约文的认可,也可以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二)签字(签署),草签条约在正式签字之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他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
17、时只需签上姓(中国人)或姓的第一个字母(外国人)。本国政府如果对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束。如果当事方事后明确确认,草签也可以具有正式的签署的效力。,(二)签字(签署),正式签字尽管条约在正式签字后通常还需经过当事国政府批准后才有拘束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正式签字便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条件。由三种情况: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二)签字(签署),签署条约时的平等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双边条约的签署采用轮换制,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其本国保存的条约约本的首位签字,然后交换,对方在同一约
18、本的次位签字。左为首位,右为次位。多边条约则通常按缔约国同意的文字的各国国名的第一个字母顺序排列,依次签字。,(三)批准,概念: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在之义务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效。,(三)批准,国家对已签署的条约无批准的义务。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国家对于已签字的条约没有批准的义务,也无须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未能批准,致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一员。
19、,(三)批准,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批准,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有的把条约分为重要的条约和一般性条约,前者通常由国家元首在立法机关通过后批准,后者由行政机关核准。,(三)批准,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除批准外,国家还可以采用接受,赞同等方式来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接受”或“赞同”被认为是批准的同一用语,如果条约没有规定要求必须批准,那么使用接受一词可以避免国内法规定的批准手续,简化其承担国际义务的方法。此外还有认可行为,这是用于国家与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所使用的方式,它与批准相同。,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需要经过国
20、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第二类是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协议;第三类是不需要经过批准或核准,签署后即可生效的其他国际协议,但签字后应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根据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有以下6项:(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我国的批准条约规定,关于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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